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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中所涉及的财产权利

时间:2023-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项政府投资由始至终就是一系列财产权利行使的过程。在不同的投资阶段涉及不同的权利关系,并彼此联结、嵌合以及传递,共同构成了政府投资的财产权利链条。落实到部门法的范畴,政府投资涉及的是以国有财产为核心的经济行为。通过设立项目法人,出资人的出资转变为法人财产,出资人对其出资的财产权利即被转移为项目法人对法人财产的财产权利。

一项政府投资由始至终就是一系列财产权利行使的过程。在不同的投资阶段涉及不同的权利关系,并彼此联结、嵌合以及传递,共同构成了政府投资的财产权利链条。

从宪法角度看,政府投资的蓬勃发展体现了国家作为社会最主要的财产权利主体的地位和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中心作用,是宪法财产权利精神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体现。

落实到部门法的范畴,政府投资涉及的是以国有财产为核心的经济行为。其过程包含了资本、财产、权益等各种具体形态的财产权利客体以及国家、政府、企业等行为主体。行为主体与权利客体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以权利客体为线索,可以看到以下财产权利形式。

(1)政府投资的出资:包括资本金、土地使用权、资源用益权等。对于这些出资,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其拥有的并非都是所有权。国家用于出资的资本金,其来源包括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收入、政府性基金、外汇储备和国债等。其中,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所对应的是所有权;国家作为外汇储备和国债的债务方对资本金拥有的是用益物权。按照宪法规定,土地、资源(包括矿山、森林、草原、河流等)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国家通过在所有权上设置用益物权并进行作价可以实现出资。

(2)法人财产:政府投资一般采用项目法人进行投资的运行与管理。通过设立项目法人,出资人的出资转变为法人财产,出资人对其出资的财产权利即被转移为项目法人对法人财产的财产权利。法人制度结构中,法人财产权利具有排他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主要表现为对法人财产的实际控制权。

(3)项目财产:政府在水利、交通、运输、电力、国防以及基础建设等领域的投资结果往往是具体的实物性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国家。

(4)融资:在政府投资中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就是融资。大型政府投资项目之所以可以顺利实施,正是金融融资手段的充分使用,包括商业贷款、国际援助(如世界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在这些融资过程中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一般为项目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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