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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抚体制的确定

时间:2023-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巡抚的调整在清代督抚体制确定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与地方行政区划的调整紧密相关,尤其与省区的协调是相一致的。其后,中央即采取措施对巡抚进行了改制。清初,巡抚的辖区并不与省的辖区相一致,其设置也并不以省为标准。宣统时,又对奉天巡抚进行了裁撤,清末最终定型为16巡抚。在这一调整过程中,巡抚的变化大多与总督的调整相联系。综上所述,巡抚的调整,不仅是为了加强高层政区对地方的有效管理,而且也是

巡抚的调整在清代督抚体制确定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与地方行政区划的调整紧密相关,尤其与省区的协调是相一致的。

顺治初年,大多沿袭了明代的巡抚,到顺治二年(1645年)共设巡抚22个,顺治五年(1648年)则增加到24个巡抚:宣府、天津、顺天、保定、江苏(江宁)、凤阳、安徽、操江、登莱、山东、河南、山西、延绥、陕西、宁夏、甘肃、福建、浙江、南赣、江西、郧阳抚治、湖广、偏沅、四川。其后,中央即采取措施对巡抚进行了改制。顺治六年(1649年)裁撤了天津、保定、凤阳、安徽四巡抚,并设置广东、广西两巡抚。顺治九年(1652年)撤废了宣府和登莱巡抚,此时的巡抚为20个。顺治十五年(1658年)设置了保定、直隶、贵州三巡抚,次年又置凤阳、云南二巡抚;十八年(1661年)裁顺天巡抚,巡抚数量仍为24个。康熙元年(1662年)裁延绥巡抚、操江巡抚,并重新设置安徽巡抚;三年(1664年)裁郧阳抚治;四年(1665年)裁凤阳、南赣、宁夏三巡抚;六年(1666年),保定巡抚裁改为直隶巡抚,即调整到18巡抚。在这一阶段中,巡抚变化的轨迹及调整的原则已十分清晰化,即不仅在一省之中要设有一个巡抚,而且一省之中也只设有一个巡抚。

清初,巡抚的辖区并不与省的辖区相一致,其设置也并不以省为标准。经过顺治、康熙年间的调整,巡抚的辖区范围与省区协调的思路渐渐明确,到康熙六年(1667年)为止,巡抚的辖区即与省的辖区范围相统一了。顺治初年,因受到明代旧制的影响,许多省就设置有多个巡抚。如,直隶就同时拥有过宣府、天津、顺天、保定四个巡抚,经过撤废、改并,最后仅设直隶巡抚。另外,山东、安徽、甘肃、江西、湖北等地的巡抚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调整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巡抚与省的辖区保持一致性,这也体现出清代于地方行政区划改革中的一个思路。

一些巡抚的调整还直接与分省相关。如康熙三年(1664年),湖广布政使司分设左布政使司驻武昌府、右布政使司驻长沙府,相应地即将左布政使所辖地归湖广巡抚管辖,而将右布政使司所辖地归偏沅巡抚管辖,同时还裁撤了郧阳抚治[223](当然,郧阳抚治在康熙十五年,即1676年又因军事控制所需,又重新恢复,但四年之后即被裁)。康熙六年(1667年),左、右布政使司分别改设为湖北、湖南布政使司,湖广正式分省。[224]由此看来,康熙三年(1664年)的这一举措这就是为三年后湖广分省做下的铺垫。其实,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巡抚在清代地位的提高,即巡抚在清代已开始代替布政使成为真正的一省之长。

我们还可以在江苏、安徽分省的例子中看到这一事实。康熙四年(1665年),裁凤庐巡抚,其所辖的淮安、扬州二府及徐州直隶州归属于江南巡抚,凤阳、庐州二府则归属于安徽巡抚。次年,江南右布政使即增辖江南左布政使原辖之淮安、扬州二府及徐州一直隶州。[225]这两个步骤即为康熙六年(1667年)江南的分省做好了准备。康熙六年,江南顺利分省,左、右布政使司分别改为安徽、江苏布政使司。[226]

巡抚调整中的另一种类型就是对跨省而居的巡抚的改动。最典型的当属江西之南赣巡抚。该抚处于江西、福建、广东、湖广之中,设立之初即沿袭明代旧制领有江西、福建、广东、湖广四省之地,当时也称为南赣汀韶巡抚。[227]因南赣巡抚不过是为方便这几省交界地的“剿抚”而设,故南赣巡抚虽辖有几省之地,但其实并未真正管辖之。巡抚所辖的省中不过就一两个府,钱谷、刑名、盐课、屯粮诸事仍归各省之巡抚管理,其职掌也只在统辖将领、整饬军队而已,可谓“无事可掌”。所以早在顺治十八年(1661年),河南道监察御史张问政就以巡抚不再料理军务为由,提出对南赣巡抚进行裁撤。[228]到康熙四年(1665年),南赣巡抚即被裁撤。

可以看到,清代巡抚体制已渐渐脱离了明代的影响,具有了自己时代的特色,而南赣巡抚的裁撤即可以被认为是清代巡抚体制脱离明代巡抚体制影响的一个标志。[229]

康熙以后至清末,巡抚又做过一些小的变动,这期间可视为巡抚调整的第二个阶段。雍正二年(1724年),改直隶巡抚为直隶总督;雍正五年(1727年),定浙江总督管浙江巡抚事务,十二年(1734年)仍专设巡抚,乾隆元年(1736年)浙江巡抚改为浙江总督,三年(1738年)仍专设巡抚;乾隆十三年(1748年),裁撤四川巡抚,定四川总督为专缺;乾隆十九年(1754年),由陕甘总督兼管甘肃巡抚事务,二十九年(1764年),裁甘肃巡抚。至乾隆二十九年,全国即形成了15巡抚的格局。这一格局相当稳定,直至清末都没有发生过大的变动。

到光绪年间,又裁撤了湖北巡抚和云南巡抚。同时,因新建新疆及东三省之因,又先后增设了甘肃新疆巡抚以及奉天、吉林、黑龙江巡抚。宣统时,又对奉天巡抚进行了裁撤,清末最终定型为16巡抚。这一时期,巡抚调整的动作并不大,仅是四省巡抚之改设或裁撤。在这一调整过程中,巡抚的变化大多与总督的调整相联系。比如,湖北、云南两巡抚的裁撤即是由于督抚同驻一城的矛盾引起的。

清代后期,因督抚同城产生的督抚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给地方上的管理带来诸多不便,并造成了许多不利的影响。如,咸丰四年(1854年)吴文熔总督湖广时,“正遇广东贼势迅起”,而湖北巡抚崇纶又对其齮龁,即迫令督师出省而隐掣其肘,军械粮饷皆缺,吴文熔由此死绥,武昌也因此失守。又如,光绪二年(1876年)潘鼎新被任命为云南巡抚,但其盛气凌人,对总督刘长佑颇为蔑视,刘长佑被迫上疏请求离任;次年,中央即罢免了潘鼎新的巡抚。[230]这些都是督抚不能相容的最好证明。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七月,“德宗新政”,中央就借机裁汰了督抚同城之湖北、广东、云南三省巡抚[231];两个月后,慈禧太后重又垂帘听政,三省巡抚又被恢复。[232]光绪三十年(1904年),云南巡抚林绍年上奏又重新提到督抚同城之“事权不一”,于是中央再次裁撤了湖北、云南巡抚,第二年广东巡抚也被裁撤。[233]事实上,这不仅是巡抚和总督之间权力分配的一个调整,也是巡抚和总督之间相互牵制的一个结果。

综上所述,巡抚的调整,不仅是为了加强高层政区对地方的有效管理,而且也是对巡抚与总督关系的一种协调策略。所以,这个调整是各种利益关系的最终妥协,归根结底是要达到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最终控制。

【注释】

[1]参见[日]真水康树《明清地方行政制度研究》,北京燕山出版社1997年版。

[2]清代督抚体制是加强君主专制集权统治在地方政治体制上的体现,归纳起来讲,清代的督抚既是地方官又是京官,有无所不包的地方职权,具有既统又不统、精干的办事衙门等特点。参见吴吉远《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7-243页。

[3]如陶希圣、沈任远:《明清政治制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日]奥山宪夫:《明代巡抚制度の变迁》,载《东洋史研究》1996年44卷25号;林乾:《论明代的总督巡抚制度》,载《社会科学辑刊》1988年第2期;方志远:《明代的巡抚制度》,载《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3期;罗冬阳:《明代的督抚制度》,载《东北师大学报》1988年第4期;范玉春:《明代督抚的职权及其性质》,载《广西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4期;关文发:《试论明代督抚》,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6期;张哲郎:《明代巡抚研究》,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5年版;王德金:《浅析明代的督抚》,载《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日]浅井虎夫:《总督巡抚兼御史考》,载《史学杂志》,十五编第七号,1904年;[日]狩野直喜:《清朝地方制度》,载《读书纂余》,东京吉川弘文堂1947年版;白景石:《清前期督抚“满人为多”质疑》,载《社会科学辑刊》1984年第1期;王雪华:《关于清代督抚甄选的考察》,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6期;刘凤云:《清代督抚与地方官的选用》,载《清史研究》1996年第3期;吴吉远:《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张德泽:《清代国家机关考略》,学苑出版社2001年版;等等。

[4]如傅宗懋:《清代督抚职权演变之研析》,载《“国立政治大学”学报》(台北)1962年第6期;傅宗懋:《清代督抚制度》,载《“国立政治大学”政治研究丛刊第四种》(台北),1963年;赵希鼎:《清代总督与巡抚》,载《历史研究》1963年第10期;《清代各省的政治制度》,载《历史研究》1980年第2期;王跃生:《关于明清督抚制度的几个问题》,载《历史教学》1987年第9期;王跃生:《清代督抚体制特征探析》,载《社会科学辑刊》1993年新4辑;[日]真水康树:《明清地方行政制度研究》,北京燕山出版社1997年版;等等。

[5]中华书局1982年版。

[6]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518页。

[7]谭其骧:《中国历代政区概述》,载《文史知识》1987年第2期。

[8]载《历史地理研究》第2辑,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9]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

[10]载《历史地理》第19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1]张哲郎:《明代巡抚研究》,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5年版,第317-320页。

[12]可分为三种不同的观点:1.永乐十九年(1421年),永乐帝大量派遣大臣巡视天下即为明代巡抚设立之始,代表性的有(明)孙承泽《春明梦余录》、(明)龙文彬《明会要》及《明史》(见《职官志》)等;2.洪熙元年(1425年),洪熙帝死后不久,宣德帝派遣胡槩等人巡抚直隶及浙江诸部,为巡抚之始设,代表性的有(明)徐学聚《国朝典汇》、(明)余继登《典故纪闻》及清官修之《历代职官表》等;3.宣德五年(1430年),宣德帝派遣于谦等六人巡抚地方,从此以后各省专设巡抚,是为巡抚设立之年代,代表性的有(明)张萱《西园闻见录》、(明)夏燮《明通鉴》等。参见张哲郎《明代巡抚研究》,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5年版,第6-17页。

[13]参见张哲郎《明代巡抚研究》,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5年版,第6-17页;周振鹤《中华文化通志·地方行政制度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90-192页。

[14]参见吴延燮《明督抚年表》,中华书局1982年版;张哲郎《明代巡抚研究》,台湾文史哲出版1995年版,第39-165页;靳润成《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21-110页。

[15]《明史》卷一五三《陈瑄传》。

[16]靳润成:《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

[17][日]真水康树:《明清地方行政制度研究》,北京燕山出版社1997年版,第32-33页。

[18]周振鹤:《中华文化通志·地方行政制度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91页。

[19]吴延燮:《明督抚年表》,中华书局1982年版;靳润成:《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13-147页。

[20][日]真水康树:《明清地方行政制度研究》,北京燕山出版社1997年版,第36页。

[21]周振鹤:《中华文化通志·地方行政制度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1、190页。

[22]《明经世文编》卷三三七,汪道昆《蓟镇善后事宜疏》。

[23]《明史纪事本末》卷五五《沿海倭乱》。

[24]张哲郎:《明代巡抚研究》,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5年版,第23-32、179-227、319页。

[25]周振鹤:《中华文化通志·地方行政制度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5页。

[26]周振鹤:《中华文化通志·地方行政制度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90-192页。

[27]周振鹤:《中华文化通志·地方行政制度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92页。

[28]邹逸麟主编:《中国历史人文地理》,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84页。

[29][日]真水康树:《明清地方行政制度研究》,北京燕山出版社1997年版,第38页。

[30]参见吴延燮《明督抚年表》,中华书局1982年版;张哲郎《明代巡抚研究》,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5年版,第39-165页;靳润成《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21-110页。

[31]周振鹤:《中华文化通志·地方行政制度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5页。

[32]《清朝文献通考》卷八十五;《清史稿》卷一百十六《职官志三》;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第697-700页。

[33]邹逸麟:《中国历史人文地理》,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4页。

[34]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定制,有总督驻扎处不设巡抚,即以总督兼领巡抚事。

[35]《清朝文献通考》卷八十五;《清史稿》卷一百十六《职官志三》;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第697-700页。

[36]有下划线的巡抚,表示在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以后及清末不再设置之巡抚。

[37]《清世祖实录》卷五“顺治元年五月甲辰”条:“以故明巡抚宣府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李鉴仍为原官”;又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

[38]《清史稿》卷五十四《地理志一》:“(巡抚)曰宣府。驻宣府镇,辖延庆、保安二州。”

[3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又见《清世祖实录》卷六十四“顺治九年四月丁未”条:“户部以钱粮不敷遵旨会议。一山东登莱巡抚宜裁。一宣府巡抚宜裁,以总督兼理。”

[40]《清世祖实录》卷十“顺治元年十月乙丑”条:“升都察院副理事官雷兴为右副都御史,巡抚天津等处。”

[41]乾隆《天津府志》卷二十四《职官志》。

[42]《清世祖实录》卷四十四“顺治六年五月癸未”条:“裁天津、凤阳、安徽巡抚,巡江御史,天津饷道等官,以裕国家经费之用。”

[43]《清世祖实录》卷五“顺治元年五月癸巳”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清史稿》卷五十四《地理志一》:“(巡抚)曰顺天,驻遵化,辖顺天、永平二府。”

[44]《清世祖实录》卷六“顺治元年七月丁未”条:“兵部左侍郎刘余祐以京东土寇窃发,请移顺天巡抚驻密云。”

[45]《清世祖实录》卷四十四“顺治六年五月癸未”条:“裁天津、凤阳、安徽巡抚,巡江御史,天津饷道等官,以裕国家经费之用。”

[46]《清世祖实录》卷一百十九“顺治十五年七月己亥”条:“裁宣大总督,及巡漕御史,停都督年终荐举及内外文武四品以上官送子弟入监。从内院大学士觉罗巴哈纳等请也。”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裁宣大总督,以宣府属顺天巡抚管理。”

[47]《清圣祖实录》卷五“顺治十八年十月辛酉”条:“吏部题,直隶已设总督,其顺天、保定两巡抚应裁去一员。得旨:顺天巡抚著裁去,韩世琦调江宁巡抚,其顺天等处地方著保定巡抚王登联兼管。”又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

[48]《清世祖实录》卷六“顺治元年七月壬子”条:“以内弘文院学士王文奎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保定等处地方。”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顺治初年设保定巡抚一人,驻真定府。”《清史稿》卷五十四《地理志一》:“(巡抚)曰保定,驻真定,辖保定、真定、顺德、广平、大名、河间六府。”

[49]《清世祖实录》卷十“顺治元年十月乙丑”条:“升都察院副理事官雷兴为右副都御史,巡抚天津等处。”

[50]乾隆《天津府志》卷二十四《职官志》。

[51]《清世祖实录》卷四十五“顺治六年八月辛亥”条:“以原任浙闽张存仁为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总督直隶山东河南、巡抚保定等府、提督紫荆等关、兼理海防军务。”

[5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又见《清世祖实录》卷一百十七“顺治十五年五月乙丑”条:“议政王、贝勒、大臣会推直隶总督。得旨:向因地方初定,特设直隶总督以资弹压,今可不设,但直隶八府幅员辽阔,著再添巡抚一员,分行管理,其驻扎处所及管辖地方,吏部酌议妥确,并应用抚臣,即行会推具奏。”

[53]《清世祖实录》卷一百十九,“顺治十五年七月己酉”条。

[54]《清圣祖实录》卷五“顺治十八年十月辛酉”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

[55]《清圣祖实录》卷五“顺治十八年十二月壬子”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所载为顺治十七年。

[56]《清圣祖实录》卷二十一“康熙六年正月丙戌”条;《清史稿》卷五十四《地理志一》:“(康熙)十六年,改为直隶巡抚。”

[57]《清圣祖实录》卷三十“康熙八年七月壬辰”条:“裁直隶山东河南总督缺。”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康熙八年,裁直隶山东河南三省总督一人,改直隶巡抚自真定府驻保定府。”

[58]《清圣祖实录》卷一百五十八“康熙三十二年三月十六日”条。

[5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清朝文献通考》卷八十五《职官考》;《宫中档康熙朝奏折》,故宫博物院(台北)1976年版,康熙五十四年三月初七日巡抚直隶等处地方赵弘燮奏奉上谕加总督衔谢恩折。

[60]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清朝文献通考》卷八十五《职官考》。

[61]《清世宗实录》卷二十五“雍正二年十月己亥”条:“升直隶巡抚李维钧为直隶总督”;卷二十七“雍正二年十二月戊寅”条:“谕,前因李维钧办事勤慎,且能训练士卒,整饬营伍,故授为直隶总督,并令提督总兵听其节制。此系特旨,不为定例。将来李维钧或升或任后,直隶仍用巡抚,一切俱照巡抚旧例。即有授为总督者,亦只照赵弘燮例行,不得援李维钧之例。”又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

[6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谕:直隶总督官衔,照四川总督之例,兼管巡抚事务。”

[63]《清世祖实录》卷十六“顺治二年五月庚寅”条:“以宿迁兵备道赵福星为都察院右佥事都御史,巡抚凤阳等处,赞理军务。”

[64]《清世祖实录》卷二十二“顺治二年十二月壬寅”条:“以庐凤淮扬四府、滁和徐三州隶抚臣赵福星专辖。”

[65]康熙《江南通志》卷二十六《职官》、乾隆《江南通志》卷一百六《职官志》:“巡抚凤阳都御史,原驻泰州。”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顺治初年,设凤庐巡抚一人,驻淮安府,以操江管巡抚事领之。”又《清世祖实录》卷一百三十二“顺治十七年二月癸巳”条:“先是漕运总督蔡士英奏言,国初设总督一员驻淮安,凤阳巡抚一员驻泰州。自顺治六年巡抚标兵调入粤西,遂撤凤抚,归并漕督。漕务海防势难兼理,请仍照初制专官分任。”故凤阳巡抚设置之初应驻泰州。

[66]《清世祖实录》卷四十四“顺治六年五月癸未”条:“裁天津、凤阳、安徽巡抚,巡江御史,天津饷道等官,以裕国家经费之用。”又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顺治六年,裁凤庐巡抚一人,漕运总督管巡抚事。”

[67]《清世祖实录》卷一百二十七“顺治十六年八月癸巳”条:“起原任漕运总督蔡士英,仍以兵部左侍郎兼都察院左副都御史,总督漕运,巡抚凤阳等处地方海防军务,兼理粮饷。”

[68]《清世祖实录》卷一百三十二“顺治十七年二月癸巳”条:“先是漕运总督蔡士英奏言,国初设总督一员驻淮安,凤阳巡抚一员驻泰州,自顺治六年巡抚标兵调入粤西,遂撤凤抚,归并漕督。漕务海防势难兼理,请仍照初制专官分任。至是九卿科道会议。应如士英所请,其抚标官兵俟兵部议设。从之。”又见“顺治十七年二月壬寅”条:“谕吏部,凤阳等处,地方紧要,必得其人方能胜任。林起龙著加太子太保升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凤阳等处地方,兼海防提督军务。”

[69]《清圣祖实录》卷十五“康熙四年五月丁未”条:“得旨:湖广、四川、福建、浙江四省,仍各留总督一员,贵州总督裁并云南,广西总督裁并广东,江西总督裁并江南,山西总督裁并陕西,直隶、山东、河南设一总督总管三省事,其凤阳巡抚、宁夏巡抚、南赣巡抚俱裁去。伊等应驻何地,著议具奏。”乾隆《江南通志》卷一百六《职官志》:康熙五年裁凤阳巡抚。按,此处以《清实录》的时间为准。

[70]乾隆《江南通志》卷一百六《职官志》。

[71]《清世祖实录》卷十六“顺治二年五月庚寅”条:“以宿迁兵备道赵福星为都察院右佥事都御史,巡抚凤阳等处,赞理军务。”

[72]《清世祖实录》卷二十二“顺治二年十二月壬寅”条:“以庐凤淮扬四府、滁和徐三州隶抚臣赵福星专辖。”

[73]康熙《江南通志》卷二十六《职官》、乾隆《江南通志》卷一百六《职官志》:“巡抚凤阳都御史,原驻泰州。”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顺治初年,设凤庐巡抚一人,驻淮安府,以操江管巡抚事领之。”又《清世祖实录》卷一百三十二“顺治十七年二月癸巳”条:“先是漕运总督蔡士英奏言,国初设总督一员驻淮安,凤阳巡抚一员驻泰州。自顺治六年巡抚标兵调入粤西,遂撤凤抚,归并漕督。漕务海防势难兼理,请仍照初制专官分任。”故凤阳巡抚设置之初应驻泰州。

[74]《清世祖实录》卷四十四“顺治六年五月癸未”条:“裁天津、凤阳、安徽巡抚,巡江御史,天津饷道等官,以裕国家经费之用。”又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顺治六年,裁凤庐巡抚一人,漕运总督管巡抚事。”

[75]《清世祖实录》卷一百二十七“顺治十六年八月癸巳”条:“起原任漕运总督蔡士英,仍以兵部左侍郎兼都察院左副都御史,总督漕运,巡抚凤阳等处地方海防军务,兼理粮饷。”

[76]《清世祖实录》卷一百三十二“顺治十七年二月壬寅”条:“谕吏部,凤阳等处,地方紧要,必得其人方能胜任。林起龙著加太子太保升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凤阳等处地方,兼海防提督军务。”

[77]《清圣祖实录》卷十五“康熙四年五月丁未”条:“湖广、四川、福建、浙江四省,仍各留总督一员,贵州总督裁并云南,广西总督裁并广东,江西总督裁并江南,山西总督裁并陕西,直隶、山东、河南设一总督总管三省事,其凤阳巡抚、宁夏巡抚、南赣巡抚俱裁去。伊等应驻何地,著议具奏。”乾隆《江南通志》卷一百六《职官志》:“康熙五年奉裁,并江、安二巡抚。”按:此处以《清实录》的时间为准。

[78]乾隆《江南通志》卷一百五《职官志》:“江南巡抚……康熙五年,凤抚奉裁,始并辖淮扬徐三府州。”

[79]乾隆《江南通志》卷一百五《职官志》:“江南分上下江,设两巡抚。”

[80]《清世祖实录》卷十九“顺治二年七月乙卯”条:“以故明通政使刘应宾为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巡抚安庐池太,兼理军务;总兵土国宝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江宁,总理粮储军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顺治初年,设江南巡抚一人,驻苏州府。”

[81]《清世祖实录》卷二十二“顺治二年十二月壬寅”条:“允吏部,覆招抚江南大学士洪承畴,以江宁苏松常镇五府隶抚臣土国宝专辖。”

[82]《清圣祖实录》卷十五“康熙四年五月丁未”条:“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会议吏部题请裁并督抚一疏,得旨:湖广、四川、福建、浙江四省,仍各留总督一员,贵州总督裁并云南,广西总督裁并广东,江西总督裁并江南,山西总督裁并陕西,直隶山东河南设一总督总管三省事,其凤阳巡抚、宁夏巡抚、南赣巡抚俱裁去。伊等应驻何地,著确议具奏。”乾隆《江南通志》卷一百六《职官志》:“康熙五年裁凤阳巡抚”。按:此处以《清实录》的时间为准。

[83]乾隆《江南通志》卷四《舆地志》。顺治十八年,江南右布政使司徙驻苏州府,辖江宁、苏州、松江、常州、镇江五府;江南左布政使司则分领凤阳、庐州、安庆、太平、池州、宁国、徽州、淮安、扬州九府及徐州、滁州、和州、广德四直隶州。康熙五年,左布政使司所属之淮安、扬州二府及徐州一直隶州往属于右布政使司,成为康熙六年江南分省后江苏、安徽两省格局。此左、右布政使之划分,为康熙六年江南分省奠定了基础。

[84]《清圣祖实录》卷二十三“康熙六年七月甲寅”条。

[85]《清史稿》卷一百十六《职官志三》云:“顺治十八年,江南分省,(江南巡抚)更名江苏巡抚。”按:顺治十八年,只是将右布政使司的驻所移至苏州府,左、右二布政使司驻所、辖地更加明确。康熙六年,左、右布政使司分别更名为安徽、江苏布政使司,才正式成为江苏、安徽两省设置之始。故江南分省的时间应以康熙六年为准。

[86]《清德宗实录》卷五百四十“光绪三十年十二月丙寅”条:“谕内阁,政务处奏议覆,改漕运总督一折。江北地方辽阔,宜有重镇,顺治年间,改设漕运总督,原兼管巡抚事,现在河运全停,著即改为江淮巡抚,以符名实,而资治理。即以原驻地方为行省,江宁布政使所属之江、淮、杨、徐四府,暨通、海两直隶州全归管理。仍著两江总督兼辖,各专责成。”

[87]《清德宗实录》卷五百四十三“光绪三十一年三月庚寅”条:“苏淮分省,于治理既多不便,著即毋庸分设,江淮巡抚即行裁撤。所有淮扬镇总兵,著改为江北提督,以资镇摄。”

[88]《清世祖实录》卷十九“顺治二年七月丁丑”条:“巡抚登莱都察院右佥都御史陈锦为右副都御史,提督操江,监管巡江。”

[89]康熙《江南通志》卷二十六《职官》:“巡抚操江都御史,先驻池州。”

[90]《清世祖实录》卷二十四“顺治三年二月甲申”条:“江南改京为省,一应设官自当与各省一例,应如所议,设操江都御史一员。”

[91]《清世祖实录》卷四十四“顺治六年五月癸未”条:“裁天津、凤阳、安徽巡抚,巡江御史,天津饷道等官,以裕国家经费之用。”又见乾隆《江南通志》卷一百六《职官志》:“巡抚操江都御史,先驻池州,后驻安庆,以操兼抚,辖安徽五府一州。”

[92]《清世祖实录》卷一百二十七“顺治十六年八月癸巳”条:“福建巡抚宜永贵仍以兵部左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提督操江、兼巡抚安徽宁池太广,仍管光固靳广黄德湖口等处地方军务,兼管巡江。”又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康熙元年,定江南操江事务归并总督管理。”又见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巡抚年表,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518页。按:此处以《清实录》记载的顺治十六年为准。

[93]《清世祖实录》卷十九“顺治二年七月乙卯”条:“以故明通政使刘应宾为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巡抚安庐池太,兼理军务;总兵土国宝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江宁,总理粮储军务。”

[94]《清世祖实录》卷二十二“顺治二年十二月壬寅”条:“以池太徽宁安庆五府,并广德一州,隶抚臣刘应宾专辖,仍兼管光固蕲广黄德湖口等处。”

[95]《清世祖实录》卷四十四“顺治六年五月癸未”条:“裁天津、凤阳、安徽巡抚,巡江御史,天津饷道等官,以裕国家经费之用。”

[96]《清世祖实录》卷一百二十七“顺治十六年八月癸巳”条:“福建巡抚宜永贵仍以兵部左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提督操江、兼巡抚安徽宁池太广,仍管光、固、靳、广、黄、德、湖口等处地方军务,兼管巡江。”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康熙元年,定江南操江事务归并总督管理。”乾隆《江南通志》卷一百五《职官志》:“安徽巡抚,国初以操江兼管,后以任重事繁,康熙元年操江军务归并总督,始专任巡抚之事,所辖安徽宁池太庐凤七府、滁和广三州。”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各省督抚……安徽巡抚一人,驻安庆府。……康熙元年设安徽巡抚一人。”又见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巡抚年表,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530页。按:此处以《清实录》记载的顺治十六年为准。

[97]《清世祖实录》卷六“顺治元年七月甲辰”条:“以内院副理事官陈锦为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巡抚登莱等处地方。”又见民国《山东通志》卷五十《职官志四》。

[98]据靳润成《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至明亡,登莱巡抚一直辖有登、莱、青三府。清初沿袭明代旧制,登莱巡抚当也辖有此三府。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69-70页。

[99]《清世祖实录》卷六十四“顺治九年四月丁未”条:“户部以钱粮不敷遵旨会议。一山东登莱巡抚宜裁。一宣府巡抚宜裁,以总督兼理。”

[100]《清世祖实录》卷六“顺治元年七月壬辰”条:“以招抚山东监军副使方大猷为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巡抚山东。”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顺治初年,设山东巡抚一人,驻济南府。”

[10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又见《清朝文献通考》卷八十五。

[102]《清史稿》卷一百十六《职官志三》。

[10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雍正四年,谕:近年豫省河务,险工下移,堤岸完固平稳。山东河务甚属紧要,向系山东巡抚管理,但巡抚有地方责任,恐不能专理河务。山东与河南接壤,作何令副总河兼管之处,著九卿会议具奏。钦此。遵旨议定:以副总河兼管山东河务。”

[10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乾隆八年,“谕山东巡抚著照山西河南之例,兼提督衔,给予印信”。

[105]民国《山东通志》卷五十《职官志四》。

[106]《清世祖实录》卷六“顺治元年七月甲辰”条:“以都察院左佥都御史马国柱为右副都御史,巡抚山西。”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顺治初年)设山西巡抚一人,驻太原府。”

[107]《清圣祖实录》卷十五“康熙四年五月丁未”条、“康熙四年六月己巳”条。

[108]《清圣祖实录》卷三十八“康熙十一年正月壬辰”条:“谕吏部兵部,陕西幅员辽阔,边疆重地,防御宜周,省城有将军满兵驻防,总督衙门应移驻扼要地方,专管陕西,以便控制。其山西省附近京师,应照山东、河南例,令该抚料理。”

[109]《清世宗实录》卷三十七“雍正三年十月庚寅”条。

[110]《清世宗实录》卷五十“雍正四年十一月辛卯”条。

[11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

[112]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乾隆八年,谕山东巡抚著照山西河南之例,兼提督衔,给予印信。”河南巡抚是在乾隆五年兼提督职衔的,则可知,山西巡抚也兼有提督职衔,时间在乾隆五年至八年间。

[113]《嘉庆重修一统志》卷一百三十五《山西统部》。

[11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顺治初年)设河南巡抚一人,驻开封府。”《清世祖实录》卷六“顺治元年七月壬子”条:“以内国史院学士罗绣锦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河南。”

[115]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

[116]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雍正七年,改总河为总督江南河道,副总河为总督河南山东河道,分管南北两河。”《清世宗实录》卷六十九“雍正六年五月乙亥”条:“谕:河南与山东地界相连,以田文镜之精神力量办理两省之事绰然有余,著将田文镜授为河东总督,管理二省事务。凡山东应行关会总督案件,俱照别省总督之例,定限办理,山东官吏不得借口有所稽迟。此朕因人设立之旷典,不为定例。”又见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总督年表,第1392页。按,光绪《大清会典事例》为雍正七年,以《清世宗实录》所载之雍正六年五月为准。

[117]《清高宗实录》卷七“雍正十三年十一月丙辰”条:“河南地方,自田文镜为巡抚总督以来,苛刻搜求,以严厉相尚,而属员又复承其意指,剥削成风,豫民重受其困,即如前年匿灾不报,百姓至于流离。蒙皇考降旨严饬,遣官赈恤,始得安全。此中外所共知者。乃王士俊接任河东,不能加意惠养,且扰乱纷更,以为干济,借垦地之虚名,而成累民之实害。彼地民风淳朴,竭蹙以从,罔敢或后,甚属可嘉。然先后遭督臣之苛政,其情亦悯矣。……河南仍照旧例,止设巡抚。”

[118]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乾隆五年,“谕豫省盗案繁多,营伍亦觉废弛,著河南巡抚兼提督衔,以便节制稽察”。

[119]《清德宗实录》卷四百二十四“光绪二十四年七月乙丑”条:“东河总督应办事宜,即归并河南巡抚兼办。”

[120]《清德宗实录》卷四百三十“光绪二十四年九月戊辰”条:“河道总督一缺,专司防汛修守事宜,亦非河南巡抚所能兼顾,并著照旧设立,任道镕著仍回河东河道总督之任。”

[121]《清世祖实录》卷十六“顺治二年五月丁亥”条:“以故明户部左侍郎王正志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延绥。”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顺治初年)设延绥巡抚一人,驻榆林卫(雍正元年,改榆林卫为府)。”

[122]据靳润成《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至明末,延绥巡抚一直辖有延安、庆阳二府。清初沿袭明代旧制,则延绥巡抚在清初设置时应辖有此二府。(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53页)又据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七册、第八册,明、清陕西分幅图,当时延绥巡抚驻于榆林卫,可推知榆林卫也当为该巡抚辖地。

[123]《清圣祖实录》卷七“康熙元年九月壬午”条。

[124]《清世祖实录》卷十五“顺治二年四月辛酉”条:“升保定巡抚王丈奎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总督陕西三边军务;调天津巡抚雷兴,以原衔巡抚陕西。”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顺治初年)设陕西巡抚一人,驻西安府。”

[125]据靳润成《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49-51页)推知。

[126]《清圣祖实录》卷七“康熙元年九月壬午”条。

[127]康熙《陕西通志》卷四《舆地志》。

[128]《清圣祖实录》卷二十三“康熙六年七月甲寅”条。按:又据《清世宗实录》卷三十一,“雍正三年四月己卯”条:“陕西西安巡抚石文焯调为陕西甘肃巡抚”,陕西巡抚被称为陕西西安巡抚,而甘肃巡抚被称为陕西甘肃巡抚。虽然早在康熙六年甘肃就从陕西省分出置省,但大的陕西概念仍然未变,在人们的印象中,甘肃还属于陕西。这种影响一直持续了很长时间,至雍正年间,这样的称呼仍旧存在。

[129]《清世祖实录》卷十五“顺治二年四月辛酉”条:“擢山西雁平道参政焦安民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宁夏;直隶易州道佥事黄图安为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巡抚甘肃。”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顺治初年)设宁夏巡抚,驻宁夏。”

[130]康熙《陕西通志》卷四《舆地志》。

[131]《清圣祖实录》卷十五“康熙四年五月丁未”条:“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会议吏部题请裁并督抚一疏,得旨:……凤阳巡抚、宁夏巡抚、南赣巡抚俱裁去。”

[132]《清世祖实录》卷十五“顺治二年四月辛酉”条:“擢山西雁平道参政焦安民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宁夏;直隶易州道佥事黄图安为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巡抚甘肃。”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顺治初年)设甘肃巡抚一人,驻甘州卫(雍正二年改甘州卫为府)。”

[133]康熙《陕西通志》卷四《舆地志》。

[134]《清史稿》卷六十四《地理志十一》。

[135]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顺治五年,改甘肃巡抚移扎兰州府。”

[136]《清史稿》卷一百十六《职官志三》:“康熙元年,(甘肃巡抚)移驻凉州卫。”

[137]康熙《陕西通志》卷四《舆地志》。

[138]《清圣祖实录》卷十五“康熙四年五月丁未”条。

[139]《清史稿》卷一百十六《职官志三》。

[140]《清圣祖实录》卷二十三“康熙六年七月甲寅”条。

[141]《清世祖实录》卷九十“康熙十九年五月壬辰”条。

[14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

[14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

[144]《清高宗实录》卷五百九十三“乾隆二十四年七月丁丑”条:“陕甘总督杨应琚奏:西陲平定,幅员广大,陕西甘肃非一总督所能兼理。请将西安总督改为川陕总督,四川总督改为四川巡抚,甘肃巡抚改为甘肃总督管巡抚事……得旨:开泰著补放川陕总督,仍驻四川,令其往来西安,稽察一应事务。杨应琚著补放甘肃总督,陕西提镇营务,并听甘肃总督节制。其甘肃提镇营务,川陕总督不必节制。”

[145]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清高宗实录》卷六百二十七“乾隆二十五年十二月丙戌”条:“谕:前因平定西陲,版图式扩,朕本意欲于伊犁、叶尔羌等处,皆置屯田,令地方官管理,因念陕甘总督所辖既广,势难兼顾,是以准议将陕甘总督改为甘肃总督,而陕西一省,归于川督管辖。然军需之际,恐隔省呼应不灵,是以虽定有此制,仍令照旧统辖,俟军需办完,再降旨如新制。今思新辟各处,俱有大臣驻扎,无须更设道员,则甘督无鞭长莫及之处,莫若仍旧管辖。著将甘肃总督仍为陕甘总督,统辖二省,其四川总督不必兼管陕西。”

[146]《清高宗实录》卷七百六“乾隆二十九年三月乙卯”条:“谕:前因西陲办理军需,令陕甘总督驻扎肃州,以便调遣,迄今大功久竣,新疆屯政,亦已酌定章程,而该督仍驻肃州,距西安会城较远,于腹地属员案牍,控驭转多隔碍。朕意若将总督移驻兰州巡抚原署,则东西道里适均,不难居中节制,而甘肃巡抚亦可裁汰。因于常钧陛见,面询情形,据奏,即应遵旨乘时移驻,始终体制允协。当经传谕杨应琚,令其熟筹妥议。今据覆奏,与朕所见吻合,著将兰州巡抚衙门改为督署,令该督移驻,并兼管巡抚事,无庸更设巡抚。”

[147]《清德宗实录》卷一百九十五“光绪十年十月癸酉”条:“授刘锦棠为甘肃新疆巡抚,仍以钦差大臣督办新疆事宜。以甘肃布政使魏光焘为甘肃新疆布政使——甘肃按察使谭继洵为甘肃布政使。”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光绪十年,设甘肃新疆巡抚,驻乌鲁木齐”;卷二十四《吏部》:“光绪十年,甘肃新疆设布政使一人。十二年,甘肃新疆设布政使经历一人、库大使一人。”

[148]《清世祖实录》卷三十“顺治四年二月戊戌”条:“以原任巡盐御史佟国鼎为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巡抚福建。”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顺治初年),设福建总督一人兼辖浙江,福建巡抚一人,均驻福州府。”

[149]《清圣祖实录》卷一百十五“康熙二十三年四月己酉”条:“差往福建料理钱粮侍郎苏拜会同福建督抚提督疏言:台湾地方千里,应设一府三县,设巡道一员分辖。……从之。”

[150]《清德宗实录》卷二十四“光绪元年十二月癸未”条,又见《清史稿》卷一百十六《职官志三》。

[15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清德宗实录》卷二百十五“光绪十一年九月庚子”条:“台湾为南洋门户,关系紧要,自应因时变通,以资控制。著将福建巡抚改为台湾巡抚,常川驻扎。福建巡抚事,即著闽浙总督兼管。”

[15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又见《清德宗实录》卷二百十五“光绪十一年九月庚子”条。

[15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四《吏部》。

[154]《清德宗实录》卷三百六十六“光绪二十一年四月丁卯”条。

[155]《清世祖实录》卷二十一“顺治二年十月丙午”条:“升江南常州府知府萧起元为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巡抚浙江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顺治初年)设浙江巡抚一人,驻杭州府。”

[156]《清世宗实录》卷六十三“雍正五年十一月丁巳”条:“谕内阁,户部侍郎原任常德寿到京时著署理户部侍郎事务。浙闽总督高其倬办理两省之事,才力少不及,李卫著授为浙江总督管巡抚事,从前鄂海、杨琳为总督时,因不能兼摄两省之事,是以曾用年羹尧为四川总督,孔毓珣为广西总督。总之酌量时势,因人而施也。今李卫亦照此为浙江总督,不为浙江定例。”《清史稿》卷六十五《地理志十二》:“雍正五年,改巡抚为总督。”

[157]《清世宗实录》卷一百四十八“雍正十二年十月戊午”条:“谕内阁:向以浙江吏治营伍俱须整理,而浙闽总督驻扎闽省,未免隔越,是以特授李卫为浙江总督,兼管巡抚事务。此系因时制宜,随才任使,一时变通之政,并未永著例也。今浙江事务经李卫办理以来,已渐整顿。而程元章又以伊之才力,难兼总督、巡抚、盐政三重任,恐致旷误为辞。……著仍照旧制,授郝玉麟为浙闽总督,程元章以总督衔专管浙江巡抚并两浙盐政事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雍正十二年,裁浙江总督一人。”

[158]《清高宗实录》卷十三“乾隆元年二月甲申”条:“谕大学士嵇曾筠现为浙江巡抚,著照从前李卫之例,改为浙江总督,兼管两浙盐政,其管辖地方节制管弁等事,悉照李卫前例行。嵇曾筠既为浙江总督,郝玉麟著以闽浙总督衔专管福建事务。”

[159]《清高宗实录》卷七十六“乾隆三年九月癸亥”条:“谕大学士嵇曾筠在浙年久,今海塘工程已渐次就绪,著入阁办事,且永定河工关系紧要,嵇曾筠熟谙河务,到京之后,往来河干,指示机宜,于河道自有裨益。至伊办理海塘数年,经画得宜,著有成效,著交部议叙。浙江原系应差巡抚省分,今仍循照旧制,改归闽浙总督管辖。郝玉麟著改给闽浙总督敕书关防。浙江巡抚员缺,著福建巡抚卢焯调补,兼管盐政。”

[160]《清世祖实录》卷二十一“顺治二年十月丙申”条:“以故明郧阳抚治苗胙土为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巡抚南赣汀韶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顺治初年)设南赣巡抚驻赣州府。”又见《清朝文献通考》卷二百七十七:“初设南赣巡抚,驻赣州,辖南安、赣州二府。”

[161]参见靳润成《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01-102页;唐立宗:《明代南赣巡抚辖区新探》,载《历史地理》第19辑。

[162]《河南道监察御史臣张问政谨题为敬因新制用舒末议仰祈睿鉴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吏科史书》。转引自[日]真水康树《明清地方行政制度研究》,北京燕山出版社1997年版,第46页。

[163]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巡抚年表”,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519页。

[164]《清圣祖实录》卷十五“康熙四年五月丁未”条:“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会议吏部题请裁并督抚一疏,得旨:湖广、四川、福建、浙江四省,仍各留总督一员,贵州总督裁并云南,广西总督裁并广东,江西总督裁并江南,山西总督裁并陕西,直隶山东河南设一总督总管三省事,其凤阳巡抚、宁夏巡抚、南赣巡抚俱裁去。伊等应驻何地,著确议具奏。”

[165]《清世祖实录》卷二十一“顺治二年十月丙午”条:“升湖广参政李翔凤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江西地方,兼理粮饷。”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顺治初年)设江西巡抚一人,驻南昌府。”

[166]《清圣祖实录》卷十五“康熙四年五月丁未”条:“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会议吏部题请裁并督抚一疏,得旨:湖广、四川、福建、浙江四省,仍各留总督一员,贵州总督裁并云南,广西总督裁并广东,江西总督裁并江南,山西总督裁并陕西,直隶山东河南设一总督总管三省事,其凤阳巡抚、宁夏巡抚、南赣巡抚俱裁去。伊等应驻何地,著确议具奏。”又见《清史稿》卷一百十六《职官志三》:“康熙三年,兼辖南安、赣州。初置南赣巡抚,至是省入。”

[167]《清圣祖实录》卷四十八“康熙十三年七月癸未”条:以“仓场工部尚书白色纯为江西巡抚,驻扎赣州”。

[168]《清圣祖实录》卷一百“康熙二十一年正月己巳”条:“调江西总督董卫国为湖广总督,裁江西总督缺,归并江南总督,为江南江西总督。”

[16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

[170]《清世祖实录》卷十九“顺治二年七月己未”条:“以明凤阳巡抚高斗光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偏沅等处,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刑部右侍郎潘士良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抚治郧阳等处,提督军务。”

[17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顺治初年)设抚治郧阳都御史一人,分治郧阳,以控四川、陕西、河南、湖南四省之交。”

[172]据靳润成《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94页),明代郧阳抚治辖区大体为:湖广之郧阳府、襄阳府、荆州府、承天府,河南之南阳府,陕西之汉中府及西安府之商州、兴安州。清初也设置郧阳抚治,但其辖地记载不明;其目的与明代相似,郧阳抚治辖区当与明代辖区相仿。但明末该抚治被裁,原辖地已分属于河南、陕西等各巡抚,故该抚治于清初重新设置时,不可能再领有以前的辖区。据《大清会典事例》的记载,可推知,郧阳抚治在清初设置时只辖有郧阳、襄阳二府。

[173]《清圣祖实录》卷十一“康熙三年四月戊申”条:“裁郧阳抚治缺。”

[174]《清圣祖实录》卷六十一“康熙十五年五月乙酉”条:“议政王大臣等议,逆贼杨来嘉等盘踞郧阳,不时窃发,请复设郧阳抚治,以资控制,命以原任河道总督杨茂勋为郧阳抚治,设标营如巡抚例。”

[175]《清圣祖实录》卷六十一“康熙十八年四月丙寅”条:“命郧阳抚治杨茂勋升补四川总督,仍驻郧阳,俟恢复四川之日赴任。”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康熙十九年,裁郧阳抚治缺。”按,此处以康熙十八年为准。

[176]《清世祖实录》卷十九“顺治二年七月己未”条:“以明凤阳巡抚高斗光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偏沅等处,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刑部右侍郎潘士良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抚治郧阳等处,提督军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顺治初年)设湖广总督一人、巡抚一人,均驻武昌府。”

[177]偏沅巡抚辖湖广布政司洞庭湖以南地区,湖广巡抚当辖洞庭湖以北地区。可详见“湖南巡抚”。

[178]《清世祖实录》卷十一“康熙三年三月甲戌”条:“以湖广武昌、汉阳、黄州、安陆、德安、荆州、襄阳、郧阳八府,归湖广巡抚管辖,以长沙、衡州、永州、宝庆、辰州、常德、岳州七府,郴、靖二州归偏沅巡抚管辖。”

[17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

[180]《清圣祖实录》卷十一“康熙三年四月戊申”条。

[181]《清圣祖实录》卷二十三“康熙六年七月甲寅”条。

[182]《清圣祖实录》卷六十一“康熙十五年五月乙酉”条:“议政王大臣等议,逆贼杨来嘉等盘踞郧阳,不时窃发,请复设郧阳抚治,以资控制,命以原任河道总督杨茂勋为郧阳抚治,设标营如巡抚例。”

[183]《清圣祖实录》卷六十一“康熙十八年四月丙寅”条。

[184]《清德宗实录》卷四百二十四“光绪二十四年七月乙丑”条:“谕内阁,国家设官分职,各有专司,京外大小各官,旧制相沿,不无冗滥。近日臣工条奏,多以裁汰冗员为言,虽未必尽可准行,而参酌情形,实亦有亟当改革者。朕维授事命官,不外综核名实,现当开创百度,事务繁多,度支岁入有常,岂能徒供无用之冗费,致碍当务之急需。……外省,如直隶、甘肃、四川等省,皆系以总督兼管巡抚事,惟湖北、广东、云南三省,督抚同城,原未画一。现在东河在山东境内者,已隶山东巡抚管理,只河南河工由河督专办。今昔情形确有不同。所有督抚同城之湖北、广东、云南三省巡抚,并东河总督,著一并裁撤。其湖北、广东、云南三省,均著以总督兼管巡抚事,东河总督应办事宜,即归并河南巡抚兼办。”

[185]《清德宗实录》卷四百三十“光绪二十四年九月戊辰”条:“各省总督巡抚,国初以来屡经裁移改设,本已斟酌尽善,现在应行整顿诸大端,不在裁减职官,而在综核名在。总督专重典兵,巡抚专重吏治,诚能各举其职,自可相得益彰,倘使坐拥封圻,辜恩溺职,同城则各执意见,专任则益行丛脞,徒事更张,无裨实际,甚无谓也。所有湖北、广东、云南三省巡抚,均著悉仍旧制,毋庸裁并。”

[186]《清德宗实录》卷五百二十九“光绪三十年四月己未”条。

[187]《清德宗实录》卷五百三十七“光绪三十年十一月庚辰”条:“谕内阁政务处,吏部会议,林绍年奏,督抚同城,事权不一,请裁巡抚一折。云南、湖北巡抚两缺,著即行裁撤。湖广总督、云贵总督均著兼管巡抚事。”

[188]《清世祖实录》卷十九“顺治二年七月己未”条:“以明凤阳巡抚高斗光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偏沅等处,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刑部右侍郎潘士良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抚治郧阳等处,提督军务。”

[189]靳润成《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明代,该巡抚于沅州、偏桥镇轮流驻扎。(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64页)乾隆《湖南通志》卷五十九《职官》偏沅巡抚:驻扎沅州府。光绪《湖南通志》卷一百二十一《职官志》偏沅巡抚:驻扎沅州、偏桥镇。又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顺治初年,设偏沅巡抚,驻偏桥镇……康熙三年,湖南分省,改偏沅巡抚自沅州移扎长沙府。”按:顺治初,偏沅巡抚驻扎地可能还在沅州与偏桥二地间轮换,但顺治以后,偏沅巡抚当已固定于沅州驻扎。沅州,属湖南辰州府,雍正八年升为直隶州,乾隆元年升为府。偏桥镇在贵州境内,原属湖广都司,康熙二十二年往属于贵州都司;二十六年裁入贵州镇远府之施秉县。

[190]靳润成《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至明末,偏沅巡抚辖区已经扩展至湖广布政使司洞庭湖以南地区,包括湖广布政司之长沙府、衡州府、常德府、辰州府、宝庆府、永州府、郴州直隶州、靖州直隶州、施州卫、永顺宣慰司、保靖宣慰司,贵州布政司之镇远府、思州府、黎平府、石阡府,四川布政司之夔州府东部地区及酉阳宣抚司。(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57-64页)按,清初,该巡抚驻所仍在沅州、偏桥二地间轮换,可推知该抚辖区仍循旧制。顺治五年及十五年分别设置了四川巡抚和贵州巡抚,偏沅巡抚管辖之四川、贵州之区当还属于二巡抚。

[191]《清世祖实录》卷十一“康熙三年三月甲戌”条:“以湖广武昌、汉阳、黄州、安陆、德安、荆州、襄阳、郧阳八府,归湖广巡抚管辖,以长沙、衡州、永州、宝庆、辰州、常德、岳州七府,郴、靖二州归偏沅巡抚管辖。”“康熙三年四月癸巳”条:“命湖广右布政使移驻长沙,辖长、宝、衡、永、辰、常、岳等七府,郴、靖二州。”

[192]《清世祖实录》卷十二“康熙三年闰六月辛未”条。

[193]《清圣祖实录》卷二十三“康熙六年七月甲寅”条。

[19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

[195]《清世祖实录》卷三十八“顺治五年闰四月癸卯”条:“以委署四川巡抚总兵官李国英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仍巡抚四川、提督军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顺治初年)设四川巡抚一人,驻成都府。”

[196]《清圣祖实录》卷四十六“康熙十三年二月癸卯”条:“四川省另设总督、巡抚各一员缺。”

[197]《清高宗实录》卷三百二十九“乾隆十三年十一月庚辰”条。

[198]《清世祖实录》卷四十四“顺治六年五月丙子”条:“擢浙江嘉湖道参议李棲凤为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巡抚广东、提督军务;以三等阿达哈哈番郭肇基为兵部左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广西、提督军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顺治初年)设广东总督一人……广东巡抚一人,均驻广州府。”

[199]《清世宗实录》卷十八“雍正二年四月丁未”条:“以广西总督孔毓珣为广东广西总督,兵部右侍郎李绂为广西巡抚。”

[200]《清德宗实录》卷四百二十四“光绪二十四年七月乙丑”条。

[201]《清德宗实录》卷四百三十“光绪二十四年九月戊辰”条。

[202]《清德宗实录》卷五百四十六“光绪三十一年六月己未”条。

[203]《清世祖实录》卷四十四“顺治六年五月丙子”条:“擢浙江嘉湖道参议李棲凤为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巡抚广东、提督军务;以三等阿达哈哈番郭肇基为兵部左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广西、提督军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顺治初年)设广西巡抚一人,驻桂林府。”

[204]《清史稿》卷一百十六《职官志三》。

[205]《清世祖实录》卷一百二十三“顺治十六年正月癸卯”条:“起降调原任湖广巡抚林天擎为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巡抚云南、赞理军务。从经略洪承畴请也。”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顺治初年)设云南巡抚一人,驻云南府。”

[206]《清世宗实录》卷四十三“雍正四年四月戊寅”条。

[207]《清世宗实录》卷五十五“雍正五年闰三月癸亥”条。

[208]《清世宗实录》卷三十七“雍正三年十月庚寅”条:“调云贵总督伊都立为山西总督,管理巡抚事务;升云南巡抚杨名时为云贵总督,仍管云南巡抚事务;调广西巡抚鄂尔泰为云南巡抚,管云贵总督事务;山西巡抚布兰泰为湖南巡抚;以内阁学士汪漋为广西巡抚;湖南巡抚王朝恩为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

[209]《清史稿》卷一百十六《职官志三》:“雍正十年,(鄂尔泰)升总督,兼巡抚事。张广泗继之,亦兼巡抚。乾隆十二年,始授图尔炳阿为巡抚。”《清高宗实录》卷二百八十六“乾隆十二年三月辛丑”条:“贵州总督张广泗于此等苗蛮情形素所熟悉。贵州地方,张广泗料理以来,现在妥协苗种向化可以无虞。谕云贵二省,原系总督一人管辖,著仍照旧制,即以张允随授为云贵总督,图尔炳阿著授为云南巡抚,孙绍武著授为贵州巡抚。”

[210]《清德宗实录》卷四百二十四“光绪二十四年七月乙丑”条。

[211]《清德宗实录》卷四百三十“光绪二十四年九月戊辰”条。

[212]《清德宗实录》卷五百三十七“光绪三十年十一月庚辰”条:“谕内阁政务处,吏部会议,林绍年奏,督抚同城,事权不一,请裁巡抚一折。云南、湖北巡抚两缺,著即行裁撤。湖广总督、云贵总督均著兼管巡抚事。”

[213]《清世祖实录》卷一百十八“顺治十五年六月辛未”条:“擢湖广督粮道参议赵廷臣为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巡抚贵州、提督军务,以经略大学士洪承畴荐举故也。”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顺治十五年,设贵州巡抚一人,驻贵阳府。”

[214]《清圣祖实录》卷二十“康熙五年九月辛卯”条。

[215]《清世宗实录》卷七十一“雍正六年七月戊寅”条。

[216]《清高宗实录》卷二十“乾隆元年六月癸酉”条:“谕贵州苗疆事务,自张广泗经略以来,渐次就绪,但善后事宜正须料理,必事权归一,始可专其责成。张广泗著授为贵州总督,兼管巡抚事务。尹继善著为云南总督,专办云南事务。俱另行铸给关防。”

[217]《清高宗实录》卷二百八十六“乾隆十二年三月辛丑”条:“贵州总督张广泗于此等苗蛮情形素所熟悉。贵州地方,张广泗料理以来,现在妥协苗种向化可以无虞。谕云贵二省,原系总督一人管辖,著仍照旧制,即以张允随授为云贵总督,图尔炳阿著授为云南巡抚,孙绍武著授为贵州巡抚。”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乾隆十二年,谕,贵州省内苗蛮错处,军务关系甚重,巡抚文员与通省营弁不相统辖。从前抚提各持意见,公事遂致掣肘。总督驻扎云南,相隔辽远,贵州巡抚著提督军务,节制通省兵马。”

[218]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乾隆十三年,谕黔省古州、松桃等处苗疆,最关紧要,与云南总督驻扎之地,相去窎远,若有事必需督抚会商,未免迟滞。巡抚爱必达著加节制兵马衔,以资弹压。”“乾隆十八年,定凡补授贵州巡抚者,均加节制兵马衔。”

[219]《清德宗实录》卷五百七十一“光绪三十三年三月己亥”条:“谕内阁,东三省吏治因循,民生困苦,亟应认真整顿,以除积弊而专责成。盛京将军著改为东三省总督,兼管三省将军事务,随时分驻三省行台。奉天、吉林、黑龙江各设巡抚一缺,以资治理。”

[220]《宣统政纪》卷三十三“宣统二年三月癸亥”条:“谕内阁,奉天巡抚著即裁撤,东三省总督锡良著兼管奉天巡抚事。”

[221]《清德宗实录》卷五百七十一“光绪三十三年三月己亥”条。

[222]《清德宗实录》卷五百七十一“光绪三十三年三月己亥”条。

[223]《清圣祖实录》卷十一“康熙三年四月戊申”条。

[224]《清圣祖实录》卷二十三“康熙六年七月甲寅”条。

[225]乾隆《江南通志》卷一百六《职官志》。

[226]《清圣祖实录》卷二十三“康熙六年七月甲寅”条。

[227]参见本书第41-42页“南赣巡抚”。

[228]《河南道监察御史臣张问政谨题为敬因新制用舒末议仰祈睿鉴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吏科史书》。转引自[日]真水康树《明清地方行政制度研究》,北京燕山出版社1997年版,第46页。

[229][日]真水康树:《明清地方行政制度研究》第二章,北京燕山出版社1997年版,第46页。

[230](清)薛福成:《庸盦海外文编》卷四“叙督抚同城之损(1890年)”,“近代中国外交史资料汇刊”本。

[231]《清德宗实录》卷四百二十四“光绪二十四年七月乙丑”条。

[232]《清德宗实录》卷四百三十“光绪二十四年九月戊辰”条。

[233]《清德宗实录》卷五百三十七“光绪三十年十一月庚辰”条,卷五百四十六“光绪三十一年六月己未”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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