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政府的权力主体身份是政府作为法律“人”最突出的特征。政府所具有的权利主体身份不仅仅可以使之具备成为权利集和信托财产的受让人资格,更为重要的是它首先是自身固有利益的权利主体。政府的这种权利主体身份不在信托关系的结构之内,而它的存在会对信托结构产生影响。
如果说政府投资信托结构的内部权利因素完全围绕着作为信托财产的政府资本展开,那么,信托结构的外部因素将基于不同的权利或者权力关系对信托结构的内部系统产生影响。这些因素如下。
(一)政府的权力主体身份
政府的权力主体身份是政府作为法律“人”最突出的特征。虽然它不是形成信托结构的因素,但是对于信托结构的形成和稳定具有关键性的影响和决定性的作用。
(二)政府作为其自身固有利益的权利主体身份
政府所具有的权利主体身份不仅仅可以使之具备成为权利集和信托财产的受让人资格,更为重要的是它首先是自身固有利益的权利主体。这种自身固有利益包括“可能”属于政府的资产、政府运转的经费、政府自身的荣誉、政治成就的满足感等。政府的这种权利主体身份不在信托关系的结构之内,而它的存在会对信托结构产生影响。
(三)个体公民的权利主体身份
同样的,在让渡出一部分财产和相应的权利之后,个体的公民对于保留下来的那部分财产依然是权利主体。公民的这种权利主体身份一方面会影响其对信托关系内部事务的态度。例如政府投资与个体公民现有利益的冲突将导致个体公民对政府投资政策的不满,进而影响整个的决策的进行;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公民的这种权利主体身份反而使他在法律上成为被动接受信托关系内部活动影响的对象。由于政府投资在规模上的巨大体量和在权力上的依托,公民在这种受影响的格局中不可避免地成为弱势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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