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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问题的法学“形而下”

时间:2023-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投资问题的法学“形而下”所关注的核心是如何建立一套分析框架和方法系统。因此,针对政府投资法律问题的研究将对整个经济法的方法论建设提供最优价值的理论资源。因此,笔者将这些法律部门称为要素法。人类以及人类社会的各种行为都是由过程和环节构成的。结构的存在意味着逻辑。逻辑存在于结构内部,表现为结构构造的理性。

“形而下者谓之器”。所谓器,即采取的方法,使用的工具。

政府投资问题的法学“形而下”所关注的核心是如何建立一套分析框架和方法系统。作为经济法领域内的典型课题,政府投资充分反映了经济法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和复合性。因此,针对政府投资法律问题的研究将对整个经济法的方法论建设提供最优价值的理论资源。

一直以来,对于经济法是否可以作为与民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法并列的法律部门这一问题争议颇多。引起争议的核心原因是经济法并未显示出其具有独有的法律主体、法律关系以及有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研究方法。首先,经济法所规范的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都是已经被其他法律部门概括了的类型,而经济法也未能赋予它们任何新的法律特质;其次,经济法领域采用的研究方法也无非是从其他各部门法借鉴而来,并未有任何明显的理论创新。如果以此为依据,则经济法作为法律部门存在的合理性的确值得质疑。

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在社会生活的很多领域中,经济法以外的每一个法律部门都会面临许多难以以其单独的力量可以解释和处理的法律现象。特别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程度不断提高,经济生活系统越来越复杂,整个社会呈现出越来越强烈的对于组织、协调以及平衡机制的需要。这类法律现象并不在于其所包含法律主体与法律关系的特殊,而在于其法律主体的复杂性和法律主体身份的复合性以及由此而带来的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由此,应对此类法律现象不再是简单地组合各部门法所能胜任的,经济法为此而产生。

经济法的产生并非是单纯基于人为划分,而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标准应该完全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划分的标准。以民法为代表的其他法律部门的确立是因为它们各自拥有独立的法律调整对象。这些法律调整对象又为相应的研究和分析方法提供了精细和明确的对象。因此,笔者将这些法律部门称为要素法。经济法的内容构成呈现出过程性和组合性,这源于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往往是一系列具有多重身份的行为主体参与的一系列行为过程并由此产生的一系列连缀、重叠或嵌合的法律关系。因此,经济法在清晰地梳理出其所涵盖的法律主体与法律关系以外,更为重要的是要揭示出法律主体的各种身份之间,各种法律行为的过程之间以及各种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与逻辑。这必须以工程学的思想为指导,采用工程学的方法才能实现。因此,笔者将经济法称为工程法。经济法应该是最能体现法学的工程学特征的一个法律部门。

经济法的工程学研究方法应着重于以下这些方面。其一,法律要素的梳理。包括法律主体与法律关系,这是一切法律部门所必须完成的第一项任务。其二,淡化法律要素的原始背景。由于经济法所涉及的各个法律要素都来源于其他法律部门,必须淡化它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背景关联才能使之在一个新的系统背景下不受干扰地被审视和研究。其三,结构化处理。人类以及人类社会的各种行为都是由过程和环节构成的。过程内部和环节之间必然存在着局部之间相近或关联以及相异或无关的关系。由于相近或关联而聚集、由于相异或无关而分隔,这些就构成了结构化的因素。努力探寻行为过程中的结构性因素和结构构造,这是经济法对其研究对象以及调整对象进行工程学抽象的最为基础的一项工作。其四,逻辑的提取。结构的存在意味着逻辑。逻辑存在于结构内部,表现为结构构造的理性。逻辑更存在于结构之间,表现为互为因果、相互作用的机理。因此,逻辑的提取是透过结构把握实质的最终目的。其五,逻辑的对抗。在洞悉研究对象和调整对象的结构与逻辑之后,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实践的重心就落在探索对抗性逻辑上。一方面,制度的逻辑将对抗于结构之间的逻辑,为结构的趋于合理带来压力;另一方面,制度的逻辑将对抗于结构内部的逻辑,为结构构造的合理性提供框架支撑。通过这种逻辑的对抗,经济法才能实现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在行为过程与内容上向其对象的回归与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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