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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中的财产权利

时间:2024-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当不得不面对诸如“人民”、“国家”、“政府”、“社会”、“公权”、“私权”以及“公共利益”等一系列概念的时候,我们又深陷另一种复杂的困境。一方面,政府投资所涉及的财产,其财产权利的归属同样以明确性与排他性为其特征。另一方面,往往是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主体的界定莫衷一是。政府投资亟须对财产权利有明确的界定,尤其是对财产权利主体的明确。

正如我们一再强调的,政府投资首先是一种投资行为,是一种经济行为。政府投资与所有的经济行为一样,牵涉着复杂的资本形态、复杂的财产关系以及复杂的利益纠葛。它的复杂性要远远超过私营部门的经济行为。

但是人类的经济行为无论如何复杂,都包含一个主线——利益。私营部门的投资行为从发端到终结,始终围绕着一个核心的元素——财产权利,或产权。当产权变得清晰,利益的逻辑也就有迹可循。因此,民事的经济行为往往以产权界定为基础,从而实现权利、义务的清晰界定以及经营原则的确立。

这样看来,在政府投资中我们似乎也可以通过对财产权利的分析达到同样的目的。但是当不得不面对诸如“人民”、“国家”、“政府”、“社会”、“公权”、“私权”以及“公共利益”等一系列概念的时候,我们又深陷另一种复杂的困境。一方面,政府投资所涉及的财产,其财产权利的归属同样以明确性与排他性为其特征。也就是说,其财产权利必然有明确的主体。另一方面,往往是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主体的界定莫衷一是。或言“国家”,或言“社会”,或言“人民”,更为甚者,政府及其执行机构凭借公权行使者的角色窃享了主体的权利。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政府投资从规模到内容上都有了不同以往的巨大发展。特别是各种金融手段的使用,使政府投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能量。但是,随之而来的是财产权利在表观上更加复杂。政府投资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已超越了完全以物权为核心的概念,债权在政府投资的飞速发展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债权的引入似乎更加强调了政府能力与信誉所能籍以为担保之名,而在有意或无意之间弱化了政府所有的凭借皆源于其背后的国家与人民之实。在如此的名强而实弱之间,财产权利的主张及其主体的影像都变得更加模糊。

政府投资亟须对财产权利有明确的界定,尤其是对财产权利主体的明确。首先,财产权利及其主体的明确将使所有的探讨和立法研究可以在一个统一的产权认识基础之上展开;其次,对于政府投资的法律保护因此有了明确的对象和内容;最后,当政府投资与其他民事经济行为发生冲突的时候,其权利的边界也将为问题的解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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