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秩序
秩序是人类永恒的话题。作为表征社会系统运行有序性的一个基本范畴,社会秩序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的进步与发展有着显著的影响,或者说是相互影响。从理论渊源上理清社会秩序的内涵对于我们理解社区公共秩序具有重要的导引作用。
(一)西方对社会秩序的研究
在西方,近现代以来,有很多学者从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不同的角度对社会秩序进行了研究,有所著述的学者有霍布斯、韦伯、帕森斯、哈耶克、库利、吉登斯、亨廷顿、诺思等。
较早研究社会秩序的是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他从社会契约论角度来解释社会秩序的起源:独立的个人为摆脱“人自为战”的混乱状态,相互缔结契约,形成社会秩序与国家,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遵守“自然法”而订立契约所形成的,是一部人造的机器。不同于霍布斯把使人类摆脱可怕的自然状态的途径归于确立强大的国家权力,帕森斯研究“是什么使社会维系成一个整体”时,则归之于价值的内在化或行动者依循规范体系的规定而行动的过程。帕森斯的社会理论提出了“意志论”行动自由原则,在阐述“秩序如何可能”的同时,重视人的行动自由,并把人在行动中所贯穿的“意义”当作解决行动本身和社会秩序问题的关键。权力概念处于中心地位。权力作为“运作机制”将微观的个人行动和宏观的社会秩序连接了起来,并体现在个人行动者的行动中。他认为,“只有靠实际的强力和各种制度化、层次化的权力结构的运作,才能保证产生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并保证应付社会秩序运作中所产生的各种不正常现象或病态状况”[1]。
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认为:“所谓社会的秩序,在本质上便意味着个人的行动是由成功的预见所指导的,这亦即是说人们不仅可以有效地运用他们的知识,而且还能够极有信心地预见到他们能从其他人那里所获得的合作。”[2]另外,他还把秩序界定为“这样一种事态,其间,无数且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极为密切的,所以从我们对整体中的某个空间部分或某个时间部分所作的了解中,我们可以对其余部分做出正确的预期,或者至少是学会做出颇有希望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3]。他还在《自由的构成》中写道:“所谓社会秩序,在本质上便意味着个人的行动是由成功的预期指导的,这也即是说,人们不仅可以有效地使用他们的知识,而且还能够有信心地预见到他们能从其他人那里获得的合作。”[4]
在诸多学者不同角度的著述中,关于秩序的叙述角度也不尽相同,哈耶克承认:“秩序(order),就像它的近义词‘系统’、‘结构’和‘模式’一样,是个难以把握的概念。”[5]因此其秩序概念内涵混杂,在不同的语境下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哈耶克主张:“我们需要对两种即有所不同又相互联系的秩序概念加以区分。作为一个动词或名词,‘order’既可以用来指根据我们的感觉从不同方面对物体和事件加以排列或划分的精神活动的结果,譬如科学对感性世界的重新排列向我们表明的情况,也可以指人们设想客体或事件在一定时间所具有的或人们赋予它的一定的物质格局(physical arrangements),‘regularity’(规律)源于拉丁语中用来表示规则的‘regula’一词,它当然不过是同样的因素之间的关系表现出的不同的时空方面。”[6]
尽管没有达成统一共识的概念,总体上来说,西方学者对社会秩序的界定,对本书研究中思考社区公共秩序的内涵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即把社会秩序看作是“表示社会有序状态或动态平衡的社会学范畴”[7]。强调社会秩序是“事物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各种因素相互联系,因此我们能根据我们对整体的某个局部或是间断的了解而得到对其他部分的正确预期,或至少期望很有可能被证明是正确”[8]。“社会生活的秩序并非个人或群体之间达成的任何一种情势,而是一种能带来特定结果的格局、一种能实现社会生活中某些目标或价值的安排。”[9]可见,社会秩序是所有社会成员共享的、个体间的相互作用形成的一种事态和内在规则。把秩序的基本内涵概括为三个方面:(1)一定的社会结构的相对稳定,即所有社会成员都被纳入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系,每一个人都被置于一种确定的社会地位,各成员及各种社会地位之间的关系都被社会明确规定;(2)各种社会规范得到正常的遵守和维护;(3)把无序和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虽然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冲突和无序的现象,但把它们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也是一种社会秩序。
(二)传统中国语境中的社会秩序
在古汉语中,所谓“秩序”是由“秩”和“序”组成的合成词。秩是指常度,十年为一秩;序通常指次序,两者均有常规、次第之意。在现代汉语中,《辞海》对“秩序”的解释有两条:其一,犹言次序;其二,指人和事物所在的位置,有整齐守规则之意,如遵守秩序、社会秩序良好[10]。在《汉语大词典》中也有类似的解释:有条理,不混乱,符合社会规范化状态[11]。归结起来,在现代汉语中,秩序作为动、名词有两个含义:一是次序,其中“秩”侧重于有条理、不混乱,“序”侧重于有先后、不颠倒;二是整齐并有条理的状况,或者说一种动态的平衡。
在中国,“社会”是外来词,与中国古代“乡”的概念差不多。社会秩序及其相关研究是在近现代作为“舶来品”从西方引入的,历代经史典籍中也没有完全与之对应的表述。然而,这不等于说中国历来就不关注社会秩序,没有相关的研究。相反,纵观几千年中国历史,与世界其他文明相比,传统中国社会之所以“坚韧性最大、持续力最强”,“推拓力最大、融化力最强”,绵延迄今四千年以上,正是因为中国历来就把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作为社会治理的终极目标。
中国古代先哲对社会秩序的研究可以上溯到先秦时期的儒法道墨等诸子百家,几千年来历代思想家均有相关的论述。关于理想社会的秩序追求,中国有关建设理想社会的构想古已有之,如老子的小国寡民(《老子》第八十章)、结绳而治和庄子的“至德之世”(《庄子·外篇·马蹄》),墨子的“兼相爱,交相利”,“有力者疾以助人”,“老而无子者,有所得终其寿……”的社会模式。而对后世影响最大,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秩序主流价值的是儒家的大同社会。孔子在《礼记·礼运》中描述了他的社会理想:“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子已,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已。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之后,历朝历代思想家均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大同社会进行了畅想,其中对现当代影响较大的是清末康有为结合西学对大同社会模式所作阐释:“天下为公、财产公有、人人平等……公养、公恤、公教”(《大同书》)。关于社会秩序建构的路径选择,儒家倡导“礼治”(德治),孔子主张复周礼,国君要“为政以德”,施行仁政,并按照贵贱、尊卑、长幼以正名分,来规范人们的外在行为,以维护和巩固等级制度和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制度。荀子在更注重礼治的同时,提出了“礼法并举”,指出“隆礼至法则国有常”(《荀子·君道》)。法家则明确反对“礼治”,主张“法治”,要“据法而治”(《商君书·更法》),“以法为本”(《韩非子·饰邪》),韩非进一步提出“法、术、势”的统治方略。墨家则提倡“尚同”,“尚贤”的“贤治”(《墨子·尚贤中》、《墨子·尚同下》)。道家强调“无为而治”,主张君王“道法自然”(《老子》第二十五章)、“顺物自然”(《庄子·内篇·应帝王》)、无为而治,使百姓依从天性自全自得而自治。自秦以降,随着大一统的中央集权专制体制格局的形成,国家与社会呈现高度的一元化倾向。为了强化中央集权,更有效地维护统治秩序,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被奉为官方指导思想,礼治秩序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主要秩序特征。关于社会秩序制度规范,中国传统社会被视为乡土社会,其突出的特点就是以血缘宗法关系为基础的熟人社会,社会秩序的维系和维护依靠“礼”——道德伦理规范,调节人际关系。西汉董仲舒在总结先秦纲常思想的基础上,把各种伦理规范概括为“三纲五常”,即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是“五常”关系,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五常”中的纲纪。以程朱为代表的宋明理学,将礼上升到天理的高度。所谓“存天理,灭人欲”,使伦理纲常的准则脱离世俗,绝对化、宗教化,成为规范人们道德信仰和价值观念的绝对原则。理学过度强调超出常态的道德追求和道德自律,泯灭人性自然需求的秩序规定,尽管严重压抑了人的个性发展,但是非常有利于维护皇权统治和家族伦理秩序,因而,在明清两代也受到封建统治者的推崇,上升为整个社会的指导思想。
二、社区的界定
(一)西方关于社区的研究
社区在英文里称作“community”,源于拉丁语,意思是共同的东西和亲密的伙伴关系。作为社会学的名词,第一个提出社区这个术语的是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他在1887年出版的《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指出,Gemeinschaft(共同体)表示由具有共同价值观念的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密切、守望相助、富于人情味的社会团体。并且指出,社区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由同质人口组成的,价值观念一致、关系密切、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抚的具有人情味社会共同体。
在不同国家,社区的含义往往是有区别的,自1887年滕尼斯提出至今,已多达140余种。目前,受到公认的观点是美国社会学家戴伦·波谱诺在其所著的《社会学》一书中提出的,他认为社区是在一个地理区域围绕着日常交往方式组织起来的一群人。这一意义上的社区,在很大程度上指围绕地域性形成的人类生活中的关系空间,尤其强调地理空间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行动逐步从地域化情境中“提取出来”,并跨越广阔的时空距离去重新组织社会关系,也就是吉登斯所谓的“脱域”机制的发展,使得现代社区有了崭新的内涵:社区乃是一个社会关系共同体,但在这个共同体中,不仅包括血缘、地缘和业缘关系,而且还包括其他的超越社区地域的共同体,比如信息时代的网络社区等,是一个更高层次的复杂共同体。相对于传统社区而言,现代社区是在超越地域空间性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空间性。
综合国外大多数社会学家对社区一词的解释,社区的基本含义是指以一定数量的同质人口为主体,按照一定的组织制度和社会关系组织起来的,而且有着一定的地域界限或共识认同的人类生活的共同体。
(二)概念的引入
与西方的社区概念相比,我国社区的内涵与外延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集中体现为学术界与政府部门的不同理解。
1.学术界对社区的理解。在我国,社区概念最早由费孝通等从英文“community”翻译而来。后来,费孝通提出“社区是若干个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聚集在某一地域里形成的一个在生活上相互关联的大集体”,强调社区是按一定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组织起来的具有共同人口特征的地域生活共同体。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社区理论逐步被学者和政府所重视,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重新对社区的构成要素作出了界定。郑杭生在《社会学概论新修》一书中将社区构成要素分为一定的地理空间、一定的人群、文化维系力、人们的社会生活及其互动关系。方明、王颖在《观察社会的新视角——社区新论》一书中将社区构成要素总结为五个方面:(1)以一定生产关系或社会关系为纽带组织起来,达到一定数量规模的、进行共同生活的人群;(2)人群赖以从事社会活动的有一定界限的地域;(3)一整套完备的生活服务设施;(4)一套互相配合的、适应各社区生活的制度和相应的管理机构;(5)基于社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历史传统文化、生活方式以及与之相连的社区成员对所属社区在情感上和心理上的认同感、归属感。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徐震在《社区与社区发展》一书中认为社区包括如下五个要素:居民、地区、共同关系、共同组织、社区意识。从上述表述中,我们可以得到社区的构成要素:一定的地理区域、聚居在地理区域中的一定人群、社区人群的文化认同感和地域归属感、社区生活设施与组织机构等。
2.政府行政部门的社区概念。在我国,政府行政部门视域中的社区概念是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兴起的社区服务以及社区建设的蓬勃发展而出现的,它一般以行政区划作为社区的分野,民政部的文件指出:“社区是指居住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而在谈到今后五到十年城市社区建设的主要目标时,指出要适应城市现代化的要求,建立起以地域性为特征,以认同感为纽带的新型社区[12]。国内大多数社区研究也基本上是以此为基础的,强调社区的地域性,但在社区的地域界定上,不同的城市又由于行为惯性在地域范围的空间界定上有所差别,如“沈阳模式”将居民区视为社区,“上海模式”则将街道作为社区。
3.两种概念的分野与胶合。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对社区理解的不同形成了学术界与实际工作部门两个不同的话语体系,导致两者之间话语的紧张。卢汉龙(2001)认为,理论界与实际工作部门对社区的不同理解主要体现在:理论界注重社区中“共同体”的含义,而实际工作部门注重社区的“区域”含义;而对于“社区建设”,理论界偏重于共同体建设,实际部门偏重于区域性建设;可以说,前者关心的是方法和过程,后者关心的是结果和成就。
按照我们的理解,学理上对社区的“共同体”界定与行政管理部门对社区的“街道或者居委会”操作虽然有着明显的差异,但是两者并非截然割裂的。现实的中国城市的街道往往由几条马路和数十个里弄或胡同组成,它们以象征空间的划分为依据,但内部的胡同和里弄又是自然形成的,因而具有行政区-社区的复合性质[13],兼具共同体社会属性和区域化地理属性的特点。从某种意义上讲,作为共同体的社区与地域性的社区是相互胶合的,而这也就是社区环境复杂化的原因所在。
4.本书对社区的界定。鉴于目前国内社区概念的分歧,本书认为,社区是以一定的地理区域为基础,以共同生活设施和组织机构为依托,以共同利益和共同需求为纽带,具有一定认同感和归属感的互动的人群组成的共同体。
立足于上海社区建设的实践,本书将社区边界定义在街道这个层面,注重研究街道办事处这一政府派出机构作为公共权力组织对社区公共秩序的作用。上海的社区发展被称作“上海模式”,其基本特征就是突出政府在社区发展中的作用。立足于上海实践研究社区公共秩序问题,必须基于上海模式的现实实践。与此同时,社区公共秩序的形成过程,是需要社区公共领域内政府的、公共的、社会的机构、组织及个人等多种力量共同参与并联合行动,使各种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关系得以调和,从而形成社区内普遍认可、共同遵守的公共秩序的持续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公共财政支撑的社区管理和服务是实现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主要途径,对于社区公共秩序的形成起着关键作用。在界定地域性的基础上,我们汲取学术界的内涵诠释,注重研究社区作为共同体的含义,从社区人群、社区认同感归属感、社区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及社区组织结构等方面展开。
三、公共领域
当代西方关于“公共领域”或“公共空间”的讨论,以汉娜·阿伦特与哈贝马斯为重要的理论泉源,而两者之间又有一定的关联性。
阿伦特的公共领域概念经常被人称为“古典型的公共领域”,这是因为她援引的理论资源来自古希腊的政治经验。阿伦特说:“公共”是与“私人”相互对立的一组概念,而最早的“公共/私人”二元对立体现在古希腊的城邦生活。古希腊人视城邦为自由公民活动的领域,而家庭则是一个以自然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领域,这两种生活秩序之间存在着某些显著的差异。阿伦特发现,生活在城邦之中,乃是表示任何事情都应该透过言语与说服来决定,而不是用武力及暴力决定。相反,家庭领域的主要特征就是其中成员因需要相结合,在这里生活的需求笼罩一切。正因为城邦是自由公民平等互动所构成的生活秩序,所以它是一种典型的“公共领域”。她认为,“公共领域是行动者透过言行展现自我、与他人协力行动的领域”。在阿伦特的理论中,公共领域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触手可及的实体,而是一个由人们的言行互动所构成的场域。当人们摆脱家务之私和一己生活方面的关怀,开始与他人就彼此共同关切的事情有所交流,公共领域自然由此而生。反之,当人们不再关切公共事务,转而专注于个人生活劳务或埋首一己兴趣,则公共领域立即消失。
哈贝马斯在对资本主义公共领域进行研究的早期,认为公共领域是基于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其功能在于与国家的对抗性。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领域发生了“结构转型”及“功能转型”,即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消亡”。伴随着国家与社会的相互渗透,以及私人性公众集合向组织性社团与政党的转变,公共领域的批判功能逐渐弱化,公共领域成为“意见的交往网络”,是“在交往行动中产生的社会空间”。哈贝马斯把“生活世界”的概念引入交往理论的研究,认为人与人的交往是在“生活世界”中发生的,“生活世界是日常交往实践的核心,它是由扎根在日常交往实践中的文化再生产、社会整合以及社会化相互作用的产物”。“个体的生活历史和交互主体的共有的生活形式都一同交织在生活世界的结构之中,并且一同参与着对生活世界的总体化。”
社区作为社区居民生活空间,是一个以人的参与和交往活动为核心内容的场域。通常来说,人们的生活领域被划分为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两个领域。私人生活往往以家庭内部活动和个人活动为主要领域,它包含和承载着个人的情感、个性、自由以及对生活的独特理解和表达,具有相对的封闭性、隐秘性和独立性等特点。在现代社会中,私人生活不仅受到法律的保护,也逐渐得到社会伦理的合法性支持。居民基于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生存需要,不断产生共同关心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各种形式的交往在不断地形成和扩展,一个全新的社区公共领域在逐步而显著地扩大。互相交往的人们的共同利益存在于人们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当中,使社区呈现出公共生活的一种状态。哈贝马斯从空间上把公共领域区分为多样的、相互重叠的领域,如国际的、全国的、地区的、社区的、亚文化的。在哈贝马斯看来,所有这些“子类公共领域”都是“相互开放和渗透的”。也就是说,社区空间的公共领域构成了子类公共领域,而作为子类的公共领域同样具有一般公共领域的特性,但由于分属的不同,又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公共领域的交往渠道同私人生活领域相连,也就是说不仅与家庭和朋友圈子,而且是与邻居、同事、熟人等等的密集的互动网络相连。”本书所作的研究便是聚焦社区空间的公共领域的秩序问题,目的是在社区这一场域内研究“公共问题”的边界及其有序化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外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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