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无论是宪法还是部门法,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保护和使用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随着政府投资事业的不断发展,国有财产权利的行使出现与其宗旨不一致的现象。以上问题的出现源于目前法律制度对国有财产和政府投资规定上的欠缺。真正的侵害往往来自政府投资过程本身,来自制度结构的不合理以及由此造成内部的浪费与侵蚀。
无论是宪法还是部门法,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保护和使用都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现有经济法律系统中,国有财产始终处于一种核心的地位。但是,随着政府投资事业的不断发展,国有财产权利的行使出现与其宗旨不一致的现象。
(1)政府投资作为国家经济最主要的引导力量,在很多领域反而越来越成为垄断力量,压缩了私营部门的生存空间。政府投资不能有效地调节社会资源趋向合理配置,而走向了相反的方向。
(2)政府投资作为提高国民经济整体水平、增加全社会、全体人民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重要手段,却越来越转向短期经济效益明显或局部经济效益明显的领域。
(3)国有财产是受保护的重心,但是在实际的投资过程中,特别是随着政府投资规模的扩大,国有财产所受的侵害却越来越严重。
以上问题的出现源于目前法律制度对国有财产和政府投资规定上的欠缺。真正的侵害往往来自政府投资过程本身,来自制度结构的不合理以及由此造成内部的浪费与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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