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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时间:2023-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实际上是指权利主体与权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由此构成了权利关系中的逻辑矛盾。更具体来说,信托结构中,委托人是虚拟设定的共有主体,受托人是权力主体的权利主体身份,而受益人是权利主体,权利集是信托关系的信托财产。因此,信托是一种更高标准的权利关系,对信托主体的道德有更高的要求。受益人可以借助法律之力甚至革命的暴力解除它,重新构建新的信托关系。

所谓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实际上是指权利主体与权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规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法律之力也只能作用于人,因此法律关系也应当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主要包括权力关系、权利关系和信托关系(图6-8)。为了分析的规范性,下面的讨论都将使用“权力主体”和“权力主体的权利主体身份”的描述形式。

(一)权力关系的现实悖论

权力的产生源于权利主体的需要,权力主体是权利主体创设的产物。在权力关系中,权利主体是决定方而权力主体是被决定方。由于权力主体不是法律人的天然属性,其诞生、存在和消亡完全决定于权利主体的意志。理论上,权利主体对于权力主体拥有绝对的主动权。而现实中似乎并非如此——权力主体往往处于更加强势的地位。这构成了权力关系中的现实悖论。

实际上,在创设权力主体的过程中,权利主体不是以个体的形式参与的。而是在共同体意识下以共有主体的虚拟形式参与创设。权力主体的创设一经完成,虚拟的共有主体便完成历史使命。由于缺乏实质形态的共同体的支持,单个权利主体就表现出处于弱势地位。这是导致现实悖论的原因。但是,如果考虑到机构换届、政府选举以至于极端的暴力革命等社会现象,权利主体拥有最终的绝对主动权这一点毋庸置疑。

(二)权利关系的逻辑矛盾

权力主体因其权利主体身份而与其他权利主体存在权利边界。权利关系的产生源于前述逻辑缺陷,是超越权利主体初衷的结果。正如前面所述,由于权力主体的双重身份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协同作用,与其他权利主体存在矛盾也就成为必然。这也是导致其他权利主体对其不信任的主要原因。现实生活中这种不信任的典型表现就是公民对政府的不信任。

理论上讲,基于权利主体对权力主体的决定性,前者对后者的权利主体身份也应当相应地具有决定的主动权;而现实中,由于后者掌握有权力,其权利主体身份相对于前者更容易获得强势的地位。由此构成了权利关系中的逻辑矛盾。

(三)信托关系

前面已经对信托关系做了描述。更具体来说,信托结构中,委托人是虚拟设定的共有主体,受托人是权力主体的权利主体身份,而受益人是权利主体,权利集是信托关系的信托财产。三个信托主体构成了标准的信托结构。由于他们都是权利主体,不具有权力能力,无法以法律之力对彼此产生实质约束。同时,维系信托结构的主要内在力量是信任而不是法律之力,法律之力只能以外源力量的形式为受益人提供救济。因此,信托是一种更高标准的权利关系,对信托主体的道德有更高的要求。

由于共有主体的虚拟性,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因为缺少了实质性的发出人而力量弱化。由此导致结构上的力量不均衡,信托结构在外源法律之力的作用下更容易发生解构。因此,信托关系往往表现出不稳定性。受益人可以借助法律之力甚至革命的暴力解除它,重新构建新的信托关系。

(四)协同关系

除上述三种关系之外,还有一种关系存在于权力主体与其权利主体身份之间(图6-8)。我们在前面已经分析了权力主体的两种主体身份之间存在协同作用的可能。这种协同关系是一种客观实在。这种协同关系作为上述三种关系的外源变量,是导致它们关系中各种问题的重要原因。权力关系中的现实悖论、权利关系中的逻辑矛盾与不信任现象以及信托结构的不稳定性均来源于这个诱因。

图6-8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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