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与制度的关系,邓小平曾经作过非常精辟的概括:好的制度把人变成好人,坏的制度把人变成坏人。这一概括本身就是针对制度建设而言的。在这里,好的制度不只是基于道义的好(善),还指能够适用于实际并且具有实际规范效应的好(善)。制度文明同人的文明本是一体的,但仍旧存在着侧重面的差别。人的文明往往是美德标准及知识化标准(当然是“德为先”),即以道德水准及知识文化程度来加以衡量,且总是从前提(动机)及目的来进行评价;制度文明往往是从规范及其效果上予以评价,尽可能避免基于前提(动机)及目的的评价。人的文明更多地诉诸并表达传统资源,制度文明则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体现,因其重在规范,故决定着现代文明的基本状况。一种制度设计在人性上尽善尽美,但如果在实际操作上不可行,全然不具备规范评价意义,则未必是好的制度。因此,一旦发生规范方面的问题,即失范,首先需要检讨的是制度规范,而不是人性及道德问题。尼布尔那部《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的著作即是专门讨论这一问题的,只是他所说的社会正是缺乏制度文明规范的社会。制度文明的提升当然要考虑到提升人的文明(本章第三节予以专门讨论),但制度文明建设本身却是规范的建设,包括通过规范建设培植公民的制度伦理,形成关于契约、规则、秩序以及公共性的意识与责任。
制度本身也塑造着相应的人格模式。现代制度文明塑造的是独立、完整而真实的人格,不是依附和分裂的人格或极端自私的人格。制度通常分为理念、规范与评价三个环节,三个环节各有所司,并统一为制度文明体系。传统政治多是理念直接转变为规范,而现代制度文明则是规范对理念的实现与约束。传统政治大多是将作为理念的道德完人直接规定为规范及给予评价,形成至善的显规则,但这样的显规则在规范及评价上常常并不具有实践效应,因为真正发挥实践效应的其实不是基于道德完人的显规则,而是默许了人性复杂性及其私欲杂念的潜规则。而以这样的方式呈现的人格模式,常常是假君子与真小人的双重人格,也是君子与伪君子的分裂人格。
差不多每一个倒下的贪官都是一个分裂人格与两面派的典型。以下是一批落马贪官曾经在台上的反腐豪言:
周永康:我们不能做碌碌无为的庸官,更不能做欺压百姓的恶官和以权谋私、见利忘义的贪官。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对贪污腐败,我们是零容忍。
薄熙来:廉洁是一种幸福,做清官是大智慧。
徐才厚:我最大的缺点就是清廉。
苏荣: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成克杰:一想到广西还有700万贫困人口,睡都睡不着啊!
李大伦(湖南郴州原市委书记):从政为官三十年,回首往事心怡然。休言怀才谋大略,但愿清廉归平淡。平生只念苍生苦,富民强国求发展。历尽艰辛终不悔,一腔热血荐轩辕。
罗凤群(福建省上杭县原副县长):“我若贪污一分钱,就将我开除党籍;我若受贿一分钱,就将我枪毙。并可一直枪毙到我的孙子”。
不少贪官在落马之后作了“真情忏悔”:
刘铁男在忏悔书中写道:“起诉书列举了一件件触目惊心的事实,在这些事实面前,我每每看到起诉书,都在反问我自己,这是我吗?怎么会到今天?每天早上醒来的时候,(我都会想)这是哪里呀?我怎么会堕落成这样呢?”
王敏痛陈自己:“台上一套,台下一套,说一套,做一套;人前是人,人后是鬼”。
季建业的自悔:“我头上缺少党纪国法这根高压线,忘记了为人为官的底线,私念像精神鸦片,麻痹了我,使我灵魂出窍,闯下大祸;私念像脱缰的野马拉着我奔向深渊。”
上面这些落马官员的道德水准显然是成问题的,其分裂人格及表演可谓人格萎缩、节操尽碎、丑态百出。所谓“口言善,身行恶,国之妖也”,在制度文明的框架下,公职人员,尤其是高级公职人员,本身就要求具备很高的道德水准,应保持应有的人格标准,保持言行一致、率先垂范。但是,对贪官人格的义愤与攻伐,往往也会导致对制度建设本身反思的忽视。追思这些官员的贪腐行为,大多是从清廉、小贪到大贪,再到巨贪,直至深陷泥潭、万刧不复;反腐专家林喆则将贪官的一生形容为“苦难的童年、奋发的青年,成长的中年,悲惨的老年”,令人喟叹。很多官员在落马后抱怨组织没有及时提醒及警告他,看上去仿佛是组织的某一个环节默认了其从“好同志”到“阶下囚”的陡然转变。显然,在一位官员持续且不断加剧的贪腐行为的背后,总是制度监管的缺位,这是必须要反思的。
制度建设有其伦理基础,制度伦理考虑人性的复杂性,因此,不宜直接将理念化的道德至善作为直接的制度规范。在人性与道德的复杂现实状况中,人性及其道德水准总是处于参差不齐甚至动机不一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理念的道德至善直接确定为制度规范,其结果常常是制度只能取得形式上的正义,实际上是无效与失范,并出现各种不正义的情形,如:怂恿或放任伪善及分裂人格,或鼓动投机者及小人得势,形成老实人吃亏、劣币驱逐良币的糟糕局面,甚至导致公众对制度本身的怀疑乃至失信。
因此,在制度文明意义上,应将道德的善与恶看成是人性的优点与弱点,并在制度设计上发挥人性的优点,限制其弱点,建立承认人性复杂性并规范私心杂念的显规则。当然,反过来说,也不宜以人性及道德的恶作为制度的依据,进而造成一种严苛高压、人心惟危的状态。如果制度真的建立在对人性的不信任的基础上,也会成为恶的制度。追求良法善治,更不应该设定公民的恶,而是要藉此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准,形成追求向善向上的人性格局。
制度文明建设任重而道远。目前,潜规则的盛行依然是制度文明建设的障碍。对于公权运用而言,潜规则的最大特点就是公私不分且公事“私”做,把程序内的事务变成幕后的私下交易,于是公共关系也就转变成了私人关系,导致公权滥用。各种圈子、山头、团团伙伙、这个“会”那个“会”,多是为了巩固和扩大私人关系,投领导所好,只为方便公事私做;一时间,各种交际应酬、人情往来、吃喝玩乐、歌舞升平实际上就是为腐败铺路搭桥,为跑官攻关、买官卖官提供方便。潜规则的盛行无疑是与腐败与不正之风成正比的。潜规则有政治文化传统的渊源,有时候显得很有人情味,比如行贿受贿,潜规则下的信任关系也是一种信任关系,有时候还是很“铁”的关系,彼此心照不宣,一定集体内大家都腐败,大家便都安全,仿佛在一个集体内如果不腐败,就会威胁到大家。如此,腐败就总是表现为集体性的。潜规则之所以盛行,在于其所滋生并衍生的巨大或更大的利益与私欲收益:“小”成本换“大”收益,何乐而不为?但其直接结果,便是显规则的形同虚设,是公权的受损以及威信的下降。在很大程度上,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启动了市场经济建设与改革以来,依然较多地受制于权力体制的约束,而且常常是不当的约束,由此形成了看起来依赖于市场、但实际上依赖于权力而控制市场的利益集团;在很多情况下,市场甚至成为权力的寻租空间,由此为贪腐行为提供了方便。因此,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形成一种消除利益壁垒、约束公权力滥用(即,有权就“任性”)的有效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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