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府规字〔2010〕16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海外人才来我市工作和创业,更好地服务苏州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委〔2010〕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发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在企事业单位担任高级管理或高级技术职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第四条 《居住证》由市公安局制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和发放工作。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海外人才的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条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或地区、工作单位、证件类型、号码、签发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 《居住证》主要有以下功能:
第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有下列权益:
第八条 申领《居住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办理《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居住证》有效期限一般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续办新证的,原《居住证》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因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居住证》期满未续办的,中止、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收回《居住证》并上缴发证机关。
第十四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为随同来本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副卡,副卡应载明持有人的基本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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