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对政府投资行为中观流程的分解和剖析很难面面俱到,无所不包。一方面,政府投资涉及的领域和内容十分广泛,投资规模比较大,内部涉及的关系错综复杂,没有一种分析模式能将所有类型以及所有级别的政府投资都归到自己的概念框架之下。另一方面,力图解析所有的政府投资行为以至其所有的细节对于本研究的意义并不是很大。相反,努力揭示每个政府投资行为内部构成的结构性以及这种结构性的共同特质才是本研究的需要。
首先,一个行为过程中步骤或阶段之间有结构的存在,这种结构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安排。从政府投资行为的中观流程来看,由立项开始,经评估、审批和实施而终于评价,这种次序性结构普遍存在于所有的政府投资过程中。私营部门的投资过程也不例外。不做无收益的投资,尽可能减少损失并获得最大收益是所有投资行为最基本的逻辑。因此,寻找最佳的投资机会和项目、充分估计风险与代价、将所有问题考虑在前、尽可能控制投资过程的成本进而实现最终收益的最大化成为所有投资行为与生俱来的本能。中观流程的这种次序性结构正是投资本能在实际操作中的反映,是它与投资行为的内在逻辑相契合。
其次,政府投资中观流程中的每个阶段又包含了许多环节和参与机构。每个环节之间的运行逻辑和机构之间的权力安排不可能杂乱无章、随心所欲,必然呈现出一种对结构的需要。这种对结构的需要正是法律设计与制度安排的目标所在。
再次,中观流程的结构性无论是整体布局还是局部的结构细节又都必须考虑到与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的结合问题。理想的中观流程的结构性当然是可以保证宏观决策的思想和价值判断有效地进入中观层面,并在流程中和机构之间得到有力的贯彻;同时,又能保证这种贯彻可以深入到微观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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