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问题”调研组
2014年7月
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资本、产业的过程。就科技成果产业化而言,资本化是手段,产业化是目的,只有实现了资本化,才有条件推进产业化。科技成果本身不是生产力,只有产业化后才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近年来,我省制发了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一系列政策规定,推进新能源、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制药等重点领域科技创新取得明显成效,高新技术产业年均增速20%以上。培养和引进大批高端人才,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提供了人才支撑。但由于我省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起步较晚、规模较小,对经济的贡献率较低,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要求相比、与发达地区相比,目前还有不小差距。
一、主要问题
(一)科技成果进入资本市场和产业化的总量少,有20%的应用型科技成果不能转化;引导成果转化的政策不健全、不响亮;企业在成果转化中怕风险,积极性不高;技术市场虽然建了一些,但运转不好,科技信息不畅通。主要原因:一是在激励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成为转化主体、激励高校和科研单位创新孵化、保护科技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缺乏系统配套政策。现行的科技奖励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成果轻转化”的导向,导致一些没有实际用处又不是高端前沿的科技成果产生并获奖。二是成果转化的技术评价、合同认定、技术市场、信息平台等功能不健全,体系不完善,服务不到位。三是一些企业急功近利,科技创新能力不强;高校、科研单位缺乏转化载体和资金支撑,没有利用好产学研合作这个有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二)对国内外科技成果的吸引力不强,技术吸纳合同交易额列全国22位,居环渤海七省市倒数第一。这在客观上与我省实力和条件不足有关,在主观上也存在着偏重项目和资金引进带来的直接效益,而对存有转化风险的科技成果引进积极性不高。
(三)创新转化团队和科技人才队伍不强,人才作用发挥不充分,外流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原因:一是缺乏科技带头人和领军人才,组建团队的力量较弱。二是习惯于用管理行政干部的办法管理科技人员,管理制度与科研工作特点不适应。三是吸引人才政策的原则性规定多,含金量不高,缺乏可操作性,在与京津等发达地区人才竞争中处于弱势。
(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投入水平低,支撑转化的作用有限。2013年,全国投入强度是2.09%,北京6.16%,天津2.8%,我省仅1%,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财政、企业和社会投入总量少,缺乏专项资金和创业风险投资。金融机构开展科技投融资的渠道少,创新产品不多。
二、对策建议
(一)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推动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1.以市场为导向加强源头把关。在财政支持的科研课题选题和立项的源头上,一定要坚持市场导向,除基础研究课题和学校教学课题外,其他所有科研课题均应做周密的市场调查,并进行能否转化的可行性分析。面向市场的应用开发类研究,应建立由市场主体参与并主导的项目资助和成果生成机制。有关部门对转化可行性高的成果应大力扶持,对不符合转化条件的不予立项和经费支持。
2.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一是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对成果转化实施股权和分红的激励措施,包括作价入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和分红等。明确规定以成果转化项目收益为基础实施股权和分红,应不以企业整体盈亏为前提,避免挫伤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二是设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奖。鼓励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依法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奖,重奖在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金筹集、奖励等级、标准、程序等具体办法,可借鉴浙江、贵州、辽宁等省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拟定。
3.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一是依据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技术发展路径,通过招标、政府后补等形式,引导企业引进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关键技术和应用技术。二是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配置良好设备,聚集优秀人才。引导企业加大对成果转化的资金支持,多方筹资、多元投入。三是提倡企业参加行业技术协会,加强与国内外高校和著名企业研发机构的合作,帮助企业实现科技成果的孵化、转化和产业化。四是鼓励以定制的方式,首购首用我省科技企业创制的高新技术产品,建立风险补偿办法,对首购首用单位给予适当风险补偿。
4.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转化联盟。一是支持运用市场机制建立更多的产学研协同创新转化战略联盟,共同培养创新人才,联合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产学研三方应明确职责分工,制定权责利相统一的合作机制。二是鼓励科研机构、高校采取作价投资、先转让后出资、先技术服务再作价出资等模式运作。三是在高校和科研机构中设立面向企业创新人才的客座研究员岗位,选聘企业高级专家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支持企业为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研发岗位,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四是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围绕高新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搭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产学研共建共享研究院、实验室等。五是完善高校、科研单位已建立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支持在高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六是建立河北省产学研转化学会,主要任务是研究、探索产学研成果转化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出推动产学研成果转化的政策建议。
5.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由政府推动、企业全程参与。对于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条件和要求的,列入和实施国家、省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专项。对于钢铁、化工、建材等产业改造升级和与科学治霾的节能减排技术相关的科技成果,制定实施攻坚计划和转化工作技术路线图,集中力量突破转化瓶颈,尽快实现转化和应用。鼓励企业参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
(二)加强与国内外科技界产业界的协作,积极引进高质量的科技成果
6.大力争取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到我省落户。主要包括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工程、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
7.建立京津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集聚区。在保定、廊坊、秦皇岛重点推进白洋淀科技城,清华大学廊坊中试孵化基地和固安肽谷科学园,中科院科学城建设。在石家庄、张家口、承德谋划建设特色鲜明的科技园区,为在京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中试基地转移提供载体。依托重点企业和重点园区,围绕产业发展技术需求,加强与京津高校、科研机构对接合作,形成我省独特的创新和转化优势。
8.加强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一是鼓励我省企事业单位与国内重点院校、科研机构加强创新合作,吸引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在我省转化。二是加强与中央企业的合作,着力吸引大型央企、知名民企投资我省高新技术产业。三是鼓励境外企业、科研机构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实施企业国际创新合作计划试点,设立外资企业研发服务基地。四是积极承接欧、美、日、韩等重点国家的产业转移,提升产业转移的规模与层次。五是支持省内企业和研发机构开展全球研发服务外包,在境外开展联合研发、设立研发机构和申请国际专利。
(三)改革人才管理制度,大力引进国内外高端人才
科技成果转化最核心的要素是人才,应把人才问题摆在科技创新和转化工作的优先位置重视和支持。
9.建立与人才工作特点相适应的用人机制。一是改革用管理行政干部的办法管理科技人才的做法,建立与人才工作规律相适应的人才评价和岗位管理的制度。二是事业单位在职科技人员在研发和转化期间,可实行弹性上班。三是事业单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超出编制限额时,由编制部门在编制总量内优先调剂解决,人社部门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四是科研和转化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五是组织科技人员到企业挂职,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六是鼓励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停薪留职创办领办企业,三年后可回原单位重新上岗。
10.建立有利于成果转化的职称评聘办法。一是事业单位评职称,不仅要看论文,更要提高对科技成果转化贡献率的权重,具体标准由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二是特殊人才评聘职称时,应参照有关省市做法,允许超限20-30%,按特设岗位解决。三是民营科技企业申报职称时,可不看基础职称,直接申报副高和正高。
11.面向世界引进人才。一是根据我省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的战略需要,鼓励和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项目开发引进等形式,面向世界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紧缺型人才和列入国家“千人计划”内的人才。二是利用好海外留学生社团、海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技术联盟、海外高校实习联盟、海外猎头等组织,为我省引进更多的高端急需人才。
12.推进京津冀人才深度合作。一是建立三方人才合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协同发展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二是在区域内专家称号、职称资格互认;社保卡一卡通;养老关系转移对接;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在职人才流动,双方单位同意后,科技人员可自主决定去留。三是联合举办人才交流洽谈活动,打造共用共享的招聘人才网络平台,健全人才流动机制。四是支持在石家庄、张家口、涿州分别建设国家级人才创新创业实践基地,支持在廊坊建设“中国博士后成果转化基地”。在企业和高校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支持我省建设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五是推进我省沿海和环京津地区建设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围绕实施特殊政策、构建特别机构、营造特优环境,出台推进试验区人才建设的意见。六是在各设区市和环首都县(市、区)各建一个“人才家园”,为高层次人才来冀创业提供住房和生活配套服务。
13.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参照经济实力与我省大体相当地区的做法,省、市、县政府根据人才工作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培养急需人才,激励现有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
(四)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构建多元化投融资体系
14.健全科技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加快发展科技银行、科技保险、风险投资等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信用互动、科技保险、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供应链融资、票据融资等融资服务。
15.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和风险补偿资金。一是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应参照辽宁省做法以不低于30%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按照中央要求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财政资金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应向京津政策靠拢,以减少在区域协作中,我省人才、技术外流。二是由政府、企业、银行、保险公司参股并有条件地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基金,对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损失给予补偿。
16.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技术资本化。支持科技成果作为商品,依据转化法和我省转化条例上市交易;支持科技成果持有者创办、领办、承包企业;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智力作为资本入股、参股;支持科技成果与有形资产投资方结合,组建和发展科技公司;鼓励科技人员和企业以专利技术进行质押和贷款融资。
17.改革科技成果处置权和经费管理制度。一是探索建立科技成果处置权、分配权和将收益权下放到创新团队的政策,探索将财政支持发明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或上市交易等政策,支持组建更多的创新团队。二是推动高校、科研单位财政经费管理制度改革,调整支出结构,向科技成果转化倾斜,减少对基础研究课题和教学课题以外的非转化成果的经费投入。
18.实行科技企业减免税政策。一是税务部门应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科技企业因技术进步产品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三是民营科技企业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四是企业科研开发的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150%摊销。五是为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免征增值税。
(五)强化薄弱环节,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保障体系
19.完善法规体系。一是修订《河北省科技进步条例》、《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等。这些地方性法规曾发挥了历史性作用,但目前有的条款与新形势不适应。二是根据中央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针对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吸引人才技术的政策规定、科技投融资条例、促进产学研合作条例等法规政策。
20.健全中介服务。一是建立健全各级技术市场、科技信息市场、技术转移机构、企业孵化器、成果评价、技术合同认定、人才服务、场地服务等各类社会服务组织,加快完善社会服务体系。二是建立依托京津覆盖全省的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科技交易市场和信息平台,吸引国家和京津更多高端成果到河北推介转化,进行公平、规范的技术交易。
21.建立技术贸易预警机制。支持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修改。建设一批高新技术产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TBT)预警机制,指导和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国外技术贸易壁垒。
22.维护科技人员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成立各级科技人员维权协会,采用社会化方法运作,聘用专职人员开展维权活动。
各级党委、政府应将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工作作为战略任务,纳入党政干部年度目标考核责任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发展布局、制定政策措施、谋划实施重大工程。有关高校院所、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应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深入实施成果转化工作。(执笔人:李民)
附:省政协“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问题”调研组成员名单
省政协“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问题”调研组成员名单
组 长:段惠军 省政协副主席、农工党河北省委主委
副 组 长:李 民 省政协常委、省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赵新喜 省人社厅副厅长、省人才办副主任
廖 波 省政协常委、省科技厅巡视员
徐 英 省政协常委、农工党河北省委驻会副主委
武义青 省政协常委、民建河北省委副主委,石家庄市政协副主席、河北经贸大学副校长
成 员:马胜祥 省政协委员、河北经贸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李玉国 省政协委员、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李昆山 省科技厅投资中心副主任
田建超 省科协办公室副调研员
石永会 省人社厅人力资源研究所主任
王建华 农工党河北省委参政议政部副部长
工作人员:李见平 省政协民宗委办公室主任
逯 卫 省政协民宗委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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