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关系是社会公民组成政府或接受一个政府来管理共同事务、实现共同利益的选择。公民的这一愿望能否实现和实现的程度完全依赖于信托关系的有效性。从前面的分析来看,在信托结构的内部和外部共有六种主体身份和十多种关系。这些主体身份和各种关系都会对信托关系发生影响。
从信托关系的内部来看,由于委托人(R0)的虚拟性,而公民作为受益人(R2a)只享有受益权,政府受托人所受制衡的力量是弱化的,由此导致信托结构中力量的不均衡。由于这种不均衡,政府受托人和公民受益人都可能产生干预和影响信托运行的潜在欲望和诉求。通过引入外源力量(如法律之力),这种欲望和诉求便可以付诸实施。政府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重新安排信托收益的分配,而公民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行使对受益权的请求权;当政府以权力限制公民的请求权的时候,公民还可以通过再次形成共同体的方式强化信托关系中对自己受益权的实现,这便是民主选举的意义。如果政府试图阻断公民共同体的形成,它将不得不直接面对与公民的冲突。从人类的历史来看,公民形成共同体是一种无法阻挡的社会现象。形成的方式无非是制度形式(选举和任期制)和革命形式。因此,单纯从内部结构来看,信托关系存在天然的不稳定性,是一个需要经过博弈形成的动态均衡结构。
从信托关系的外部系统来看,情况更为复杂。我们已经分析出九种权利—权利关系和权力—权利关系。这些关系之间又可能存在多重的相互影响,由此可以衍生出庞大的关联网络。每一种关系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对信托关系的动态均衡结构产生作用,将其脱离均衡状态。信托关系只有再次通过一定的博弈过程方能回归暂时的稳定。
可见,不稳定性是这种信托关系的天然属性。这也是政府投资中最为深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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