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平衡与政治平衡
一、平衡与动态平衡
“平衡”一词,《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1)对立的各方面在数量上相等或相抵;(2)几个力同时作用在一个物体上,各个力互相抵消,物体保持相对静止状态、匀速直线运动状态或绕轴匀速运动状态。”[1]《辞海》的解释则是:“(1)衡器两端承受的重量相等。《汉书·律历志上》:‘准正,则平衡而均权矣’。引申为一个整体的各部分,在质量或程度上均等或大致均等。(2)哲学名词。亦称‘均衡’。指矛盾的暂时的相对的统一。”[2]由此看来,平衡最先应用于物理、哲学等学科。后来,平衡被广泛地引进到社会科学研究之中,产生了经济发展平衡、社会发展平衡、政治发展平衡和地区发展平衡等一系列概念。
1.经济学中的“平衡”概念[3]
平衡分析是经济学中运用最多的方法之一。尤其是随着博弈论的发展,平衡分析在经济学中更为普遍。根据博弈论,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策略所形成的平衡。其一是自动自发形成的均衡,即通常所说的“纳什均衡”。它主要是预设博弈方对他方的行为都有预期,他们的行为都是一致的,于是期盼彼此得到满足。如司机在十字路口是选择等待还是通过就属于这一类。其二是交易或契约,这种结果就是,在考虑到其他方的反应后,至少一方为自己获利仍置之不顾而另外行事。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结局,是因为它是由外力强制实施的,会有第三方来处罚“背叛”这种结果的行为。其三是规范。根据博弈论,这个尘世唯一可行的状态就是均衡或交易。这两种结果得以成立,只是因为各方出于自利考虑或由第三方从外部强制而使之产生。[4]
另外,也有学者在“纳什均衡”的基础上提出“策略型均衡”,认为“均衡是一种策略组合,它在给定该组合实现的情况下是自我支持的”。[5]一般而言,“一种策略被称为是自我支持的,当且仅当它在假设被采用的情况下最大化期望效用,换言之,当且仅当它是动机防止的,或者是可容许的”。[6]在发展战略上,我国学者王绍光等在分析中国的经济发展地区不平衡时提出:“发展战略不能干脆以牺牲一个目标的代价来实现另一个目标的最大化。必须在二者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空间的权力关系显然会对地区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在中央决策中有影响的地区比在中央决策中没有分量的地区更能为自己的发展争得更多的资源。所以,旨在平衡地区发展的计划不仅要分散经济活动而且要分散政治权力。”[7]因此,总体上来看,经济学上的平衡是指的一种大致相等或旗鼓相当的状况,因此,经济学者们更多地使用的是“均衡”而不是“平衡”。
2.法学中的“平衡”分析
平衡作为一个法学范畴,较多地见于法理学和民商法学的论著。人们在阐述与法律的正义性和公平性有关的问题时,常常使用这个范畴。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指出:“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8]在美国学者赫克(Heck)的利益法学理论中,利益平衡便是他的学说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范畴。20世纪60年代,日本学者加藤一郎提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论——利益衡量(平衡)论。[9]
在国内法学界中,讨论“平衡”问题最多的是我国行政法学中的“平衡法”学派。自1993年罗豪才教授等人正式著文提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平衡论”以来,我国行政法学界对此展开了广泛的争论与研究。行政法中的“平衡论”的主要观点有:(1)行政法的全部历史发展过程就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从不平衡到平衡的过程。古代行政法是强调行政机关管理、不重视公民权利的“管理法”,其基础是“管理论”。近代行政法则是强调保障公民权利,尽可能限制行政机关管理的“控权法”,其理论基础是“控权论”。而现代行政法在本质上应是追求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总体平衡的“平衡法”,其理论基础应是“平衡论”。(2)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特定地或局部地看,总是存在着不对等和不平衡,但这些不对等和不平衡恰恰实现了二者总体上的平衡。权利义务的总体平衡,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别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各自权利义务的自我平衡。(3)“平衡论”并非主观想象,也不限于理论构想,而是以现代西方和我国行政法发展中,已经出现的各种法律手段作为存在基础和实现保障的,包括立法上的公平分配、执法程序的民主化等。(4)“平衡论”对于行政法制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实现民主与效率的有机统一,构建现代行政法学体系,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10]
“平衡论”发展至今,它的许多观点表明“平衡”范畴的应有之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指法律权利和义务上的一种可能状态,双方以各自拥有的法定权利与对方相抗衡从而可能达到的力量均势状态。(2)指法律权利义务背后现实利益上的一种可能状态,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互抗衡从而可能达到的均势状态。(3)指法律权利义务背后正义价值上的一种可能状态,如平等与自由、效率与公正的兼顾。(4)平衡状态是与“不平衡”状态相对而言的。(5)“平衡”也是指一种方法,即对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之间权利义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平等与自由等进行估量、权衡,以实现它们之间的相对平衡状态。(6)“平衡”还指一个不断接近以上所说那种状态的趋势或运动态势。[11]
当然,法学中也不只是行政法中强调平衡,在宪法学界,信春鹰认为:“在过分强调民主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和过分强调宪政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都已经暴露出严重缺陷的现代社会,在民主和宪政之间保持平衡的宪政民主制度被认为是人类社会到目前为止所能设想的一个相对理想的选择。”“民主宪政理论力求在民主和宪政之间达到一种平衡,在操作的层面上,这种平衡要求高度准确的制度设计,也要求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运作。朝着任何方向的倾斜都会带来以下两种后果:或者威胁人民的民主权利,或者威胁政府的效率。”[12]张辰龙认为,应在民主与自由之间保持一定的张力,这种张力本身反映着政治世界的复杂性矛盾性。因此,在自由与民主之间保持一定的张力与平衡,并通过这种张力和平衡的制度,从而使民主定位于自由主义,正是宪政民主的优越之处。[13]另外,在刑法学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就是“罪刑相当”。
因此,总体上看来,法学界中的平衡理论,主要是将“平衡”看成是一种力量均势的可能状态,其最基本的是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3.历史学中的“平衡”分析
历史学者唐克军在其《不平衡的治理:明代政府运行研究》一书中指出:“终明一代,政府各种权力、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利益以及社会各种利益之间,基本上处于不平衡的状态,而且愈演愈烈,以致无力回天。”“从明代政府运作的情况看,权力之间、利益之间出现严重的不平衡,就是不好的治理状态,而维持权力之间、利益之间的平衡,就会出现好的治理。权力平衡包括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政府内部的权力平衡,另一方面政府与社会的权力平衡。权力平衡包括权力的独立与制约。政府的各种权力应该既是独立的,又是受制约的。明初朱元璋恐于丞权威胁皇权而废相,让六部直属皇帝。然而,以一身难任天下事,于是置辅官、内阁大学士。内阁本是参谋机关,并非政府的正式机构,但因皇帝无能,内阁便成了实际上的宰相。内阁制度化后,皇帝又不能安心,便以科道官干扰之,于是科道日盛,干扰政府的各项权力,政府便丧失了行政独立性,平衡即被打破。”[14]正是因为这种政府权力机构之间的平衡关系被打破,明朝日益衰微。钱穆也认为,中国古代的政治也并非是铁板一块,有王权与相权的牵制,有内朝与外庭的纷争,有文武官员的互制。他认为,中国自秦以下,依法制言,是王权相权并立并峙的。张星久则对君权相权关系进行了专门的探讨,认为相权在从属于君权的前提下,与后者存在系统性的冲突,其原因有这样几个方面:(1)以宰相为首的官僚组织具有强烈的自主性;(2)君主对有组织的力量有天然的恐惧感;(3)君主与宰相是政体中权力最大、又最为接近的两个主体,极易产生冲突。[15]事实上,在中国古代的政体中,不仅有君权与相权的冲突,更多地是相权内部的冲突。在古代中国政治中还有监察制度等也对于政治整体上的平衡起了重要作用。
但综观之,中国历史上存在的及历史学上所谈论的这些制约与平衡,大体上可以归为治理手段上的权变之术。即中国自古以来的“治道”平衡而没有上升到现代政治层面上的“政道”平衡。朝廷各部门之间,充其量也只能是职能分工而已,谈不上分权制衡。因此,在历史学的分析中,“平衡”仅是统治者治理社会的一种权术。
4.国际关系与国际政治中的“平衡”分析
Lewis F.Rechardson在其《战争的数学理论》一文中指出,对于任何一个给定的价值Y(国家1的武装力量状态),就会有一个相应的国家2认为与其自身安全相一致的价值X(国家2的武装力量状态)。同样,也会有一个国家1认为与其自身安全相一致的武装状态。如果这两条直线有一个共同的交点,那么权力平衡就达到了:双方都为自己的安全而感到满意。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开始扩充军备,那么平衡就被打破。[16]
挪威的Sten S.Nilson认为,Rechardson所提供的解决方案算不上是真正的解决方案,只能是一个比喻罢了。但是,他认为我们也不能由此得出将数学方法或政治模型引入政治科学就是非法或误导,尽管他担心数学模型在政治学领域中的有用性仍十分有限,但他仍然相信它有助于澄清某些概念。Sten S.Nilson认为,政治平衡包括三种平衡:稳定的平衡、不稳定的平衡、不确定的平衡或偶然的平衡。稳定的平衡是指系统在被迫发生一些变化后回复到原初的状态。而如果系统没有回复到原初状态而是更进一步偏离原初状态,就是不稳定的平衡。而如果系统在受到外力作用后既不回复到原来的状态,也不发生偏离,而仍处于平衡,我们将其称为不确定的平衡。[17]Anatol Rapoport则反驳认为:Rechardson的数学模型并不是一个比喻,而是一种逻辑结构。它的结论不是从相同的比喻分析中得出的,而是从一系列的假设中推论出来的。如果其结论错误,则必须证明其假设是错误的。[18]另外,也有学者将此种平衡分析引入一个国家内部的政治研究,美国学者齐锡生就用国际政治中的平衡分析模型来分析20世纪初的中国军阀政治。[19]可见,平衡分析在国际关系及国际政治中是常用的分析方法,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外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大国之间,寻求力量平衡是求得地区及世界稳定的重要因素。
因此,从国际关系与国际政治的角度看,“平衡”更多地是一种外交策略,现实层面甚至多于理论分析。
5.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平衡”思想及观念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专门论述“平衡”问题的思想家并不多见,但与之紧密联系的相关思想及观念却十分丰富。最早在《易经》的卦辞中,就提醒人们注意事物发展到极端之后会带来相反的后果。在此后的思想发展历程中,与“平衡”思想及观念最为接近的是“和合”思想及“中庸”思想。
在中华民族的思想发展史上,“和”是一个表述事物多样性统一的重要范畴。与“和”对立的范畴是“同”。“和”“同”范畴是在西周末年,由周太史史伯提出来的。据《国语·郑语》中记载,郑桓公曾问史伯:“周其弊乎?”史伯回答说:“去和而取同。”“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20]史伯认为,“和”是“以他平他”,是多样性在事物中的共存、均衡、统一。而“同”则是同性、同质,或者说是单一。而周朝的弊病也正在于“去和而取同”。
儒家以“和”作为其理论核心之一。子曰:“礼之用,和为贵。”[21]认为治国处事、礼仪制度,以“和”为其价值标准。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孔子强调:“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22]孟子则强调:“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23]把人和视为超过天时、地利的最重要的因素。另外,儒家还提倡中庸之道作为一种至上的完善道德准则。“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24]从辩证思维发展的角度来看,儒家的中庸之道,主要包含两个层面的理论内容:一是关于常、变的观念,二是关于和、同的思想。前者表明的是早期儒家对于事物运动变化的理解,后者表明早期儒家对事物统一性的认识,及其所主张的事物存在的理想状态。[25]
儒家的这种贵“和”、倡“中”的思维方式,尽管没有直接说明“平衡”的重要性,但其承认不同事物之矛盾、差异前提下,把彼此不同的事物统一于一个相互依存的和合体中,不至于“过犹不及”、“物极必反”,则与平衡观念及其思想是相通的。
6.动态平衡
以上各学科中,一般都将“平衡”看成是一个静态概念。人们通常还认为,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社会可以自动地恢复某种平衡,一般将其称之为社会自动平衡。社会自动平衡是“系统通过对瓦解了的或动摇着的势力作出补偿反应的自我调节以保持稳定的趋势。社会自动平衡的存在为‘稳定状态’创造了平衡的条件。社会自动平衡在保持政治系统的控制作用可以与静热力学上的控制系统功能或人体调节疾病、受伤、发烧、着凉或其他种类的休克和失调的功能相比。社会自动平衡能够产生一种导向平衡状态的趋势,不过这种平衡不是完美的平衡。因为完美的平衡只有在一种不接受输入的封闭系统中才会发生。”[26]事实上,平衡不仅仅只是一种静态的描述,还是一种动态的过程。
国内学界对“动态平衡”这一概念的运用相当普遍,但绝大多数都只是用其词而未明其意。对其作出明确解释的,是专门研究动态平衡的学者谭长贵。“动态平衡态势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事物在运动过程中从表象看呈现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而其内部又存在着诸相关因素的相互的不断的作用,这种作用使所呈现的状态处在不断变化中,当诸相关因素的相互的不断的作用处于各相关因素彼此能容纳时,便出现了这种动态平衡态势。”[27]这种对于“动态平衡态势”的解释事实上就是对“动态平衡”的解释,因为动态平衡本身就是一种发展状态,从整体上看是相对稳定的,从其内部看又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只是这种变化还未从量变演化为质变,突破原有的平衡而进入新的一种平衡。这种动态平衡更多地表现在自然界,生态平衡就是例证。
另外,施雪华在论述政治民主与政治效能的动态平衡时明确指出:“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现代发展的政治稳定只有在政治效率和政治民主的动态平衡中才有可能实现。所谓政治效率和政治民主的‘动态平衡’,不是指两者绝对均等意义上的平衡,而是指两者在同一时期虽然发展程度可以有所不同,但应当大体相称,不能落差太大;在某个阶段可能以政治效率为主要目标,政治民主为次要目标,而另一个阶段两者关系则是相反。这种关系的经常性、规律性地交替出现,从而构成两者的动态平衡。”[28]施教授的动态平衡概念不仅强调了平衡的动态性,而且强调了其动态性更多地表现为主体双方经常性、规律性的互动。陈建兵在论述政治民主与政府能力的平衡时也认为,“政治民主与政府能力平衡是动态意义上的平衡,在时间上并非同时同步推进,各自的发展只要不超出政治结构均衡的限度和范围,各政治结构仍能正常发挥其功能,政治民主与政府能力就是平衡的。”[29]
因此,平衡不仅意味着相对静止,更重要的是平衡是“运动中的平衡”,平衡不是不运动,不发展,而是运动、发展中的平衡。[30]也就是说动态平衡是指发展中的平衡,是指事物在未发生质变前由于其内部各要素的相互作用而保持大体平稳的一种发展态势。
二、政治平衡的概念及其内涵
1.“政治平衡”概念的历史考察
(1)西方学者关于政治平衡的研究。
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提醒那些致力于建立贵族政体的人们,重视平衡的重要性。亚里士多德认为最好的政体是混合了各种要素的共和政体。“共和政体中的各个因素倘使混合得愈好愈平衡,这个政体就会存在得愈久。”“可是,那些有志于建立贵族政体的人们,在这方面竟然也往往失措。他们忽视了平衡的重要性,不仅给与有产阶级以过多的实权,而且还用虚假的利益欺蒙平民。”[31]亚里士多德道出了政体稳定的一个基本道理,即愈平衡愈稳定。但他毕竟没有直接提出“政治平衡”这一概念,而且更主要的是强调一种混合的共和政体思想。
近代以来,西方社会矛盾冲突不断,思想家对于建立起什么样的政体及如何取得良好的治理等重大问题的探讨也经久不衰。随着时代的发展,古代的混合共和政体思想演化为均衡政制。“这种混合政体理论转化为一个均衡政制的理论,在均衡政制中,国王、贵族和平民作为一个复杂的制衡体系而相互起作用;然而,这种转变要求有一个第二定理。权力分立理论满足了这一要求。”“权力分立理论声称各种政府职能可以在政府体系的各组成部分之间进行划分,方式是各个部门可以被限定于它的‘恰当职能’,而平衡则是通过允许各个部门拥有为防止任何一个部门侵蚀其他部门的职能而干预其他部门职能的有限权利来实现的。”[32]从洛克对分权的强调及密尔对代议制的重视就可见一斑。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对政治平衡问题进行详细论述的是孟德斯鸠。他认为,政体的优良不在于其本身,而在于政体的基本原则是否遭到腐蚀。任何一种政体都不能走向极端,否则就会导致专制。孟德斯鸠认为,“民主政体应该避免两种极端,就是不平等精神和极端平等精神。不平等的精神使一个民主国走向贵族政治或一人执政的政体;极端平等的精神使一个民主国走向一人独裁的专制主义,就像一人独裁的专制主义是以征服而告结束一样。”[33]“当人民夺去了元老院、官吏和法官的职权的时候,民主政治便归灭亡;当君主逐渐剥夺了团体的或城市的特权的时候,君主政体也就腐败了。前一种情况导向‘多人的专制主义’;后一种情况导向‘一人的专制主义’。”[34]而要避免专制,确保自由,最好就是建立起以阶级分权为基础的均衡政制。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35]。因此,分权是确保自由与民主的必需,但权力的分立与制衡也要与社会力量相适应。“在威尼斯立法权属于大议会,行政权属于常务会,司法权属于四十人会。但是,缺点在于:这些不同机关都是由同一阶层的官吏组成的,这几乎就形成一个同一的权力。”[36]可见,在孟德斯鸠看来,政治平衡主要体现在政治制度即政体上的分权制衡,后来又被美国联邦党人进一步发扬光大,继而成为自近代以来关于政治制度的主导性共识。
尽管对于政治平衡的关注由传统的混合政体演进到了权力分立与均衡政制,分权制衡也成了政治平衡的最重要的要素,但孟德斯鸠和联邦党人都没有提出“政治平衡”这一概念。在西方政治学说史上,第一次提出“政治平衡”这一概念的是法国思想家霍尔巴赫。他在其著作《自然政治论》中用一个专门的词条来解释“政治平衡”问题。霍尔巴赫认为:“政治应该在保卫国家所必需的各种社会工作之间保持平衡;它应该合理地支持在现代条件下对社会特别重要的工作。可是因为社会的需要是门类繁多的,而且经常变动,所以合理的政治不允许破坏平衡,让一个方面的社会工作压倒其余一切方面工作。”[37]而且,他认为,一个好的政体有赖于权力与自由的平衡,“使权力和自由处于公正的平衡状态,结果就产生了好的政体。”[38]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霍尔巴赫所认为的政治平衡,事实上是一种社会政策上的平衡。因为政治作为社会性价值的权威性分配,它不应过于偏向某一社会性政策。加塔诺·莫斯卡也认为,“政治制度的健全性依赖于那些不同的但却是恒久的原则和倾向的适当混合与制衡,这种原则和倾向在所有政治组织中都发挥着作用。在政治科学的现在状态下试图概括出一个规律太早了,但可以斗胆一试来作这样的假设:暴力的政治剧变,诸如发生在罗马帝国崩溃时和今天发生在俄国的情况,给大量人口带来了难以言表的苦难,打乱了文明多年来、甚至几个世纪以来的进程。这种剧变出现于我们正在研究的两种原则或两种倾向中的一种在实质上占有绝对优势时;而国家的稳定,或者这种灾害的较少光顾,依靠这两种原则或这两种倾向的适当平衡。”[39]当然,作者这里讲的两种原则是指的独裁制与民主制,或贵族制与自由制。奥斯特罗姆在分析美国的政治制度时认为,政治制度设计是一项高度艺术性的工作。为操作性的政府体制设计一部宪法,不可能是任何单一价值最大化的结果,因为大多数价值边际效用递减。因此,更大的收益要求各项价值之间的均衡,在此各类价值并不维持恒定的比率。并认为,联邦政府体制的特征是平衡的结构,它使人们能够在为多方面的否决权所约束的、共同界定的选择领域寻找解决方案。[40]
如果说西方近代早期的学者主要关注的是政治体制上分权制衡,那么自20世纪以来,随着对制度的关注开始转向对政治系统、政治过程、政治行为的重视,对政治平衡的研究也开始转向研究政治系统、政治过程中的平衡。杰克普拉诺等在《政治学分析辞典》中没有直接列出“政治平衡”这一词条,但对“平衡”[Equilibrium]作出了比较系统性的概括。平衡是指政治或其他系统的一种均衡状态。有一种平衡分析认为,环境的力量能够影响每一系统内部的相互关系,即能不断地改变系统的因素,尔后又恢复到先前假定存在的稳定点。如果这种受到影响的关系没有恢复到先前的稳定点,那就可以说它们进入了新的稳定,或是在新系统内部发生了一种本质性的分裂。平衡分析有时也承认存在着一种不稳定的动态性平衡。在此种情况下,平衡的位置虽然经常移动,但是系统的要素之间仍保持着某种平衡。[41]
伊斯顿是在批判平衡分析的基础上论述政治平衡的。他在指出均衡理论不能作为政治分析的基本理论的同时,其自身所创设的系统分析理论本身又是一种改进了的均衡分析理论。伊斯顿在《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一书中,其基本的核心就是要解释一切政治系统是如何设法在稳定和变化莫测的世界上持续下去的。强调的是政治输入与输出、政治体系与整个社会环境的互动。在系统分析中,政治体系内部对于整个社会环境而言并不总是被动的,它可以力图改变环境,以此来对付那些干扰,以便环境与它本身之间的交换不再是有压力的,它还可以进一步自我孤立等。但如果仅是互动,不足以解释一个政治体系如何得以持续,一个政治体系的持续与生存依赖于输入与输出、政治体系与社会环境之间的相对平衡。
杜鲁门在分析政治过程时认为,均衡对于制度的稳定极为重要。他提出:“如果一个制度集团要生存下去的话,这样一种均衡就必须得到维持。换言之,如果交往模式不会发生急剧改变或者特定集团不会像一个家庭分裂那样遭到破坏,比如像丈夫和妻子离婚那样,这种均衡就必须通过标准化的方式实现。虽然均衡由于集团外部的事件而遭到破坏,但是当外部干扰终止时,均衡又得到恢复,这就是均衡集团的特征。维持或回复到均衡状态就意味着制度的稳定性。均衡或均衡稳定性的存在可以通过观察交往模式的持续性来测量。”[42]这种对政治过程中的平衡问题的关注主要集中在社会集团与政治平衡问题上。H.L.蔡尔兹在总结各种社会集团对政府机构的影响时也得出结论说:“无论如何,一切集团不管它们是否实现其目标,都在促进使现有的政治均势保持目前状态的过程中发挥作用。”梅里亚姆说:“政界人士所产生的功能境遇是……适应社会各种集团和个人之间某种形式的均衡、调整和妥协的需要。”[43]
另外,卡特琳认为,民主制倒是种种权力集团的最稳定的均势。它的持久性来自权力的广泛散布。……与此类似,本特利认为民主政治是一种平衡趋势,他认为民主政治是一种平衡的过程,它导致“为数众多的、联合起来的弱小利益集团对为数较少的但相对于拥护者的人数而言更为意气风发的利益集团占有优势”。[44]V.O.基也提出,“政治学的学说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或者是各种互争雄长的利益集团之间保持平衡或均势的形式……”[45]由此,对于政治平衡的研究走入到了行为主义阶段,但也正因为其不可量化而逐步被行为主义研究所忽视。正如伊斯顿所言,“均衡观念因此表明,政治活动过程的那些成分有一种趋于一致的真实倾向,因为它们比其他任何一组成分都同权力分配和种种价值的权威性分配具有更为重要的关系。由于使这个观念继续存在,均衡观念已经为任何概念结构保留了必要的基础。它的唯一困难在于包含在它本身之内的结构将要求实现今天不能达到的一定程度的量化”。[46]
总之,从西方学者研究的历史发展看,“政治平衡”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被赋予不同的历史内涵,古希腊及罗马时期强调以阶级平衡为基础的混合政制,而到了近代则强调分权制衡与均衡政制,自行为主义兴盛以后,政治平衡则往往集中于体系、过程与政策的平衡。
(2)中国学者关于“政治平衡”的研究。
在国内学者中,还未有专门研究“政治平衡”问题的专著,直接涉及“政治平衡”问题的著作也并不多见,鲜有学者给“政治平衡”直接下定义。卢正涛认为,政治平衡是指一定时期内政治共同体中各个政治行为主体发出的力共同作用于政治,使政治处于某种平衡状态。这一定义有三大构成要件:政治力场的存在,政治力场中的政治力的有效制约,政治力场中的政治即受力对象主要包括政治共同体、政治体系及围绕这两者发生的政治过程、未进入政治体系的政治行为主体等。其主要表现形式有政治共同体的稳定、政治体系的稳定、政治体系内部的平衡、地区之间的平衡、城乡之间的平衡、政党内部的平衡、政治决策及执行过程的平衡。[47]储建国从政治能量的角度入手,认为权力均衡或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均衡不足以有效解释政治系统的稳定性,而分析政治能量的均衡为理解政治系统的稳定和变化提供了富有意义的新视角。政治能量的动态均衡是实现可持续政治稳定的重要条件,而保持政治系统的充分开放是满足这个条件的前提。[48]因此,从理论上看,中国学者对于政治平衡的理论分析基本上沿用系统分析的基本方法,将政治平衡主要看成是政治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平衡。
中国学者对于“政治平衡”的研究,更多地是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发展的具体实际出发,关注中国政治发展进程中的政治失衡问题。因为对于政治生活来说,绝对的均衡并不是常态,反而不平衡是常态现象。因此,对不平衡的研究往往多于平衡性研究。徐勇教授在《非均衡的中国政治:城市与乡村比较》一书中提出,国家整体层次的一元性、一致性与国家统辖下的政治社会的非等同性、非一致性的结合,“大一统”与非均衡的结合,才是中国政治社会的完整状况和典型特点。[49]对于后发国家而言,城市和乡村也因为不同文明因素的影响,形成一个国家的二元政治结构,往往呈现出政治发展状态的极不均衡的特点。这种不均衡性也是一个国家政治发展的重要特点,并制约着整个社会发展进程。对于中国而言,“只要广大乡村的经济文化落后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性改变,整个社会的民主化进程就不可能一蹴而就,很快达到一个相当的高度”;“城市作为社会变迁的方向,其政治发展在社会民主化进程中起着示范作用。首先加强城市的民主政治建设,可以带动和影响乡村的政治发展,给整个社会民主化进程以强大的牵引力”,而“只有当先进的城市和古老的乡村在政治发展不平衡中走向现代民主,中国社会的民主化进程才能不断跃上新的高度”。[50]社会学学者孙立平认为,贫富悬殊的两极社会的背后是权利失衡,是不同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失衡的结果。更确切地说,目前我国各群体在社会权利上是正式制度层面的权利低水平均衡与非正式层面的事实上的权利失衡结合在一起的。由于权利的低水平均衡,而导致了大量的“非制度化生存”。而要从权利的低水平均衡到高水平均衡,则有必要实施合作主义的宪政体制。[51]村民自治研究者何包钢、郎兴友认为,在中国,乡村民主的关键在于权威和自由的平衡。针对当代中国的政治转型,主要有两种模式:替代型和渐进型。替代型的显著特点就是将民主与权威对立起来,往往存在一种反权威、反政府的情绪和倾向。而渐进型的最主要的问题是民主怎样才不削弱权威,相反还有利于加强权威,为社会稳定提供基础。事实上,无论是替代型还是渐进型,民主和权威始终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它们之间需要平衡。[52]梁木生则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入手,认为我国在政治体制改革中需要把握好政治上的动态平衡,主要包括:经济发展与政府调控、政治系统与公众、政治系统内部各机构、中央与地方等之间政治关系的政治平衡。[53]可见,尽管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但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其政治发展进程中仍然要重视其政治平衡问题。
另外,在对西方自由主义思想的研究中,也有学者提出平衡原则是近代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袁柏顺在研究古典自由主义代表人物霍布斯和洛克的政治思想后认为,二者虽然在其思想上差异甚大,但都力图在自由与权威之间寻求平衡。霍布斯和洛克一方面试图维护自由,另一方面又试图消解传统自由的破坏性,使之得以与近代国家的政治权威共存。平衡并不意味着权威与自由平分秋色,也不意味着不同的思想家以及同一思想家在不同时期没有侧重点。二者平衡权威与自由的共同基础是以权利为界,权威与自由都折算成权利,自由主义因之建立在一种权利政治观的基础之上;霍布斯与洛克以自然权利的理论形式肯定了基本自由的价值;并共同塑造了法律之下的自由观念,从而构筑了近代自由主义的自由观;霍布斯与洛克将国家与权威当做“必要的”恶,奠定了自由主义国家观与权威观。平衡权威与自由成为自由主义政治制度建构与动作的根本理念,平衡原则是近代自由主义的核心。[54]
总之,尽管“政治平衡”这一概念出现的时间较晚,对其界定也大多模糊不清,但政治平衡问题却是由来已久。从西方学者的研究来看,政治平衡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内涵。而从中国学者的研究来看,大多是在没有明确界定的条件下使用这一术语的。
2.政治平衡含义的简要辨析
通过对“政治平衡”概念的历史回顾可知,在不同时期思想家们的不同解释都有其合理的成分,或者说放在各思想家的视域中都是可以存在的。但是,必须指出的是,以上各种解释又是不周全的,或者说是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的。以下我们不妨进行简要的辨析,以期获得接近政治平衡真实内涵的认识。
(1)混合政体不能等同于政治平衡。“所谓混合政体,简单地说,就是混合单纯政体(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因素的政体。”[55]从严格意义上来看,历史上几乎没有哪一种政体是纯粹的单一因素的政体,它总是要吸收其他政体形式的一些成分。尽管混合政体理论强调平衡的重要性,但混合政体的重点之处还在于“混合”。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混合得良好的共和政体看来应该是具备平民和寡头因素的,又好像是两者都不具备。共和政体不应凭借外力支持,而要依赖内在均势来求其稳定。”[56]同时,混合政体还要求质量之间的平衡。“所谓‘质’是指自由身份、财富、文化和门望;所谓‘量’是指人数的多少。”“组成城邦的一个部分优于质而另一个部分则优于量。……质和量之间应当加以平衡。”[57]这种旨在平衡寡头与平民的混合政体,实际上是要维护寡头精英们的特权地位。事实上,从历史发展进程来看,这种寡头精英与平民大众在政体上的平衡从来就未实现过。如果说混合政体的存在是历史的常态,那么大量的混合政体也是以某一因素为主导而混合了其他因素的政体。
且不说完全均衡的混合政体既不存在,也难以实现。政体作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并不能代替政治的全部内容。古希腊、古罗马思想家们对混合政体的强调与实践,彰显了政治平衡的重要性,但并不能以此来等同于政治平衡。尽管国家政权问题是政治斗争的核心问题,但政治的内涵比其政体显然要宽泛得多。
(2)政治平衡不同于“中庸之道”。“中庸之道”是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孔子的“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58]再到《中庸》一书的系统阐述,“中庸之道”已经成为我们民族文化的核心成分之一。然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这种“中庸之道”更主要地是一种为人处事之人生哲学,是一种人生之道,而非政治之道。正所谓:“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59]至于如何达到“中”与“和”的境界,则主要是靠人性之修养:一是“尊德性”,二是“道学问”。“故君子尊德性而道学问,致广大而尽精微,极高明而道中庸。”[60]在儒家看来,只要把“性”与“学”,先天与后天结合起来,使事物最一般的性质和原则同人们日常生活联结在一起,就可以实行“中庸之道”了。因此,传统儒家思想中的这种“中庸之道”主要是一种人生之道。而于政治,则主要在于“德”。
如果说中国古代儒家所倡导的“中庸之道”侧重于“人事”,那么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所提倡的“中庸”则更侧重于“政制”。亚里士多德认为,为政应尚中庸。“真正幸福生活是免于烦累的善德善行,而善德就在行于中庸——则适宜于大多数人的最好的生活方式就应该是行于中庸,行于每个人都能达到的中庸。又,跟城邦公民团体中每一个公民生活方式相同的善恶标准也适用于政体,政体原来就是公民团体和个人生活的规范。”[61]因此,由中产阶级为主所组成的政体就是最优良的政体。以中产者为主的共和政体介于贫富之间,可以调和两大阶级的争端,较为稳定而适宜于一般城邦。“最好的政治团体必须由中产阶级执掌政权;凡邦内中产阶级强大,足以抗衡其它两个部分而有余,或至少要比任何其它单独一个部分为强大——那么中产阶级在邦内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它两个相对立的部分(阶级)就谁都不能主治政权——这就可能组成优良的政体。”[62]“倘使中产阶级的人数超过其它两个部分,或仅仅超过两者之一,就可能建立一个持久的共和政体。”[63]由此看来,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也是从人伦关系开始,但最终还是上升到了政体层面。然而,“中庸”并不等同于“平衡”。亚里士多德强调的“中庸”在于中产阶级的强大对于稳定的共和政制的重要性,而“政治平衡”却并不一定要求有一个强大而稳定的中产阶级。“中产阶级”是政治平衡的充分而不必要的条件。
(3)政治平衡内涵分权制衡。对于政治平衡而言,“分权制衡”也是其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平衡这个概念必然要假定以分立为基础”[64]。没有权力的分立,就无所谓平衡。而“平衡则是通过允许各个部门拥有为防止任何一个部门侵蚀其他部门的职能而干预其他部门职能的有限权利来实现的”,[65]也就是说,为了“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在这方面,如同其他各方面一样,防御规定必须与攻击的危险相称。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66]然而,这种政治制度上的平衡只是“政治平衡”在制度上的外在表现,政治平衡本身还包涵有比“分权制衡”更丰富的内容。建立起了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要使政治制度有效运转起来,还需要有其他的条件。不能说只要建立起了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就达到了政治平衡。事实上,政治平衡不仅包括政治制度系统上的“分权制衡”,它还包括过程、政策上的平衡。
(4)政策平衡属于政治平衡。强调社会政策平衡的学者一般认为,“平衡”是一种政治手段,强调通过“政策平衡”来化解社会矛盾,达到社会稳定。霍尔巴赫认为:“某些民族之所以衰弱,而终至灭亡,正是由于政治失去平衡造成的。军人政府只注重练兵,这种政策使国家人口减少,农业荒废,商业受轻视或者受压制。要是国家只喜欢发展海运业和商业,结果会怎样呢?结果是国家武备削弱,它的安全成了发财致富思想的牺牲品。贪财的欲望如果不约束在合理限度内,就会麻醉和败坏民心。”[67]唐克军在分析我国明朝政治过程时指出:“政府行政,实际上是维护各种利益的平衡。只有平衡才能实现社会的公正,才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68]然而,“任何政治体系所发挥的功能都可以从三个层次来考察,即体系层次、过程层次和政策层次。”[69]因此,政治平衡也理应包括体系、过程与政策三个层次,一个国家的政策上的平衡只是政治平衡的一部分。
3.政治平衡的科学含义
事实上,就政治本身而言,其主要作用之一就是维持社会的平衡。然而,政治的平衡功能并不能等同于政治平衡本身。由以上对政治平衡的辨析我们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政治平衡的含义。
(1)政治平衡的目的是“和”而不是“同”。平衡的前提在于宽容,在于有差异,有差异有冲突才需要平衡。政治平衡的目的不是要追求政治上的同一,而是追求政治上的和谐。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70]宋代的苏轼在其《上神宗书》中则进一步发挥指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和如和羹,同如济水。”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所谓“和而不同”,意思是说首先要承认“不同”,在“不同”的基础上形成的“和”(和谐、和合)才能使事物得到发展。如果一味追求“同”,忽视或不尊重“不同”,不仅不能使事物得到发展,反而会使事物衰败。“和”是目的,但“和”的前提是“不同”,是多样性的存在;没有多样性,就无所谓“和”;“和”不是“同”,因为“同”泯灭了事物的个性,是不可能达到“和”的境界的。[71]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也极力反对城邦的同一性。在论述城邦的本性时,他首先批驳了苏格拉底的观点。他认为:“苏格拉底在政治上所立的前提,可以概括成这样的原则:‘整个城邦的一切应该尽可能地求其划一,愈一致愈好。’可是一个尽量趋向整体化(划一)的城帮最后一定不成其为一个城邦。城邦的本质就是许多分子的集合,倘使以‘单一’为归趋,即它将先成为一个家庭,继而成为一个个人;就单一论,则显然家庭胜于城邦,个人又胜于家庭。这样的划一化既然就是城邦本质的消亡,那么,即使这是可能的,我们也不应该求其实现。”[72]“那些思想家所拟的以划一求完整,实际上不合于城邦的本性,他们那种城邦所希望达到的最高成就实际上是城邦的消亡。但每一事物所希望的应该是生存而不是消亡。”[73]城邦国家的本质不在于其内在的一致性,而在于差异基础上的共存性。
政治平衡的目的不是要消灭政治主体的多样性,反而是要保存政治主体的多样性,它是要在保存政治主体多样性的前提下保持各政治主体间大体相称的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正如哈耶克所言:“人类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迅速的发展,最重要的原因便是个人天赋多样性的方式;因此,如果人类居然想用一种扼杀个人天赋多样性的方式(亦即把一种强制性的平均主义方案强加给所有的人的方式)去终止其自身的进化过程,那真是开了一个大大的历史玩笑,而且还是一个悲剧性的历史玩笑。”[74]
(2)政治平衡的前提是“冲突恒常”。政治平衡不是没有矛盾冲突,而是将矛盾冲突限制在秩序之内。尽管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从本质上讲,“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75]但恩格斯早就说过:“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76]这就是说,国家存在的前提就是“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范围以内”;换句话说,就是国家存在是以一定的社会势力的平衡为前提的,没有一定的平衡,不能将冲突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也就不可能有国家的存在。因此,在政治领域,保持一定的平衡是十分必要的。自有人类社会以来,还未曾见过只存在某个单一阶级的国家。政治平衡并不否认冲突,而是以“冲突恒常”为其前提。因为有冲突、有矛盾才需要平衡。
在任何社会中,冲突是客观存在的、不可避免的,“冲突可以暂时被镇压、调解、疏通、控制,但无论是古代的哲学王还是现代的独裁者,都不能一劳永逸地消除冲突。”[77]这也正如亨廷顿所言,“在一个完全不存在冲突的社会里,政治机构便失去了存在的必要,而在一个完全没有社会和谐的社会里,建立政治机构又是不可能的”。[78]因此,要使冲突保持在一定范围之内而不至于威胁到整个社会性的发展,达到一定的政治平衡就是必要的。总之,“政治上成熟的人会寻求持中的解决办法,使冲突各方都得到一定程度的满意。”[79]
(3)政治平衡是动态的平衡,是发展中的平衡。人类政治生活是一个不断地由失衡走向平衡、由旧平衡走向新平衡的过程。储建国在分析政治能量的动态均衡与政治系统的稳定时就指出:“人们也许会把政治系统中的均衡想象成空间中的某个点,运动物体在这一点上稳定下来就意味着均衡。其实不然,应该把均衡想象成空间中的某个域,物体在这个域内有规则地运动。政治系统的动态均衡就是政治系统与环境之间、政治系统诸要素之间在某个域内有规则地运动。”[80]动态的政治平衡不是指平分秋色、势均力敌。其突出的特点在于:其一是动态性,是动态的而非静止的;其二运动的规则性与规律性。施雪华教授在论述政治民主与政治效能的动态平衡时就明确指出:“所谓政治效率和政治民主的‘动态平衡’,不是指两者绝对均等意义上的平衡,而是指两者在同一时期虽然发展程度可以有所不同,但应当大体相称,不能落差太大;在某个阶段可能以政治效率为主要目标,政治民主为次要目标,而另一个阶段两者关系则是相反。这种关系的经常性、规律性地交替出现,从而构成两者的动态平衡。”[81]正是这种运动与发展的规则性或规律性,才使得动态平衡有意义。人类政治生活并不是一潭死水,人类对更公正、更美好的政治生活的追求一刻也不会停息,人类总是在打破旧的政治平衡的基础上寻求建立起新的政治平衡。没有一定的平衡,整个政治生活就会缺乏必要的张力,要么走向无政府状态,要么走向极权专制。而在人类政治生活中,只有动态的政治平衡,才能促进政治的发展与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如果平衡变为一种绝对静止,那么人类政治生活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4)政治平衡是一门高超的政治艺术。一般而言,强调政治平衡的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政治可以自动地达到某种平衡。但事实上,人类社会生活领域的平衡尤其是政治平衡与自然界的平衡是不一样的,最为重要的区别在于前者中人为因素特别重要,有时甚至发挥主导性作用。因为政治平衡的载体是一个个具体的人或组织,通过人的有意识的调控也可以达到某种政治平衡。1920年,列宁在《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中提出了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一条重要原理——“政治是一种科学,是一种艺术”。[82]政治平衡对于政治学家而言,是一种科学;对于政治活动家而言,也是一门重要的政治艺术。
古往今来,伟大的政治家无不是政治平衡的艺术大师。尽管马克思主义没有直接强调“政治平衡”对于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作用,但其对于“政治平衡”这一政治艺术的运用却是非常广泛的。例如善于在政治实践中把握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就正是政治平衡这一政治艺术的体现。民主集中制“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83]作为根本的组织原则,这种“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需要政治领导人有高超的政治平衡艺术的,否则就极容易异化为只有集中而无民主。还例如,如何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也需要有高超的政治平衡艺术。邓小平在1989年风波后提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84]而事隔两年后,邓小平更是鲜明地突出了“发展”这个主题。“对于我们这样发展中的大国来说,经济要发展快一点,不可能总是那么平平静静、稳稳当当。要注意经济稳定、协调地发展,但稳定和协调也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发展才是硬道理。”[85]有学者分析指出:“在这里,邓小平着眼于发展与稳定的整体统一性,强调要从具体实际出发,需要重点抓稳定时即重点抓稳定,需要重点抓发展时即重点抓发展,通过一定的发展阶段或周期来达到发展与稳定的相对协调平衡。这就是邓小平的动态平衡观。”[86]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要在发展与稳定中求得动态平衡,也绝非一件易事。这也同样需要有政治领导人高超的政治平衡艺术才能达到。
政治平衡作为一种高超的政治艺术,正如虞崇胜教授在论述政治均衡与制度创新时所指出的:“均衡理论揭示了制度创新的悖论状态:制度要被创新,需要维持均衡,但均衡又会造成制度陷入僵滞而不能创新。因此,政治制度文明建设就是要在这两者之间寻求一种更好的选择,将制度的创新与制度的稳定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均衡中谋求创新,通过创新达到新的稳定。”[87]当然,要达到完美的政治平衡是不可能的,但政治平衡的意义和魅力正在于此。
总之,平衡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平衡,政治平衡也不例外。政治平衡是发展中的平衡,而非静止的平衡。任何一种政治平衡都不是永久不变的,“政治平衡”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历史内涵。这也正是难以对政治平衡给出一个确切定义的原因所在。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大致可以给“政治平衡”下一个简明的定义。所谓政治平衡,就是通过采取一定的平衡策略与战略使各政治力量在政治生活中保持一种相对均衡的发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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