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园发〔2010〕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精神,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持续培育和发展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领军型企业,聚集和培育一大批海内外高端领军人才,按照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有关方案,组织实施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以下简称中关村高聚工程),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由市委组织部、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中关村管委会等部门组成中关村高聚工程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推进中关村高聚工程相关实施工作。
第二条 中关村高聚工程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高聚工程办公室)设在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答咨询、受理申请和资格审查工作。
第三条 中关村高聚工程工作小组委托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家顾问委员会推荐知名企业家、风险投资家、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 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相关支持资金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五条 战略科学家标准。战略科学家是指在信息科学、生命科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等领域从事国际前沿科学技术研究,具有国际科学视野和科技战略眼光,能够正确把握科学技术发展方向,提出本领域发展的战略目标、战略构想和技术路线,其研究成果对本学科和技术领域产生重要影响的科学家。
第六条 战略科学家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第七条 战略科学家扶持政策。鼓励中关村重点企业根据企业发展战略需要,面向全球,在信息科学、生命科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等领域广泛吸引战略科学家,并由战略科学家领衔建立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科学研究所。政府每年给予战略科学家一定额度的科研和工作经费支持。
第八条 科技创新人才标准。科技创新人才是指2008年1月1日以后在中关村领军型企业工作,担任企业首席科学家、首席技术官或其他同等级别职务,领衔重大研发项目,解决核心技术难题的高端人才。
第九条 科技创新人才一般应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原则上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第十条 科技创新人才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创业未来之星标准。创业未来之星是指在未来5~10年有潜力成长为中关村领军型企业的企业创始人或创始团队。其创办的企业原则上是已经注册成立1个月以上5年以内,产品正处于中试阶段。创业未来之星应该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其创办的企业已获得投资1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创业未来之星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风险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标准。风险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是指在风险投资、金融、法律、财务、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等领域从事风险投资或科技中介,具备行业认可的从业资质,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强创新服务能力,有设计和实施服务模式的成功经验或若干成功案例,其领衔的团队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高端人才。其中,风险投资家应主导投资了多家行业影响力大并成功上市的创业型企业。
第十四条 风险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一般应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第十五条 风险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高端领军人才认定的申请方式。
第十七条 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评审。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评审委员会采取集中评审方式。评审工作包括材料审核和面试审核等环节,并对评审合格人选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九条 确定人选。
第二十条 属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并已被列入中央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的人选,直接成为中关村高聚工程的人选,享受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扶持政策,但不重复享受一次性资金奖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高聚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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