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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及其变化

时间:2024-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巡抚每省皆有,但辖区范围一般比省小,甚至一省有几个巡抚。巡抚所辖的范围,并不以省境为标准而定。负责考察全省地方官员,以及本省的关税、漕政。巡抚与总督同为地方大员,其职权在名义上以民政为主,事实上则兼理军民。其中江苏巡抚驻苏州府,余驻各省城。顺治九年,裁宣府巡抚,归并于宣大总督管辖。[62]直隶总督职衔与辖区遂至清末不变。[65]顺治六年,裁凤阳巡抚,由漕运总督管巡抚事。

明代先后设立过顺天、辽东、保定、宣府、大同、山西、陕西、延绥、宁夏、甘肃、凤阳、应天、山东、河南、浙江、江西、南赣、福建、湖广、郧阳、四川、松潘、云南、贵州、广东、广西、登莱、偏沅、山永、天津、密云、安庐、昌平、通州、承德及屯田(天启三年始设,五年即废)等36个巡抚。明代巡抚的设立,并非一成不变,许多巡抚经过了裁撤、恢复或再裁撤的过程。与万历十年(1582年)两京十三布政使司相对应的,共有24个巡抚,即顺天、辽东、保定、宣府、大同、山西、陕西、延绥、宁夏、甘肃、凤阳、应天、山东、河南、浙江、江西、南赣、福建、湖广、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到明朝末年,则有30个巡抚,其中增加了郧阳、登莱、偏沅、天津、昌平、安庐6个巡抚。[30]

但是,巡抚的辖区与都、布、按三司管辖地域之间存在着三种关系:一是与布司(或都司)相重或基本相重;二是只为某布司(或都司)的一部分;三是介于相邻布司(或都司)之间。[31]如辽东、山东、河南等巡抚辖区大致与布司相当;而北直隶有顺天、保定、宣府三巡抚,陕西有陕西、宁夏、延绥、甘肃四巡抚;有的相邻几个省合一巡抚,如南赣韶汀巡抚,辖江西二府(赣州、南安)、广东二府(南雄、韶州)、福建一府(汀州)、湖广一州(郴州)。巡抚每省皆有,但辖区范围一般比省小,甚至一省有几个巡抚。巡抚所辖的范围,并不以省境为标准而定。

清代沿袭了明朝制度,以总督、巡抚为最高一级地方行政组织的长官。

清代巡抚定制为从二品官,俗称“抚军”或“抚台”,是总管一省地方政务的长官,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也有监察本地方政务之权,并多兼兵部侍郎衔(加衔后提为正二品)。负责考察全省地方官员,以及本省的关税、漕政。遇到用兵之时,则督理粮饷。每三年乡试,也例由巡抚督试,武科则由其主考。各省巡抚,如总督也都自有直属军营,名为“抚标”,且多兼提督衔,节制本省各镇总兵。巡抚与总督同为地方大员,其职权在名义上以民政为主,事实上则兼理军民。[32]

为使督抚辖区与省区统一起来,清初在督抚制度上改变了以往明代兼制领省州县和跨省的做法,又裁减和新设了一些督抚,努力使督抚与省制协调起来。[33]这个工作在乾隆中期基本完成。清中期以后为解决督抚同城的问题,又对巡抚和总督做了一些小的调整工作。

早在康熙元年(1662年)时,内地共有15省23巡抚;雍正初调整为18省18巡抚,至乾隆中叶以后,确定为8总督15巡抚的体制,到光绪时又有增减。如直隶初设顺天巡抚、保定巡抚、宣府巡抚,后合并为直隶巡抚,其后裁撤,仅设总督;江南初设庐凤巡抚,后定为安徽巡抚;江西初设南赣巡抚,湖北初设郧阳巡抚,后俱省;湖南初设偏沅巡抚,后改为湖南巡抚;陕西初设延绥巡抚,后俱省。除直隶、湖北、福建、四川、广东、云南等省巡抚由总督兼任外[34],另设巡抚者计有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南、陕西、甘肃(乾隆十九年以后不另设)、广西、贵州、台湾,而直隶与四川只设总督无巡抚。其中江苏巡抚驻苏州府,余驻各省城。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地方,初各设将军管辖,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都改为行省,各设巡抚一人;到宣统二年(1910年),裁奉天巡抚,由东三省总督兼。[35]

下面则以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为标准,上溯下行,逐一对各巡抚的分布、辖区及其变化做一详细考证。

直 隶

宣府巡抚[36] 顺治元年(1664年),沿袭明制,设宣府巡抚,驻宣府镇(康熙三十二年,即1693年,改宣府镇为宣化府)[37];辖延庆、保安二直隶州[38]。顺治九年,裁宣府巡抚,归并于宣大总督管辖。[39]

天津巡抚 顺治元年(1644年),设天津巡抚[40],驻天津卫,析保定巡抚所领之河间府来属。[41]顺治六年(1649年)五月,裁天津巡抚,其所领归入顺天巡抚管理。[42]

顺天巡抚 顺治元年(1644年),沿袭明制,设顺天巡抚,领顺天、永平二府,驻遵化县(康熙十五年升遵化县为遵化直隶州)。[43]顺治元年(1664年)七月,移顺天巡抚驻密云县。[44]顺治六年(1649年),裁天津巡抚,其所领之河间府来属。[45]顺治十五年(1658年),裁宣大总督,以顺天巡抚管理,其原辖之延庆、保安二直隶州及宣府镇来属。[46]顺天巡抚与保定巡抚即共同管理直隶之事务。顺治十八年(1661年),裁顺天巡抚,其所领之地一并归保定巡抚管辖。[47]

直隶巡抚 又称保定巡抚。顺治元年(1644年),沿袭明制,设保定巡抚,领保定、真定、顺德、广平、大名、河间六府,驻真定府(雍正元年,改真定府名为正定府)。[48]同年,设立天津巡抚[49],即析河间府往属之。[50]顺治六年(1649年),裁保定巡抚,由直隶山东河南三省总督兼管之。[51]顺治十五年(1658年),五月裁撤直隶山东河南总督[52];七月复设保定巡抚[53],驻大名府,仍辖保定等五府地方。顺治十八年(1661年)十月,裁顺天巡抚,由保定巡抚兼管顺天巡抚事,顺天巡抚所领之顺天、永平、河间三府及延庆、保安二直隶州、宣府镇统归保定巡抚管辖。[54]保定巡抚管辖范围遂扩大至直隶全省的八府、二直隶州、一镇。随着保定巡抚范围的扩大,驻扎大名府已不能兼顾全省,同年十二月,保定巡抚由大名府移驻真定府。[55]康熙六年(1667年),改保定巡抚为直隶巡抚。[56]康熙八年(1669年),裁直隶山东河南总督,直隶巡抚自真定府改驻保定府。[57]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改宣府镇为宣化府,降延庆、保安二直隶州为散州入之。[58]直隶巡抚辖地即变为九府。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加直隶巡抚以总督衔。[59]康熙六十年(1721年),停直隶巡抚兼总督衔。[60]雍正二年(1724年),裁直隶巡抚,改为直隶总督。[61]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中央明确下令直隶总督兼管直隶巡抚事务。[62]直隶总督职衔与辖区遂至清末不变。

江 苏

凤阳巡抚 也称凤庐巡抚。顺治二年(1645年),置凤阳巡抚[63],辖凤阳、庐州、淮安、扬州四府及徐、滁、和三直隶州[64],驻扬州府属泰州[65]顺治六年(1649年),裁凤阳巡抚,由漕运总督管巡抚事。[66]顺治十六年(1659年),复置凤阳巡抚,由漕运总督蔡士英兼管巡抚事。[67]顺治十七年(1660年),漕运总督卸兼凤阳巡抚,专设凤阳巡抚,仍驻泰州。[68]康熙四年(1665年),裁凤阳巡抚[69],凤阳、庐州二府及滁、和二直隶州归安徽巡抚,淮安、扬州二府及徐州直隶州归并江南巡抚。[70]布、按二司所辖各府州也随之做了相应调整,江苏、安徽两省行政区划之雏形基本形成。

顺治二年(1645年),置凤阳巡抚[71],辖凤阳、庐州、淮安、扬州四府及徐、滁、和三直隶州[72],驻扬州府属泰州。[73]顺治六年(1649年),裁凤阳巡抚,由漕运总督管巡抚事。[74]顺治十六年(1659年),复置凤阳巡抚,由漕运总督蔡士英兼管巡抚事。[75]顺治十七年(1660年),漕运总督卸兼凤阳巡抚,专设凤阳巡抚,仍驻泰州。[76]康熙四年(1665年),裁凤阳巡抚[77];凤阳、庐州二府及滁、和二直隶州归安徽巡抚,淮安、扬州二府及徐州直隶州归江南巡抚。[78]

江苏巡抚 江南分上江、下江,并设两巡抚。[79]顺治二年(1645年),置江南巡抚(也称江宁巡抚),驻苏州府[80],辖江宁、苏州、松江、常州、镇江五府。[81]康熙四年(1665年),裁凤阳巡抚[82],淮安、扬州二府及徐州直隶州归属江南巡抚,江南巡抚辖地遂增至七府一直隶州。康熙五年(1666年),江南右布政使增辖江南左布政使原属之淮安、扬州二府、徐州一直隶州。[83]康熙六年(1667年),江南分省,右布政使司改为江苏布政使司,左布政使司改为安徽布政使司[84],江南巡抚遂更名为江苏巡抚。[85]至此,江苏巡抚即辖江苏省全境。

江淮巡抚 光绪三十年(1904年),中央政府欲分江苏省为江苏、江淮两省,于是将漕运总督改设为江淮巡抚,驻淮安府。[86]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苏淮分省未实现,江淮巡抚遂被裁撤。[87]

安 徽

凤阳巡抚(详见上) 也称凤庐巡抚。顺治二年(1645年),置凤阳巡抚,驻扬州府属泰州,辖凤阳、庐州、淮安、扬州四府及徐、滁、和三直隶州。顺治六年(1649年),裁。顺治十六年(1659年),复置凤庐巡抚,由漕运总督兼管。次年,漕运总督卸兼凤阳巡抚,专设凤阳巡抚,仍驻泰州。康熙四年(1665年),裁凤阳巡抚,凤阳、庐州二府及滁、和二直隶州归属安徽巡抚,其余所辖归属江南巡抚。

操江巡抚 顺治二年(1645年),置操江巡抚[88];驻池州[89]。顺治三年(1646年),设江南操江都御史一人。[90]顺治六年(1649年),安徽巡抚归并操江,移驻安庆府,即辖安徽巡抚原管之五府一州。[91]顺治十六年(1659年),裁操江巡抚,改为安徽巡抚,江南操江事务归并两江总督管理。[92]

安徽巡抚 顺治二年(1645年),南直隶改设江南省,置安庐池太巡抚[93],也称安徽巡抚,辖池州、太平、徽州、宁国、安庆五府及广德直隶州。[94]顺治六年(1649年),裁安徽巡抚,归并于操江巡抚管理。[95]

顺治十六年(1659年),裁操江巡抚,专门设置安徽巡抚,驻安庆府;操江巡抚原辖之安、徽、宁、池、太五府及广德直隶州来属。[96]康熙四年(1665年),裁凤阳巡抚,凤阳、庐州二府及滁、和二直隶州归属安徽巡抚,安徽巡抚辖地即扩大至安徽省全境。

山 东

登莱巡抚 顺治元年(1644年),沿袭明制,设登莱巡抚,当时也称为海防巡抚,驻登州府[97],辖登州、莱州、青州三府。[98]顺治九年(1652年),裁登莱巡抚[99],辖地入山东巡抚。

山东巡抚 顺治元年,沿袭明制,设山东巡抚,驻济南府[100],辖济南、兖州、东昌三府。顺治九年,裁登莱巡抚,其地入山东巡抚,山东巡抚于是辖山东省全境。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山东巡抚管理山东河道事务。[101]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兼理临清关务。[102]雍正四年(1726年),停山东巡抚管理山东河道事务。[103]乾隆八年(1743年),山东巡抚兼提督衔。[104]道光十七年(1837年),兼理盐政。[105]

山 西

山西巡抚 顺治元年(1644年),沿袭明制,设山西巡抚,驻太原府。[106]康熙四年(1665年),裁山西总督入陕西总督[107],由山西巡抚管辖山西省。康熙十一年(1672年),因陕西总督专管陕甘,山西省只设巡抚不再设总督,即以山西巡抚统辖山西全省。[108]雍正三年(1725年),增设山西总督,并由总督管理巡抚事务。[109]雍正四年(1726年),山西总督改设为山西巡抚,总领山西省。[110]雍正十二年(1734年),山西巡抚管理山西提督事务,通省武弁听其管辖。[111]乾隆五年(乾隆五年至八年间),山西巡抚兼提督衔。[112]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山西巡抚兼盐政。[113]

河 南

河南巡抚 顺治元年(1644年),沿袭明制,设河南巡抚,驻开封府,辖河南省全境。[114]康熙十七年(1678年),河南巡抚管理河南岁修工程。[115]雍正六年(1728年),设河东总督,以河南巡抚田文镜为河东总督,即由河东总督兼管河南巡抚。[116]雍正十三年(1735年),裁撤河东总督,河南照旧只设巡抚。[117]乾隆五年(1740年),河南巡抚兼提督衔。[118]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七月,河南巡抚兼办河道总督事宜[119];九月,停河南巡抚兼河道总督事。[120]

陕 西

延绥巡抚 顺治二年(1645年),沿袭明制,设置延绥巡抚,驻榆林卫(雍正元年榆林卫改为榆林府)[121],辖延安、庆阳二府及榆林卫[122]。康熙元年(1662年)九月,裁延绥巡抚,其辖地归陕西巡抚管理。[123]

陕西巡抚 顺治二年(1645年),沿袭明制,置陕西巡抚,驻西安府。[124]辖西安、凤翔、汉中、平凉、巩昌、临洮六府,兴安一直隶州,靖远卫、洮州卫、岷州卫。[125]康熙元年(1662年),裁延绥巡抚,其辖地由陕西巡抚管辖。[126]康熙二年(1663年),分陕西布政使司为左、右布政使司,左布政使司驻西安府,分理西安、延安、凤翔、汉中四府、兴安一直隶州、榆林一卫,由陕西巡抚管辖。[127]六年,改左布政使司为陕西布政使司,右布政使司为甘肃布政使司,陕西、甘肃分省。[128]陕西巡抚遂辖陕西省全境。

甘肃、新疆

宁夏巡抚 顺治二年(1645年),沿袭明制,设宁夏巡抚,驻宁夏卫,辖宁夏镇。[129]清初沿袭明制,宁夏镇领有宁夏卫、宁夏前卫、宁夏中卫、宁夏后卫、同治一城及灵州、兴武、平罗三所(大体为雍正二年始置之宁夏府范围),属陕西都司。[130]康熙四年,裁宁夏巡抚,归甘肃巡抚管辖。[131]

甘肃巡抚 顺治二年(1645年),沿袭明制,设甘肃巡抚,驻甘州卫(雍正二年改为甘州府),辖甘肃镇。[132]清初沿袭明制,甘肃镇即陕西行都司之地,辖有甘州五卫、山丹卫、凉州卫、永昌卫、镇番卫、西宁卫、肃州卫、庄浪卫、高台所、古浪所、碾伯所、镇彝所等十二卫四所(大体为雍正二年设置的甘州府、凉州府、西宁府及雍正七年迁升的肃州直隶州的范围)。[133]

顺治五年(1648年),改甘肃巡抚移驻临洮府属兰州(乾隆三年临洮府更名为兰州府[134])。[135]康熙元年(1662年),又移驻凉州卫(雍正二年改为府)。[136]

康熙二年(1663年),分陕西布政使司为左、右布政使司。右布政使司治巩昌府,分理:平凉、巩昌、庆阳、临洮四府;陕西都司所领宁夏、宁夏中、宁夏后、靖远四卫;陕西行都司所领甘州五卫(甘州左、甘州右、甘州前、甘州后、甘州中)、山丹、凉州、永昌、镇番、西宁、肃州、庄浪十二卫,高台、古浪、碾伯、镇彝四所。[137]原属陕西巡抚管辖的庆阳、平凉、巩昌、临洮四府及靖远卫、洮州卫、岷州卫改归甘肃巡抚管辖。

康熙四年(1665年),裁宁夏巡抚,其所属归入甘肃巡抚。[138]康熙五年(1666年),甘肃巡抚还驻兰州,随后又改驻巩昌府。[139]康熙六年(1667年),改左布政使司为陕西布政使司,右布政使司为甘肃布政使司,陕西、甘肃分省,始置甘肃省。[140]甘肃巡抚遂辖甘肃省全境。康熙十九年(1680年),甘肃巡抚自巩昌府移驻于兰州。[141]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定甘肃巡抚兼管茶马事务。[142]

乾隆十九年(1754年),陕甘总督自西安府移驻兰州府,以兼甘肃巡抚事务。[143]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专设甘肃总督,驻肃州直隶州,仍兼甘肃巡抚事务。[144]次年,甘肃总督仍改为陕甘总督,统辖陕西、甘肃。[145]二十九年(1764年),甘肃巡抚衙署改为陕甘总督衙署,由陕甘总督兼管巡抚事宜,甘肃巡抚遂被裁撤。[146]

甘肃新疆巡抚 光绪十年(1884年),增设甘肃新疆巡抚,驻乌鲁木齐,管辖甘肃、新疆两地事务。[147]新疆正式建行省。

福建、台湾

福建巡抚 顺治四年(1647年),沿袭明制,设福建巡抚,驻福州府,辖福建全省。[148]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统一台湾;二十三年,置台湾府属于福建省,福建巡抚遂领台湾府。[149]光绪元年(1875年),福建巡抚移驻台北府。[150]光绪十一年(1885年),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福建巡抚事务由浙闽总督兼管。[151]

台湾巡抚 光绪十一年(1885年),台湾建省,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领台湾、台北二府,常驻于台北府。[152]光绪十三年(1887年),设台湾布政使司。[153]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依照中日《马关条约》,台湾省割让于日本,台湾巡抚遂被裁。[154]

浙 江

浙江巡抚 顺治二年(1645年),沿袭明制,置浙江巡抚,领浙江省全境,驻杭州府。[155]雍正五年(1727年),增设浙江总督,由总督兼管巡抚事务。[156]雍正十二年(1734年),裁浙江总督入福建总督,仍设浙江巡抚,任程元章以总督衔专管浙江巡抚并兼管两浙盐政事务。[157]乾隆元年(1736年),浙江巡抚改为浙江总督,兼管浙江巡抚事务。[158]乾隆三年(1738年),浙江总督改归闽浙总督管辖,仍专设浙江巡抚,兼管盐政。[159]

江 西

南赣巡抚 顺治二年(1645年),设南赣汀韶巡抚,驻赣州府,辖南安、赣州二府。[160]南赣巡抚处于江西、福建、广东、湖广之中,沿袭明代旧制辖有江西之南安、赣州二府,福建之汀州府,广东之韶州府、南雄府、潮州府一部分及惠州府的北部,湖广之郴州直隶州。[161]其中,南赣巡抚所领福建之地,在明代“两属”于福建巡抚及南赣巡抚。清代,设立南赣巡抚不过是为了能更有效地控制四省之交界地带,于军事上的职守明显看重,而清代的军务往往又为总督之责,故该抚并未真正起到对所领地区的管理和控制作用,真正对这些地区进行管辖的还是各省的巡抚。[162]所以,在清代南赣巡抚实际所辖的范围很小,在许多记载中能够看到的辖区范围仅为南安和赣州二府。

顺治四年,统称为南赣巡抚。[163]康熙四年(1665年),裁南赣巡抚,南安、赣州二府归并江西巡抚管理。[164]

江西巡抚 顺治二年(1645年),设江西巡抚,驻南昌府。[165]康熙四年(1665年),裁南赣巡抚,南赣巡抚事务归并江西巡抚管理,其南安、赣州二府即归入江西巡抚管辖,江西巡抚遂领江西省全境。[166]

康熙十三年(1674年),江西巡抚移驻赣州府。[167]按,当时正值三藩叛军进犯江西,为在战争期间有效地控制地方,江西设置了江西总督,相应地,江西巡抚的驻所也由南昌府迁往赣州府。随着战争的结束,江西总督于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被裁撤。[168]虽然,在各种史料中均未发现江西巡抚重新迁回南昌府的记载,但是这些史料却都记载着江西巡抚的驻所在南昌府。所以可以肯定,康熙十三年(1674年)江西巡抚迁至赣州府驻扎只是一个暂时性的举措,以致大部分的记载都将此忽略。由此亦可推知,江西巡抚的驻所也应在战事结束后迁回南昌府,其时间约在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前后。

乾隆十四年(1749年),江西巡抚兼提督衔。[169]

湖 北

抚治郧阳都御史 顺治二年(1645年),设抚治郧阳都御史一人[170],控制四川、河南、陕西、湖南之交界地带[171],辖郧阳、襄阳二府。[172]康熙三年(1664年),因分设左、右二布政使司,裁郧阳抚治[173],郧阳、襄阳二府归湖北巡抚管辖。康熙十五年(1676年),为控制郧阳一带,重新设置郧阳抚治[174],当也辖郧阳、襄阳二府。康熙十八年(1679年),裁郧阳抚治。[175]

湖北巡抚 顺治二年(1645年),沿袭明制,设湖广巡抚,驻武昌府。[176]辖湖广布政使司所属之洞庭湖以北的地区,包括承天府(顺治三年改为安陆府)、武昌府、汉阳府、黄州府、德安府、荆州府、岳州府。[177]

康熙三年(1664年),分湖广布政使司为左、右二布政使司,以武昌、汉阳、黄州、安陆、德安、荆州、襄阳、郧阳八府,施州一卫为左布政使司,归湖广巡抚管辖,仍驻武昌府。[178]是年,改湖广巡抚为湖北巡抚[179],郧阳抚治归入湖北巡抚管辖。[180]康熙六年(1667年),改湖广左布政使司为湖北布政使司,始称湖北省。[181]湖北巡抚遂辖湖北省全境。

康熙十五年(1676年),复设郧阳抚治[182],郧阳、襄阳二府往属之。康熙十八年(1679年),裁郧阳抚治,归湖北巡抚管辖。[183]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七月,裁湖北巡抚[184];同年九月,仍设湖北巡抚。[185]光绪三十年(1904年),以湖广总督兼署湖北巡抚事宜[186];十一月,湖北巡抚即被裁撤,由湖广总督兼理[187]

湖 南

湖南巡抚 顺治二年(1645年),沿袭明制,设偏沅巡抚[188],驻沅州[189],管辖湖广布政使司洞庭湖以南地区。[190]

康熙三年(1664年),分湖广布政使司为左、右二布政使司,以长沙、衡州、永州宝庆、辰州、常德、岳州七府以及郴、靖二直隶州,永顺、保靖二宣慰司为右布政使,归偏沅巡抚管辖。[191]同年,偏沅巡抚自沅州偏桥镇移驻长沙府。[192]康熙六年(1667年),改湖广右布政使司为湖南布政使司,始称湖南省。[193]偏沅巡抚遂辖湖南省全境。雍正二年,偏沅巡抚更名为湖南巡抚。[194]

四 川

四川巡抚 顺治五年(1648年),沿袭明制,设四川巡抚,驻成都府,不置总督,辖四川省全境。[195]康熙十三年(1674年),于成都府设四川总督、巡抚各一员。[196]乾隆十三年(1748年),以金川用兵,定四川总督为专缺,兼管巡抚事,驻成都府,四川巡抚遂被裁。[197]

广 东

广东巡抚 顺治六年(1649年),设广东巡抚,驻广州府。[198]辖广东省全境。

雍正二年(1724年),广西、广东二总督合并为两广总督,以巡抚孔毓珣兼管。[199]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七月,裁广东巡抚,以总督兼管巡抚事[200];九月,仍设广东巡抚[201]。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裁广东巡抚,以两广总督兼巡抚事宜。[202]

广西

广西巡抚 顺治六年(1649年),设广西巡抚,驻桂林府,辖广西省全境。[203]雍正九年(1731年),广西巡抚节制全省兵马。[204]

云 南

云南巡抚 顺治十六年(1659年),设云南巡抚,驻云南府,辖云南省全境。[205]雍正四年(1726年),析四川省属之东川军民府来属(后改置为东川府)。[206]五年,又改四川之乌蒙土府(雍正八年改为昭通府)、镇雄府隶于云南。[207]之后辖区未变。

雍正三年(1725年),升云南巡抚杨名时为云贵总督,仍管云南巡抚事务;调鄂尔泰为云南巡抚,兼总督事务。[208]雍正十年(1732年),鄂尔泰升为总督,以总督兼管巡抚事;张广泗继任总督,也兼管巡抚事务;乾隆十二年(1747年),授图尔炳阿为云南巡抚,云贵总督不再兼巡抚事务。[209]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七月,裁云南巡抚,以云贵总督兼管巡抚事。[210]同年九月,复设云南巡抚。[211]光绪三十年(1904年),因督抚同城,事权不一,遂裁云南巡抚,由云贵总督兼管巡抚事务。[212]

贵 州

贵州巡抚 顺治十五年(1658年),沿袭明制,设贵州巡抚,驻贵阳府,辖贵州省全境。[213]康熙四年,改四川省属之乌撒军民府为威宁府,往隶于贵州。[214]雍正六年(1728年),析四川遵义府来属。[215]至清末辖区未变。

乾隆元年(1736年),云贵总督分设为云南总督、贵州总督,任命张广泗为贵州总督,并兼管贵州巡抚事务。[216]乾隆十二年(1747年),因云南、贵州二省苗民反抗,两省总督遂合为云贵总督,另设贵州巡抚,并提督军务。[217]乾隆十三年(1748年),贵州巡抚加“节制兵马”衔,以弹压地方。[218]

东三省

奉天巡抚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罢盛京等处将军置东三省总督及奉天巡抚,正式建奉天行省。奉天巡抚辖奉天省全境。[219]宣统二年(1910年),裁奉天巡抚。[220]

吉林巡抚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建吉林行省,改吉林将军为吉林巡抚,辖吉林省全境。[221]

黑龙江巡抚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建黑龙江行省,罢黑龙江将军,设黑龙江巡抚,辖黑龙江全境。[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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