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财产权利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财产权利应当受到保护的概念被提出来,从一开始其政治上的意味远远大于法律上的作用。而将这样的政治理念落实为法律概念的是宪法。遍览世界各国的宪法,我们都可以看到关于财产权利保护的条款。各国宪法有关财产权利的表述主要涉及两类财产。一类是私有财产,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各国宪法中普遍存在的对财产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的确认;一类是公有财产,在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或者存在一定规模国有经济的国家中,宪法对公有财产(或称国家财产)的保护都有相关的规定,如俄罗斯、意大利、葡萄牙、埃及、委内瑞拉等国。[1]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经过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在宪法中对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都有明确的规定,其内容充分反映了社会生产力中经济成分的多元化。无论对于哪一种财产权利,宪法使用的都是“神圣不可侵犯”、“不受侵犯”或者“保护”等字眼。宪法最关注的是社会中各财产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而非权利的内容及权利的行使。需要强调的是,宪法的这种关注有更深层次的内容:(1)每个权利主体都拥有享有权利的资格,这种资格是与权利主体本身不可分割的天然属性;(2)在宪法视野下,权利主体之间由于权利边界的存在所产生的冲突本质上讲完全是这种资格之间的冲突而非其他;(3)宪法所关注的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是简单的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社会中所有权利主体依据宪法的规定形成的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格局。权利主体之间在权利边界上相互抵牾、相互作用,在宪法的规范下最终达致动态的平衡,从而形成社会的经济利益格局展现为一种所有经济成分恰如其分地分布于其中的经济版图。由这种经济利益的格局及其版图所定义的社会经济基础将为一个国家的政治理念具体化为现实的上层建筑提供支撑。
因此,我们说宪法对于财产权利的规定与保护起到了将政治理念宣示为法律精神的作用。一方面,它承认并保护每个权利主体享有其权利的资格,这里主体所指的既有私有财产权利的主体,又包括公有财产权利的主体,如国家;另一方面,它事实上为安排主体之间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关系提供了原则。宪法的这一作用又为各部门法将宪法所宣誓的精神落实为具体的法律开启了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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