【摘要】:在纽曼看来,除了凯撒式的以外,宪政学说可以与任何国家理论相联系。凭借一套规范,宪政学说朴素地包含了对主权权力的限制和约束,而此规范系统被认为高于国家实证法。宪政主义学说从斯多葛自然法开始探究一直到罗马法学家和西塞罗,其遍及中世纪法律和政治思想,并其成为法兰西启蒙的理论。但是,现代宪政主义并不仅仅是自由主义自然法的产物。
欲了解将自由建制化的民主系统,不能绕开宪政学说。在纽曼看来,除了凯撒式的以外,宪政学说可以与任何国家理论相联系。凭借一套规范,宪政学说朴素地包含了对主权权力的限制和约束,而此规范系统被认为高于国家实证法。宪政主义学说从斯多葛自然法开始探究一直到罗马法学家和西塞罗,其遍及中世纪法律和政治思想,并其成为法兰西启蒙的理论。
但是,现代宪政主义并不仅仅是自由主义自然法的产物。纽曼试图展现,在这个关于宪政学说的早期讨论中,不能忽视欧洲大陆的笛卡尔和机械主义哲学,尤其是孟德斯鸠的。另外,由传统惯例加在主权上的限制也不能等同于自然法。(例如英格兰的普通法和古代王朝的基本法)宪政主义因此由三个部分组成:积极的自然法,机械主义哲学——在国家和公民之间提供可计算(calculable)和可预期关系的抽象普遍规则的信念,嵌入古老传统的普通法。宪政主义同样呈现三种形式:德国的法治国,不是由公民在公意形成中的参与,而是通过一个详尽法律系统的构建,权利才得到预置,而这个法律系统支撑最高量的可计算性;英国的议会主权和法治学说,生命的保护,自由和财产的保证是通过立法的民主根源和普通法传统;美国的审判至上形式,通过立法行为的审判回顾来保护权利,并试图将其延展超越行政决定。[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