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选择了一些概念,通过数据分析它们在法律实务和法学研究中的受关注程度,进而以新的分析工具,对其法律内涵进行探讨。本研究的法律法规数据来自北大法宝数据库,学术论文数据来自中国知网数据库中法学类期刊库。以相关概念的名词在数据库中做全文检索,数据来源的时间范围截止到2011年11月30日。
(一)公共利益的证伪
公共利益概念的使用是一个最为典型的例子。数据分析显示,包含公共利益内容的学术论文已达到78 827篇;而同时已经颁布的中央和地方法律法规中使用公共利益一词的有9 050部。但是,作为一个在法学理论部门和法律实务部门使用如此广泛的名词,其内容为何却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公共利益的范围不得不取决于立法者或司法者的认知能力甚至道德良知。因此,一句“为了公共利益”就有可能让一部法律从法治的公器轻易间堕落为人治的玩物。
公共利益显然是一种权利现象。从字面来看,“公共”一词似乎表明公共利益具有公属性,这与权利的绝对私属性相矛盾。另一方面,任何权利必须归属于某个权利主体,而权利主体的私属性更无法提供“公共”性的证据。从现实的感受来看,虽然人们不能说出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但是有三点却是确定无疑的:其一,公共利益不属于任何个人或者特定的团体、机构;其二,公共利益与每个人的个人利益息息相关;其三,公共利益通过权力主体性的政府或公共机构来表达、实现和维护。
笔者认为,公共利益就是一种权利集现象。法律上,可以为公共利益做出如下定义:公共利益是一种来源于公民的权利集,全体公民与其创设(选举、认可)的政府或公共机构基于权利集建立信托关系,通过政府或公共机构对权利集的管理和使用,使每个公民成为最终受益人。公共利益是该信托关系的信托财产。公共利益可以是财产权利的权利集,也可以是自由、幸福等非财产权利的权利集。
这种定义可以很好地描述所有我们观察到的、听到的以及感受到的公共利益现象。这里,公共利益独立于任何个人的权利、政府在处理公共事务中的绝对主导权、公民对政府行为的指摘等,都是信托关系赋予每个信托主体的权利在现实中的体现。
对于公共利益的这种信托关系来说,由于“全体公民”作为委托人不是一个实在的主体,政府或公共机构作为受托人,其“绝对主导”行为所受约束的道德力量相对弱化。每个公民的受益权有被侵害甚至剥夺的风险。当公民对受益权的请求无法实现时,他们将再次以“全体公民”的共同体形式行使最终决定权——解除信托关系。行使最终决定权的极端方式就是暴力革命。暴力革命所带来的社会动荡、生命伤害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更不是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期望发生的。因此,对公民受益权的请求提供法律之力的保障,是重塑信托结构内部力量均衡的重要手段。这是依法治国的精髓所在。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定与区分
公权力和私权利不是常用的法律语言,但是在法学研究中出现的频率很高。数据分析显示,包含公权力和私权利两个词语的学术论文分别达到29 722篇和8 194篇。从数据来看,我们的法学研究将更多的关注投向了权力现象。
我们已经分析了权利的绝对私属性和权力的绝对公属性。公权力和私权利的提法似乎与我们的结论恰好相同。公权力和私权利很多时候又被简称为公权和私权。显然,这种提法已经意识到权利与权力在权这个内涵上的统一。但是它将二者的差异归为公与私的差别,未能指出更本质意义上的利与力的不同。我们的结论所包含的实质意义是,所有的权利都是私属性的、所有的权力都是公属性的。因为不存在公属性的权利也不存在私属性的权力,所以不需要修饰性定语(公或私)进行构词。这种提法的另一个潜在风险是,可能为“私权力”和“公权利”的诉求提供想象的空间。
在学术研究中,公权力和私权利在很多情况下被一起讨论。数据分析显示,同时包含公权力和私权利两个词语的学术论文有5 776篇,占到了含有私权利一词的论文总量的70%。显然,研究者对于私权利的关注更多着眼于公权力与它的关系。
笔者认为,人类社会的核心问题是人与人的关系问题,这是法学所关心的、也是法律要调整的核心内容。权力和权利的关系本质上讲是权力主体与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所谓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不过是这些主体身份之间的各种权利关系和各种权力关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最终表象而已。只有将社会现象归结为人的行为,然后以人作为所有讨论的核心和基点,才有可能发现本质性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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