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制度在量上的积累与其在现实中的治理效果是否一致是评价立法实践成果的最重要的指标。政府投资与私营部门的投资一样,从投资过程来看,存在两个环节:一是资金的流向;二是投资的运作,也就是实施的环节。政府投资在两个方面面临着抉择、行动和评价的问题:第一,资金管理;第二,投资项目成效。
就投资项目而言,笔者分析整理了近年来的中国审计署、各省审计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审计数据,发现在政府投资立法实践不断向前发展的同时,立法者不得不面对一个尴尬的现实: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中的各种问题和弊端并没有因为制度的出现和增加而有所减少和改善,反而有愈加恶化的趋势。“三边工程”、“三超工程”、“胡子工程”频频出现,违规招标、盲目上马、破坏生态环境,甚至侵犯群众权利的事件层出不穷[2]。现有数据已深刻反映出政府投资实施过程中诸多问题的持续存在,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由于数据缺乏历史纵深比较,统计标准也不尽一致,从而笔者无法对政府投资法规颁布前后进行整体上的对比,因此也无法从总体上衡量出制度规范投资项目的成效如何。
就资金管理而言,虽然目前国内还没有关于投资资金违规使用情况的总体数据,但是贪污、挪用、挤占等对资金违法违规使用行为各地各级政府均有不同程度的表现,这能够从一个侧面反映制度实效如何。其中贪污案件是主体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公共财物通常是公共财政支出的一部分,而投资类项目在规模上又占据了财政支出的大部分。所以说,贪污案件可以反映财政支出(包括投资类支出)被违规使用的情况。对于政府投资制度资金使用的规范实效而言,贪污数据可以反映制度的某种缺失,也可以反映对投资资金的管理缺失,进而能够反映出对现有制度的执行缺失。通过对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投资的法规颁布至今历年贪污腐败案件数量及其金额的分析,可以观察有关政府投资的制度目的是否实现以及实现程度,即法律制度实效到底如何。
从历年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贪污腐败案件及相关数据来看,无论是案件数量、涉案人数还是涉案的各级官员数量并没有明显的变化(表7-2)。与此同时,贪腐大案、要案的比例有上升的趋势。“大案、要案占立案数的比例分别从2003年的46.8%和6.3%上升为2007年的58.3%和6.6%。”[3]2008—2010年,被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大案分别为17 594件[4]、18 191件[5]和18 224件[6],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而且在1993—1997年的五年间,贪污、挪用公款百万以上的案件总数仅为617件[7];到1998—2002年的五年间,贪污、挪用公款百万以上的案件总数上升到5 541件[8];2003—2007年五年间,贪污、挪用公款百万以上案件已经高达35 255件[9]。
表7-2 1998—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贪污腐败案件及相关数据
*:2002年、2007年这两个年度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是对过去5年的回顾,因而没有当年的数据。
在上述贪污腐败案件的涉案领域中,与投资有关的工程建设领域占较高比例。如2006年1月至2009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6 830件,占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总数的46%。[10]在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实施期间,2009年1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办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2 495件,涉案人员2 724人,占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立案总数的39.75%;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五个月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 565件,涉案3 082人,其中大案2 110件,要案342人,涉案总金额6.7亿余元。[11]
以上说明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并未形成威慑力量,不仅不能有效遏阻贪污腐败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且随着投资规模及金额的逐年上升,贪污或挪用案件数量与涉案金额、涉案人员等也在同比例上升。一方面是法律法规大规模、高速度的出台;一方面是政府投资相关问题的不断深化、不断扩大。针对政府投资的立法实践,其制度实效与立法初衷明显背道而驰。而且随着更多法律法规的出台,这种背离未见扭转的趋势。政府投资的制度建设正陷于一种“量效背反”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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