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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要素的实证分析

时间:2023-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认为,法律制度首先应将忽视外部要素的行为造成社会损害界定为政府投资决策的违法行为;其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为防止群体决策造成公地悲剧,必须将法律责任落实到政府机构内部的个人。

(一)对环境要素的影响

通过研究中国审计署2007—2009年重大政府投资五大项目审计报告(包括铁路项目、西二线项目[7]、溪洛渡项目[8]、金沙江向家坝水电站项目[9]、2009年1 981个扩内需项目)[10],发现五个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中有三个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其中,西气东输二线工程西段经过的新疆等四省区生态敏感区、水源保护区等较多,施工单位违规直接穿越甘肃省嘉峪关市2个水源一级保护区施工,里程达4公里;在穿越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新疆赛里木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哈密东天山生态功能保护区三个保护区时,未按规定采取人工开挖方式,而是采用机械开挖,且施工作业宽度由规定的20米增加到26米至30米,导致保护区植被损毁面积增加110多万平方米。[11]向家坝工程于2004年3月筹建,三峡总公司至2007年12月才对工程施工产生污染物的排放进行申报。施工过程中在未进行环保处理的情况下,向家坝右岸地下厂房开挖项目直接将施工废水排入了金沙江。[12]2010年,在重点调查的1 981个中央扩内需项目中,53个项目不完全符合环保要求,占抽查项目总数的2.68%。其中,有39个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即开工建设;有10个项目未完全按照环评审批内容建设;有4个项目未进行环评验收即投入运行。[13]

2005年上半年,中国审计署对河南等16个省(区、市)2 140个县乡公路改造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调查。结果发现一些地方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破坏植被较严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例如,2003—2004年,云南省怒江州建设通达工程项目90个,总里程1 438公里,在未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就大规模开工建设。由于怒江州地区山多坡陡,大部分通村公路修成“之”字形,致使山体植被破坏严重,形成新的水土流失。至2005年4月底,因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使47条通村公路严重损毁。最后,审计署要求云南省政府多渠道落实配套资金,对已建成的工程追加必要的环境恢复资金,采取对环境的必要保护措施。[14]

(二)对文化宗教的影响

2010年中国审计署对西气东输二线工程西段进行跟踪审计发现该工程甘肃段涉及19处文物中,有12处受到一定影响,于是审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清理、恢复等整改工作。[15]

通过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对环境、文物古迹等影响的分析,我们发现如果政府投资决策未将环境、文物、社会价值等要素作为外部要素来考量,将最终导致对外部要素的实质性损害。在前文(第四章)中,我们已经分析政府投资的权利来源与结果承担是同一主体——人民。政府投资与传统商业投资根本不同之处在于,商业投资行为存在投资者作为受益人而社会主体作为外部相关人的主体区分。可以说,普通商业投资行为客观上存在外部性。而政府投资的投资主体、受益主体、社会外部相关主体是重合的主体,因此政府投资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外部性。这意味着,政府投资带来的正外部性,由出资人受益;而负外部性仍由出资人承担。因此,对政府投资行为提出的客观要求是,政府投资的决策应将“外部要素”内部化,具体内部化是对项目成本进行综合考量。如果放弃考量,后期政府仍需筹措额外资金进行弥补工作。

我们不禁要问,政府投资的决策初期为什么没有考虑环境等外部因素。如果要强制政府机构考量其原本不愿考量的因素,则需要增加其不进行考量的行为成本,而传统的处罚方式如罚款、撤销审批权限都难以真正发挥作用。笔者认为,法律制度首先应将忽视外部要素的行为造成社会损害界定为政府投资决策的违法行为;其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为防止群体决策造成公地悲剧,必须将法律责任落实到政府机构内部的个人。具体可参考德国政府公共投资项目责任制度所贯彻的精神处罚和经济处罚并重原则。[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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