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法律的问题就是现实生活中实实在在的规则与制度的问题,那么,以其为研究对象的法学顺理成章地必须成为一门经世致用的学问。这似乎与法学在探讨价值、公平、正义的时候所展现的“高深”背道而驰。其实,这正是法学自身品格的两个方面,而且往往是两个表面看来都不怎么讨人喜欢的方面。一方面形而上者难免有阳春白雪的清高孤傲;另一方面形而下者又显得过于下里巴人。
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法学当然地认为其理论的根基是深植于对社会生活更为深刻的理解。正如波普尔所说,“尽管一般人认为生活环境、亲身经验和小坎小坷的重要性是理所当然的,但据说社会科学家和哲学家却必须从一个更高层面上眺望这些事情。”[2]法学的责任更加重大,在眺望之后还不得不俯身深入现实解决实际的问题。甚而,必须要与人性中之最恶比邻,将与之“钩心斗角”而力求胜之视为己任。因此,法学的形而上追求的是对真理掌握的胸有成竹,形而下则是源于对人性的洞悉。“上可到九天揽月,下可入五洋捉鳖”,这样来形容法学并不是要证明其更为高明,而是要说明法学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科学所具备的独有的魅力:触及理论可做到高屋建瓴,面对现实又能百变机巧应付裕如。
对于一切人类的社会活动,社会科学都会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以及历史人文的角度给予充分的审视和理论的解读。它们的目标是对现象作出合理的解释,进而能预测未来或者指导今后。在这一个层面上,法学的深刻性必须至少不低于社会科学,方能在回到并参与社会生活的时候,站在智者的高度提供合乎情理的规范。之所以说“必须不低于”,是因为社会科学只要能对已发生的现象、对社会生活的一个侧面作出合理解释就是一种成功,至于说对未来的预测或者指导即使不成功也不会影响它作为一种理论的价值,但是,法学却要通过它的指导思想和社会规范切实地影响当前和未来。它的疏漏、偏颇乃至肤浅带来的将是直接的社会代价。因此,不同于社会科学在各个领域积极进取、朝气蓬勃,法学始终表现出沉静与内敛的气质。它不会拒绝任何来源于社会科学的卓有成效的理论成果,甚至更需要兼容并蓄、融会贯通,成为集大成者,形成对于社会生活最全面、最深刻的认识。同时,法学也不会草率地展开社会实践,而是首先仔细地审视这些最新的理论认识如何向社会现实降落和渗透,耐心地体味理论的机理与现实的脉络是否契合。正是因为这样的包容与审慎,法学的思维和视角才具有卓然不同的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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