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被纽曼当作宪政源头之一,其在法哲学史上曾经地位显赫,这在于其要回到的问题是:法律何以对人具有约束力?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自不待言,并且答案也不唯一。自然法学说是回答这个问题的一种重要尝试,甚至可以说在西方政治和法律思想史上影响巨大。按照海因里希·罗门的观点,自然法学说跟哲学一样,其开端也是好奇。[2]自然法学说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关于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分,并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得到了强有力的肯定。罗门认为亚里士多德区分了自然的正义者和法律上的正义者,并且自然法是实证法的意思所在,是后者的伦理基础。但是,罗门也指出,在智者手里,自然法差不多堕落成给政治利益合理化论证的工具了。古希腊晚期的怀疑论者给自然法学说带来了第一轮危机,但斯多葛学派继承了前人关于自然法的立场,并且影响了罗马法。西塞罗把自然法系统化,指出理性与正义均源于自然。按照罗门的观点,尽管保罗、乌尔比安、马尔西安重视市民法,但也承认自然法在冲突的情况下占先。[3]中世纪一般被看作是整个法学的衰落期,法学成为神学的“婢女”之一。但是,这段历史时期并非乏善可陈,神学家们还是利用了自然法这一概念,奥古斯丁、格兰西都有对自然法肯定的论述;在经院哲学那里,自然法被表达得淋漓尽致,尤其是圣托马斯·阿奎那的贡献最为突出,尽管持唯名论的奥康对自然法进行了新一轮的怀疑和批判,但《摩西十诫》被当作是不可以有特免的情形。并且,严格意义上的万民法和自然法得到区分,前者并不是永恒的自然法。中世纪之后,自然法学说的代表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格老秀斯是转折点。罗门认为,格老秀斯标志着形而上学的自然法到唯理主义自然法转型。[4]17~18世纪是个人主义和唯理主义时代的自然法学说最盛行的时期,通常观点认为主要代表人物有普芬道夫、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但是霍布斯和洛克的学说从一种形而上学的理念退化为一种论证和增进特定政治变革的政治理论。[5]但在休漠的不可知论、边沁的功利主义和历史法学派的合围下,自然法被判了死刑。但在19世纪前,自然法是非常重要的。用拉德布鲁赫的话说“从其发端到19世纪初叶,所有的法哲学理论都是自然法学说”。[6]19世纪末,自然法又再度现身并呈现复兴趋势,施塔姆勒那种变动的自然法学说被认为带有老自然法的特征。而实证主义不仅被认为是理论上不够的,甚至被当作是法西斯上台的帮凶。从1930年代到1950年代,自然法研究复兴更加明显,尤其是抵达美国的欧洲流亡人士,在受法西斯迫害的切肤之痛下,痛定思痛,加深了对自然法的理解并开展论述。前述罗门于1938年抵达美国,其自然法研究乃新托马斯主义路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