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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社区冲突调节机制的构想

时间:2023-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目前冲突多发的局面,就必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当今中国,虽然在社区冲突调节机制的建构中不能抛开政府在冲突解决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但应当不断重视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作用,通过对社会组织的控制、协调,调动和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使之参与到社区冲突的处理中来。

建立和谐有序的社区公共秩序,首先要妥善解决社区中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建构一个应对社会转型期产生的多元化的利益冲突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在当前维稳压力下社区冲突调节机制应如何优化?优化社区冲突调节机制的目的是什么?优化路径如何设计?优化后的社区冲突调节机制能否更好地服务于社区公共秩序的构建?这些都是我们研究中国社区冲突调节机制优化时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优化的目标

(一)以实现社会利益公平分配为目标

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冲突产生的根本源头是利益分配不平等。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目前冲突多发的局面,就必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利益协调目标就是要从抽象的群众利益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绝对统一的利益到根本利益至上、多元利益合理追求、最终实现利益分享[21]

以前,我们把创造财富、做大蛋糕摆在首要的位置,这是由于改革开放初期我们的经济发展才刚起步,需要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做蛋糕”上。然而,忽视了“分蛋糕”的问题,最终导致当前大多数人无法靠个人努力来实现收入增加,占据优势的利益群体相互联合、勾结,造成了如今社会利益失衡、利益冲突频发的局面。今天,经过几十年的经济发展和财富积累,我国的GDP已达到每年10万多亿,人均GDP也达到1 000美元,这时,我们必须下决心转变原来那种只重“做蛋糕”不重“分蛋糕”的观念,必须把“分好蛋糕”和“做大蛋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也就是要把分配财富和创造财富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而且我们也已经有能力有实力来理顺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财富的社会再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冲突问题是无法回避的,社区冲突调节机制的构建必须以实现社会利益分配的公平公正作为首要目标,否则即使有再高超的调解技巧、再严密的制度设计、再深厚的审判功底都无法改变冲突频发的局面,无法缓解整个社会、社区中不同阶层间的紧张、对立情绪。

(二)以实现政府治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化为目标

“治理是官方的和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需求。治理的目的是指在各种不同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22]治理是一个上下互动的过程,社会矛盾冲突的治理同样应是一个上下互动的过程,它需要合作、协商、认同,需要谋求政府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公民社会等多种社会管理主体之间进行广泛沟通与交流,通过社区成员的共同参与、协商解决,在公平的基础上来处理各种社区冲突。在官民关系日益紧张、官民冲突多发的情况下,单一依靠政府权威的政府治理已经越来越难以处理好冲突。当今中国,虽然在社区冲突调节机制的建构中不能抛开政府在冲突解决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但应当不断重视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作用,通过对社会组织的控制、协调,调动和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使之参与到社区冲突的处理中来。当“单位人”的概念离我们越来越远时,当现代中国人越来越失去对单位的归属感时,如何让有着不同职业、不同教育文化背景、不同收入状况的社区居民找到自己的归属?答案就是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西方社会没有单位的概念,社区居民更多的是通过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来参与社会活动,许多社会组织也积极地参与协调社会、社区发生的冲突事件。例如,美国的工会作为一个重量级的社会组织,在劳资冲突事件中,通过自已的权威和理性行动,引导工人理性维权,这一方面保护了工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可避免工人与资方直接的对抗,有效地防止了劳资冲突的非理性化,避免冲突扩大化。反观我国在劳资冲突中的处理方式,工会的职能却没有发挥出来,往往只是单一的政府行为,结果导致在经济大发展的同时劳资冲突却愈演愈烈。

(三)以实行法治之治为目标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要求,是党的领导方式的重大改变。我国是一个有着深厚人治传统的国家,人治强调的是统治者对国家、社会、民众的管理和控制,要求民众按长官意志办事。法治与人治不同,法治强调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强调公众的参与和民主,强调按法律、按规则、按程序来处理各种社会问题。任何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个人与组织之间的关系、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关系,都是按一定的规则运行的,否则社会就是无序的。当前的社会维稳之所以会陷入越维稳社会越不稳定的怪圈中,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们当前的各项冲突调节制度的人治意味过浓。例如,在信访制度中,矛盾是否能解决,解决的结果如何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的重视与否和领导的态度。领导支持则能特事特办,突破规则制度解决问题;领导不支持,即使有明文规定,问题也很难得到解决。甚至是最应贯彻法治原则的司法审判,在面对群体性事件和影响较大的冲突事件时,也无法做到依法审案,往往是依所属党委意见办案。因此,当我们重构社区冲突调节机制时,必须将法治的精神和原则渗透至利益分配和社会治理中去,通过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实现社会利益公平分配的目标,实现政府治理向社会治理转化的目标。面对当今的各种社区冲突,只有实行法治之治,社区民主的权利才能有制度化、法律化的根本保障,才能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自己的利益请求,追求用合法的手段和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优化的路径

(一)构建合理的利益表达机制

面对经济高速增长、社会发展带来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各级政府近年来也采取了很多的措施和政策,但却出现了政府尽力施为、社会却并不认同、矛盾冲突依然频发的现象。究其原因,在于当前某些政策措施在出台、执行过程中受到个别利益集团的影响,进一步加大了社会分配上的差别。社会分层和阶层固化,导致在同一社区中存在着不同的阶层和阶层利益,同一阶层中又因为行业、家庭等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要使这些利益诉求有可能实现,利益集团就必然面临着如何把诉求传达给制订政策的政府,通过对国家公共权力机构施加影响来谋求自身诉求的实现。现在的问题恰恰是我们没有建立起一个让各个阶层、各利益集团都能平等畅通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利益表达机制。在社会分配等一系列重大事项的利益表达上,占社会人口少数的强势群体享有绝对的优势,而占人口大多数的弱势群体却成为沉默的大多数。

如果一个社会的政治制度无法给公众提供政治参与的渠道,那么,随着社会利益的不断分化,一旦到了矛盾激化的时刻,社会群体的政治行为就有可能冲破原有的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不稳定,最终破坏社区的公共秩序。因此,一个成熟的政治社会,必须构建一个合理的利益表达机制,为各利益群体提供多种利益表达渠道,并兼顾各方的利益。当前在我国构建合理的利益表达机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二是大力发展社会组织,切实保障人们的结社自由;三是搭建各群体公平博弈的平台,在博弈中实现各群体利益的表达、协商、妥协。

(二)建立健全冲突预警机制

任何社会都会存在冲突矛盾,冲突的发展变化也总是经历一个从“萌芽”到激烈的过程,冲突预警机制的价值就在于防患于未然,将冲突化解于萌芽状态,以最小代价消除冲突,最大程度减少冲突对秩序的影响。目前我国社区冲突发生的主要诱因是各阶层利益冲突的加剧,因此首先要建立起利益冲突风险预警机制。当政府及社会组织发现社区内部出现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时,要及时找专家分析其原因,研究如何防止和规避利益冲突风险,提前发出利益冲突风险警告,提前制定防范政策并且建立起促进利益群体和谐的制度体系,把冲突控制在爆发的“临界点”以下,引导居民理性处理利益冲突,变冲突为改革机会,变冲突为发展动力。在信访、调解、行政执法、司法等制度中增加冲突预警制度,信访接访人员对所办案件或所受理的来信来访是否会引发当事人上访、缠访等不稳定因素要及时进行科学分析、预测和判断,提前采取必要措施。未按程序进行风险评估或未采纳风险评估结论,造成案件处理不当,引发涉诉信访、影响社会稳定的,相关部门要承担责任。接到通报预警的部门,应当及时安排人员了解熟悉案情或上访人申诉、上访理由和要求,并通知可能涉及的人员,做好启动处理信访紧急事项预案的准备。

(三)维护法律与制度的权威

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来说,“秩序是先于其他一切价值的”,是不可或缺的。面对当今多元化的世界,为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为了整个社会在社会稳定和个人自由之间取得平衡,为达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社会必须有“控制”机制,而法律控制是在社会存在和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在阶层利益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社会阶层间的流动日益困难时,身处不利地位的阶层或地区的人,在感到改变贫穷处境希望渺茫时,就会倾向于从体制外寻求利益的补偿。现实中我们也发现,越是身处社会底层的群体,往往在冲突中越容易采用破坏性的行为。贫困人口集中的社区,也往往是社会问题频发,冲突矛盾较多的地方。在此情况下,如果没有一个公认的评判标准,没有一个权威的法律体系,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和规范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来给处于利益不利地位的人们以补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话,就会威胁到社会的稳定。实行人治需要建立的是个人魅力型权威,实行法治则需要建立起具有现代民主精神的法理型权威。法理型权威重在法律与制度,它所要求的不是对某个具体个人领袖的忠诚,而是对制度和法律的忠诚;它虽然也承认个人的作用,但更注重于领导集团和组织结构在规范的制度范围内运行[23]

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是宪法政治,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党和政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但在现实中宪法权威一再受到权力的破坏,从而直接导致民众对整个法律制度的不信任。因此,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引导民众走理性合法维权之路,首先要树立宪法的权威;其次,行政权力必须切实受到法律的制约和控制。我国政府的行政职能带有“全能主义”的特点,这种特点同样体现在当前的各种冲突调节制度中,在调解、信访、审判制度中都能看到行政权力的影子,这种“全能主义”虽然能使一些冲突得到快速合理的解决,但更多的时候却是破坏了法律、制度和社会规则,引发更大的冲突。

(四)重塑社区信任机制

信任是促进社会和谐的“软机制”,有利于简化关系,促进人们的合作。关于信任问题的研究在学术界开始于20世纪初,并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西方成为研究热点,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多学科的研究对象。我国不少学者对信任问题也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有采取现代生物学新视角的,有运用比较方法的,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信任具有维系社会稳定的功能与现实价值[24]。因此,要想缓和社会冲突,确保建立起来的冲突调节机制能有效运行,必须重塑社区信任机制,形成良好的信任体系。

我们知道,信任通常分为人格信任和制度信任,相较于制度信任来说,我们更习惯于利用建立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中的人格信任来解决冲突,如人民调解制度很大程度上靠的就是这种纠纷调解人所展示的“社区调解信任资本”,对于社区居民来说,人民调解员是他们可依赖的社区干部,正是基于对人民调解员的信任,冲突双方才愿意把纠纷交给人民调解员,愿意坐下来向调解员倾诉委屈、无奈,愿意听取调解员的说理,愿意配合调解工作。但是这种建立在个人人身上的信任,在当今社区成员流动性加大、社区成员间越来越陌生的情况下,其局限性越来越大,这也是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受限的重要原因。因此,在重塑社区信任机制时应考虑将这种个人信任转化到对社区、对社会的信任上来。如上海黄浦区田子坊郭英俊人民调解工作室在成立后之所以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就在于虽然调解室成立的最初信任资本是来源于调解人郭英俊本人所建立起来的个人信任,但当工作室发展起来后,为提高调解的有效性,区政府采取了多种方式不断地增加工作室的社区调解信任资本,将这种个人信任成功地转化到对社区、对社会的信任上来。一是提升工作室调解人团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在工作室工作人员的构成上,除首席调解人郭英俊外,区政府还为工作室配备了两名熟悉园区内社情民意的专职调解干部。同时,区司法局还专门为工作室配备了擅长处理房屋纠纷案件的三名执业律师作为工作室的法律顾问,为工作室的调解工作提供法律指导。二是工作室自身建设不断完善。在工作室成立后,随着调解工作的开展,工作室自身的建设也在不断地发展完善,目前已形成了一套科学规范的调解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三是政府各部门全力配合工作室开展工作。为弥补作为群众自治组织的调解工作室社会资源不足的缺陷,原卢湾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始终对工作室的工作予以大力的关心和帮助,积极协助调解工作室共同化解纠纷。如2009年,有地铁施工单位在打浦桥站高强度施工,致使泰康路沿线的民居出现大面积开裂等房屋险情。在居民向工作室求助后,调解人员考虑到事情的复杂程度,希望公安、街道能为调解的开展提供帮助,原卢湾区公安分局和打浦街道市政科等部门立即会同工作室调解人员与施工单位多次协调,最终使地铁施工方为居民修补了房屋受损的部位,有效地预防了一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与以往相比,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使社区情形发生了巨大的变迁,而我们必须清楚地了解在这一现代化变迁进程中,在社会转型的加速期,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社区不同阶层或群体间的利益冲突所涉问题的错综复杂性和广泛性,追本溯源发现冲突产生的原因,通过优化现有的社区冲突调节机制,从根本上化解社区的冲突,才能构建和谐有序的社区公共秩序。

【注释】

[1]张玉堂:《利益论:关于利益冲突与协调问题的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3—54页。

[2]严励:《秩序的中国解读——转型期中国社会矛盾之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

[3]张兆瑞:“论树立科学的社会稳定观”,《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4]“房产纠纷案件猛增”,《东方早报》2005年3月16日。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8年版,第82页。

[6]汝信、陆学艺、李培林:《2007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0页。

[7]丛亚平、李长久:“收入分配四大失衡带来经济社会风险”,《经济参考报》2010年5月21日。

[8]郑杭生:《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2007 走向更加有序的社会:快速转型期社会矛盾及其治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2页。

[9]http://finance.ifeng.com/news/special/shourufenpei/20100521/2216871.shtml.

[10]郑杭生:《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2007 走向更加有序的社会:快速转型期社会矛盾及其治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11]郑杭生:《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2007 走向更加有序的社会:快速转型期社会矛盾及其治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5页。

[12]郑杭生:《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2007 走向更加有序的社会:快速转型期社会矛盾及其治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6页。

[13]季卫东:“调解制度的法律发展机制——从中国法制化的矛盾情境谈起”,《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14]河南法学会:《调解制度理论与实践》,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页。

[15]候欣一:“陕甘宁边区人民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

[16]摘自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在2010年6月22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所作《人民调解法》法律草案说明。

[17]田文利:“信访制度的性质、功能、结构及原则的承接性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

[18]靳江好、王郅强:《和谐社会建设与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75页。

[19]程雪原:“论多元化纠纷解决视野下的司法调解制度”,《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决机制理论与实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85页。

[20]卜长莉等:《社区冲突与社区建设——东北城市社区矛盾问题案例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21]靳江好、王郅强:《和谐社会建设与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31页。

[22]俞可平:《政治与政治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1页。

[23]严励:《秩序中国解读——转型期中国社会矛盾之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10页。

[24]瞿琨:《社区调解法律制度:一个南方城市的社区纠纷、社区调解人与信任机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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