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起新民主主义的民主制度,在实践中落实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纲领,是摆在毛泽东等中国共产党人面前的首要任务。中国共产党人及时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实践的经验教训,适时将实践经验升华为相应的制度加以实施,从而在新民主主义的实践中确立了新民主主义的各项民主制度,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组织形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奠定了根本基础。此外,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还探索了人民民主发展的若干原则,并首次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设想。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两者珠联璧合,构成了人民民主的核心制度。
《论人民民主专政》发表后,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在全国解放区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实践。1949年8月,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复华东局并告各中央局、分局、各野战军前委电》,强调三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和各县均应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在毛泽东的倡导和督促下,全国各地先后召开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毛泽东在8月13日亲自出席了北平市各界代表会议。解放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召开,为新中国成立以后召开普选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准备了条件,奠定了基础。
新中国成立之初,全国尚未完全解放,召开地方各级直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客观条件还不具备。为此,党和国家采取了一些过渡性的措施。在中央,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赋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能。这种依法授权国家权力的方式,体现了共和国的缔造者对建国法定程序的特别尊重。在地方,则首先建立军事管制委员会这种临时性政权,同时自上而下委派人员组成地方人民政府;在政治条件许可时,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建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1952年年底,第一届全国政协任期届满,是否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问题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是否如期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按照中央的已有承诺和设计,及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结束政治协商会议代行政权组织形式的功能,并制定宪法,依法保障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党内争论的焦点。有部分领导人认为在较短时间内无法完成召开全国人大所做的各种准备工作,应该继续沿用政治协商会议,新中国成立的头三年,政治协商会议在全国人民心目中有很好的信誉,各民主党派政治协商会议的作用给予肯定,他们并不积极要求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人从历史与现实的高度,肯定了民主党派的作用。1950年4月,毛泽东在听取第一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汇报时指出:从长远和整体看,必须要民主党派。民主党派是联系小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政权中要有他们的代表才行。党中央经认真研究,初步考虑先在1953年春夏之间召开全国政协二届全体会议,而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推到三年以后再召开。做出如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人决心兑现民主革命时期的政治诺言,也标志着全党形成了采取代议制方式建立人民共和国的共识。这对于人大制度的确立起到了第一推动力的作用。
1953年1月20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讨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问题时,毛泽东宣布:就全国范围来说,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从1953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选民登记和投票选举。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普选运动,它极大地唤醒了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意识,大大地推动了我国人民民主事业。1949年制定通过的《共同纲领》已经不能适应形势进一步发展的要求,中国人民需要把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以及为实现这个目标所必需的民主制度和措施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1953年,中央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宪法的工作,毛泽东亲自领导了宪法起草小组的工作,亲自参加宪法草案的具体内容讨论。他深入研究和比较了国内外各类宪法的优劣,学习吸收中外历史上一切革命性、民主性、进步性的东西,借鉴一切对人民有利的经验。宪法草案在1954年公布后,在两个月的时间里,引起了全国人民的热烈讨论,共有1畅5亿人参加。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宪法明确规定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结束了由政协全体会议授权中央人民政府代行国家最高权力的历史。同时,大会还选举了中央各国家机构负责人,制定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组织法等。根据这些法律,产生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从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
经过人民代表会议的试点实践,新中国终于在1954年9月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从而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了我国的国体和政体。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与中国具体实际的结合,既符合我国国情又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
党派合作协商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在抗战期间领导参与宪政民主运动的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的。抗战期间,根据“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构想,结合抗日根据地的具体情况,中国共产党人形成了独到的“三三制”政权思想。“三三制”的实行,带来了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民主之风,不仅从政治上进一步团结了各抗日党派、各抗日阶级与阶层,也争取了中间力量,调动起一切积极因素,共同为抗战救国贡献力量,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全国的民主化运动。“三三制”民主政权是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建设的典型,也是中国协商民主制度的雏形。
抗战胜利后,为避免内战爆发,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非常重视团结各民主党派,与各民主党派团结合作争取和平民主建立新中国。194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对目前时局的宣言,公开提出“和平、民主、团结”的方针。“要求国民党政府立即实施六项措施,承认各党派的合法地位,立即召开各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物会议成立举国一致的民主的联合政府。”[61]宣言得到各民主党派热烈响应。为进一步争取和平民主的实现,8月28日,毛泽东亲自率领中国代表团赴重庆与蒋介石展开重庆和谈。谈判期间,毛泽东与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代表人物包括张澜、沈钧儒、黄炎培、章伯钧等人广泛接触会晤,开诚布公地向他们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主张和实现和平、民主、团结的和平建国基本方针。这样,团结了各民主党派,与各民主党派建立了亲密的友谊关系。
“双十协定”签订后,为了解决国内和平建设问题,在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紧密合作、努力斗争下,1946年1月,国民政府在重庆召开了政治协商会议。会议期间,中国共产党人进一步加强同民盟及其他民主党派的协商与合作,团结一致、抵制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图谋,使政协会议通过了施政纲领、政治组织、宪法草案等五个决议案。这些决议规定的内容虽然与党的新民主主义纲领有很大差距,但却因公开地否定了蒋介石的专制独裁和内战政策,有利于人民而不利于蒋介石与国民党的独裁统治。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的团结合作,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国民党发动全面内战后,中国共产党坚持与民主党派真诚合作,共商国是,共同奋斗。各民主党派对中间路线仍抱有幻想,主张在国民党和共产党之间实行“中间路线”,另走“第三条道路”,试图在中国建立一个欧美式的资本主义国家,自由地发展资本主义。然而,已决心用武力解决一切的国民党,对民主党派所主张的“中间路线”已无法容忍,1947年10月,国民党政府勒令民盟解散,“第三条道路”和“中间路线”破产。这充分说明在抗战胜利后的中国,由于国内外局势的变化,民族资产阶级自身的两面性,根本不可能在国共两党之外建立起一个欧美式的资本主义民主政权。为了团结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民主人士及社会各界,建立一个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1947年10月,毛泽东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向中外宣布:“联合工农兵学商各被压迫阶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少数民族、各地华侨和其他爱国分子,组成民族统一战线,打倒蒋介石独裁政府,成立民主联合政府。”[62]1948年4月,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号召“团结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没有反动分子参加的新的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63]。中国共产党的号召,先后得到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和海外华侨的热烈响应。1948年5月l日,毛泽东致信李济深、沈钧儒时指出:“此项会议似宜定名为政治协商会议。”1949年1月,李济深、沈钧儒等55名抵达解放区的民主人士联名发表《我们对时局的意见》,一致表示“愿在中共领导下,献其绵薄,共策进行,以期中国人民民主革命之迅速成功,独立、自由、和平、幸福的新中国之早日实现”[64]。
1949年3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的报告中,批评了在对待党外民主人士问题上存在的关门主义等错误倾向,全面阐述了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思想,明确提出了党派合作的重要性,要求全党对于这个问题必须有认真的检讨和正确的认识。通过七届二中全会,中国共产党进一步加强了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与合作,一个崭新的政党制度即将在新中国诞生。此后,中国共产党在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共商国是的实践中,确定了多党合作的具体形式。
1949年6月15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1949年9月17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最终决定将新政治协商会议名称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9月下旬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9月21日开始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经多方讨论协商,通过法定程序最终成为多党合作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政治协商会议上确定了民主党派人士在即将成立的中央政府任职参政,成为多党合作制度的又一具体形式。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成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共同政治基础,这样,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就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得到了确立。
1954年12月,在中共中央的建议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了《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奠定了中共领导下政治协商的制度基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就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民主协商的做法,逐渐成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制度。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贯彻实施,社会主义改造在1956年年末基本完成,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已经确立。中国进入了崭新的社会主义社会。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等讲话中,对党派政治协商的原则进行了创造性地阐述,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八字方针,对政治协商制度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在随后召开的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和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作为社会主义时期多党合作、处理党派关系的指导方针,得到了正式的确认。对于政协二届全国委员的产生,中共中央确定了人民政协以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为基础的政治原则和全国委员会名单由各党派协商提名的原则,最后达到了559人,比第一届全国委员会198人增加了1倍多,中共委员名额被有意识地减少,为150人,仅占26畅8%,各民主党派和各界民主人士达409人,占73畅2%。大会选出的16名副主席当中,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民主人士13人,占81畅2%。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的职能发挥作用,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力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形式。”[65]这两种形式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开始就与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不同,更是西方民主无可比拟的。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奠基。
民族问题一向是困扰中国这个多民族国家的难题。在历史上对民族问题的处理,历代统治者的政策自有其利弊得失,但总体上并未得到妥善处理。辛亥革命后的中华民国政府,在民族问题民族政策上依然具有大汉族主义的倾向,其民族政策也始终未能平等对待各少数民族。中国共产党人接受列宁领导下的共产国际所提出的民族政策,在二大上明确提出“民族自决”的主张。这是有关民族问题的理论雏形。长征结束后,中国共产党在西北地区发展,对民族自决的政策进行了发展,逐渐形成了民族自治的思想。1937年8月15日,中国共产党公布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在“全国人民的总动员”条文中,曾明确规定:“动员蒙民、回民及其他一切少数民族,在民族自决和民族自治的原则下,共同抗日。”[66]同年11月,中共中央制定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也有同样的规定。国难当头,中国共产党人已经将民族纲领的重心开始向实现民族自治转移。
1938年9月,中共在延安召开扩大的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毛泽东在会上做了题为《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在报告中,毛泽东对“民族区域自治”基本政策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理论阐述。提出允许各少数民族与汉族享有平等权利,在共同抗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利,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赞助他们发展各自的文化教育。六届六中全会是民族区域自治思想趋于成熟的历史标志。随后,中共中央在西北局专门成立了民族问题研究室,调研西北各少数民族,特别是蒙古族、回族的情况,为中央制定民族政策提供依据。民族自治构想的提出,推动了各少数民族团结一致参加抗战。抗战期间,大青山革命根据地蒙汉民族民主政权、琼崖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创建发展,陕甘宁边区辖区民族自治权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与民族自治构想的实施有密切关系。
抗战胜利后,中国共产党人进一步发展民族自治的构想。1946年中共代表团在政治协商会议上提交了《和平建国纲领草案》,提出少数民族区域承认其自治权,确定省县参议员的名额等主张。《草案》获得通过,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得到法律保障,或国家政权认可。
此后,中共中央在内蒙古、海南、新疆等地将民族自治的政策不断贯彻实施,获得了空前的发展。理论上,民族区域自治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基本成熟的政策体系。实践上,1948年内蒙古民族自治政权的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功,为新民主主义社会民族区域自治的国家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积累了经验。
1949年年初,毛泽东根据中国历史和当时国情,决定不实行联邦制而采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49年9月,周恩来在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征询意见时指出:“任何民族都是有自决权的,这是毫无疑问的事。但是今天帝国主义者又想分裂我们的西藏、台湾甚至新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希望各民族不要听帝国主义者的挑拨。为了这一点,我们国家的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叫联邦。我们虽然不是联邦,但却主张民族区域自治,行使民族自治的权力。”[67]经过充分协商与讨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终被明确写入《共同纲领》中,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在理论上形成和在实践上被作为国家的一项政治制度正式确立了。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制定的民族自治政策,既使所有少数民族都能享受自治权利,维护本民族的民主权益,真正使各族人民群众都实现当家作主,都能广泛参与国家和本民族内部事务的管理,又保证了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和国家政治的统一。民族区域自治是对民主实现形式的伟大创造,被称为“史无前例的创举”。
除了以上各项民主制度的确立外,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还领导人民开启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当时的历史时期,刘少奇曾提出:“无产阶级法制,就是人民民主的法制,也就是社会主义法制。法制不一定是指专政方面的,人民内部也要有法制,国家工作人员和群众也要受公共章程的约束……法院独立审判是对的,是宪法规定了的,党委和政府不应该干涉他们判案子。”[68]与此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建立起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后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载入宪法,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基本政治制度。此外,中国共产党还领导人民建立了街道居民委员会的群众自治组织,开始了基层民主实践。
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还创造性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若干原则。毛泽东指出,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设社会主义,以“团结—批评—团结”的民主方式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造成一种“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69]的政治局面,“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的最大权利,最根本的权利”[70],以及发动群众反对官僚主义,精简党政机构,用规章制度管人,等等。此外,毛泽东还特别提出要依据经济基础和生产力的发展需要,鼓励群众以首创精神改革国家制度的重要思想。毛泽东指出:“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和生产力的发展需要……在群众觉悟提高的基础上,允许并且鼓励群众的那些打破限制生产力发展的规章制度的创举。”[71]这所有的一切对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仍有着重要指导意义。周恩来指出:“我们现在还不是普遍实行直接的、秘密的选举,全国的经济和文化水平还没有发展到具备这样的条件。但是我们可以从另外一些方面来扩大民主,例如:第一,使人大代表经常去接触人民。我们的人大代表,还有政协委员,每年应有两次到人民中去直接视察工作。他们可以从与政府不同的角度去接触广大人民,接触实际,看我们的工作是否做得恰当,做错了没有,有什么缺点,有什么偏差……第二……就是把所有代表的发言,包括批评政府工作的发言,不管对的、部分对的甚至错的都发表出来。这就在人民中揭露了政府工作的缺点……西方议会的某些形式和方法还是可以学的,这能够使我们从不同方面来发现问题……第三,我们还要进一步使人大代表参加对政府工作的检查,一直到检查公安、司法工作……不仅这样,中央与地方也要互相影响……中央与地方要相互影响,相互监督,不要以为只是上面对下面监督,下面同样要监督上面,起制约的作用。唱‘对台戏’就是从两个方面看问题,来完成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72]可以说,今天我们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举措,都是在实践周恩来当年提出的设想。此外,刘少奇还提出了借鉴参考美国总统任期制的设想。[73]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方面,在明确政协性质和任务基础上发展了协商民主;以“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发展了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关系;等等。
当然,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我国民主实践中出现了失误。重提“以阶级斗争为纲”,以及把“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作为“充分发挥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最终导致深重浩劫的十年内乱。事实证明,“大民主”对社会主义民主不是发展了,而是严重破坏了。这些错误的理论与实践给党和国家民主政治发展带来了深刻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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