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首先是一种投资行为,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认为它必须遵循经济学上关于投资的最一般的规律。那么,我们有必要对什么是投资先有一个正确的理解。
虽然投资是一个现代经济社会下的名词,但它却是伴随人类的产生同步发生的。当原始人类第一次意识到花时间将鹅卵石敲打出锋刃就可以更容易杀伤、捕获猎物的时候,这实际上代表了人类经济意识的觉醒。通过(时间、精力)投入来提高自身能力以获取更多的收获,这无疑是最原始的投资行为的诞生。在漫长的人类历史长河中,投资行为的演进与人类经济生活的发展如影随形。只是随着近现代工商金融事业的发展,才使得投资成为一种明确的经济学概念。当投资成为一种明确的经济意识的时候,人类对它的利用更加有目的性。这就促进了近代工商业的发展,更进一步地促使投资的手段和渠道被有意识地创造和扩展,甚而成为一种纯粹的经营事业,现代金融业正是由此孕育产生。
关于投资的史料,古今中外浩如烟海。中国史书典籍中的货殖和食货篇,近现代中西方经济史的研究都为我们呈现了人类投资活动的丰富场景。对于投资的定义,中外学者有大量的解读。投资一词主要包括以下理解:(1)经济活动论认为投资是经济主体为获取经济效益而垫付货币的经济活动;(2)特种资金论认为投资是一种特种资金,这种特种资金属于垫付资金,它是要回流、要增值的;(3)人力资本论认为投资就是人力资本增加,非人力投资为人力投资服务;(4)固定资产论认为投资就是指固定资产的构建;(5)资本增加论认为投资是流量,资本是存量,投资是资本存量的增加;(6)发展能力论认为投资就是通过投入一定量的经济性资源以增加主体的直接和间接发展能力的行为过程。从以上所有对投资一词的定义来看,各种观点“缺乏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即“没有能够高度概括出日益广泛而多样化的投资的本质特征”。[1]但笔者发现,学者们共同关注到投资行为中两个最为关键的特征:(1)经济主体在资本(包括资金、资产或者资源等)上的支出、付出,这是投资的前提;(2)以获取收益为目的,这是投资的动机。当这两个因素同时具备的时候,方称为投资。
仅仅根据这两个特征来确定一种经济行为是否是投资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同样一种支出(付出),甲认为其结果是收益就可以定义为投资;而乙则有可能认为其结果并非是收益不能定义为投资。陈友邦、秦志敏认为:“一切经济活动都可称为投资……甚至生活消费也可以被看作是投资,因为消费是为了维持人的生存以取得今后收益的行为。”[2]这样的概念正是主观随意性的反应。笔者无意从经济学的角度对此定义作评价,但是,从法学的立场出发,这种无限拓展的定义带来认识上的模糊,因此需要对行为边界进行划分。换一个角度看,该定义告诉我们:投资只是支出(付出)行为的一种。经济主体支出(付出)行为的动机除投资外,还可能是消费。因此,如果能明确界定投资和消费两种行为,无疑将使投资的定义变得更加准确,这对为提供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说也具有重要价值。
投资与消费行为,或者说投资性与非投资性的支出行为在区分上存在的模糊认识根本上源于对于收益的理解。如果消费的经济主体认为自己的支出也是有收益的——正如上面的定义所认为的那样——那么对收益作出明确定义就十分必要。笔者认为,对投资的收益应该这样认识:首先,投资行为中经济主体支出的资本转化为投资对象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其次,随着投资对象的经营运转,经济主体支出的资本发生增值效应。这种增值效应或者源于直接的资本价格的上升,或者源于投资对象经营能力的提高。
相比较而言,在资本(金)向对象的转化过程和资本(金)自身价格的变化中,投资与消费的差异性显著。(1)资本(金)向对象的转化。投资行为中,资本首先在价格上被量化然后投入到经营事业中,它本质上并不物化为对象本身,而是时刻以量化的数字来标示所发生的价格的变化;消费行为中,资本(主要以资金形式)将转化为对象,成为物化以后可资消费的实在之物。(2)资本(金)价格的变化。投资过程中,资本将伴随对象的运转和发展产生价格上的变化。投资动机的形成正是由于这种变化中存在增值性变化的可能性。但是在消费过程中,对象将逐步损耗折旧并最终消失,相伴随的是资本(金)的减值和消耗殆尽。
投资行为有主体、资本、动机、对象四大要素。其中,主体指资本的支出者,或为自然人或为法人;资本指主体在投资过程中支出的资金、资产或者资源等;动机是指主体以获取收益为目的;对象指接受资本的经营事业过程。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对投资对象的理解。笔者认为,投资真正的对象不是某件物品、某个项目或者某个企业,而是这些物品、项目与企业背后运转的经营事业过程。只有在一个经营事业过程中,资本才会发生变动,而这些变动才是资本增值的真正原因。试想一件青花瓷如果没有古董市场或者私人之间的交易活动,其价值不过是被烧结固化的一堆泥土。购买一件古玩作为投资,其实是看好其未来在市场上增值的可能。
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不断扩展,投资概念的内涵必定是不断丰富的。在投资的四个要素中,动机是最为保守的一个。获取增值性收益永远是投资的动机。而其他三个要素则具有开放性。事实上,无论投资在概念和要素上如何变化、扩展,追求增值的收益是永远不变的动机。“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古人早已对人类生生不息的投资活动做了深刻的表述。那么,政府投资如果真的被看作是一种投资行为,是否能自外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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