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政发〔2001〕165号)
为了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激励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促进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的软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担任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连续任职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连续任职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 市科委每年将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软件产业人才发展状况对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专项奖励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购买汽车和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给本企业增加资本金的投入。
第五条 专项奖励标准最高为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本人上年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80%,可当年奖励,也可累计几年集中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离开本市软件企业即停止给予专项奖励。
第六条 办理专项奖励需填报《专项奖励申报表》,并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第七条 专项奖励办理:市科委委托市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受理。每年由软件企业向市软件行业协会报送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和《专项奖励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初审合格后,由市科委审核批准。软件企业集中到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现金拨付。办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和10月份。
第八条 专项奖励办理机构要建立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个人账户,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复核审查。专项奖励办理机构可从专项奖励经费中提取2%,作为管理费用。
第九条 软件企业要据实提供上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奖励,并取消软件企业资格。市科委设立投诉电话、号码为66153424。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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