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特征及所存在问题
城镇化是人类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聚居方式变化现象,主要指人口向城镇聚集、城镇规模扩大以及由此引起一系列经济社会变化的过程。理想状态下,城镇化是一种社会经济的自然发展历程,而非人为“推动”的结果。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对城市设立的限制,使得现实中许多镇的规模已经远远超过国外的一些城市。此外,一般认为“城市化”与“城镇化”均源自英文Urbanization。因而尽管城镇化与城市化两个概念存在一定区别,但如若没有特别提示,在我国大致可以将两者互换使用。
工业化是城镇化发展的主要驱动力,人口扩张、服务业发展、新技术应用等对城镇化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在工业化社会主要受到工业发展、技术进步和就业等所推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业需求越来越大,成为城镇化发展的新动力;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反过来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重要促进作用。全球化、机动化、生态革命、信息化等也对城镇化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不过,尽管世界各国城镇化存在一些普遍规律,但由于国情的不同、文化的差异,以及所处国际背景不同,城镇化模式各不相同。同时,受技术进步、不同国情条件等影响,世界主要国家城镇化发展呈现加速趋势。
中国的城镇化发展过程,既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也明显有别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坚持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发展道路,必须基于对中国特殊国情及其城镇化发展问题的关注和应对,基于对全球及中国城镇化发展历史进程与中国特殊国情条件的认识。毫无疑问,中国的城镇化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有力推动了国家的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有力地支撑了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为中国赢得了制造业发展的竞争优势。多年来持续快速的城镇化发展,也解决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增加了农民收入,推动了小康社会进程。在一定意义上说,没有数以亿计的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的城镇化过程,我国持续30余年的经济高速增长几乎是不可能的。中国城镇化发展的特点突出表现为大国城镇化、“候鸟式”城镇化、政府主导的城镇化、“三农”问题高度敏感条件下的城镇化等方面,可简要称之为“多重矛盾复杂交织的城镇化”。我国幅员辽阔,多样的地理环境与人居条件对其城镇化发展具有深刻影响,区域差异大,不同地区城镇化发展的自然本底条件、民族文化情况、社会经济基础各不相同,不能采取单一的城镇化模式。我国的农民工是“一只脚踩进城市”的特殊两栖群体,在城市与乡村间大规模钟摆式往来迁移,作用和影响甚大。我国国家方针和区域政策深刻影响城镇化发展,计划经济时期的“先生产后生活”“上山下乡”等,长期“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抑制城镇化发展。改革开放后,形式多样的区域政策(经济区、特区、新区等)对区域城镇化发展具有直接促进作用。政府掌握各种资源的支配权,对城镇化的方向、重点和速度具有重要调控作用。
尽管我国城镇化发展在艰难中前行并取得重要成就,但城镇化发展水平总体仍然滞后,发展方式整体而言依然粗放,城镇化过程中城乡矛盾突出,全国城镇化发展显著不平衡,城镇空间分布和规模结构不尽合理。特别在与土地相关的制度与实践领域,存在的问题与面临的挑战需要有效应对。如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呈现出一种“土地城镇化高速发展”的状态;其明显结果之一,便是城镇建成区面积扩张速度超过城镇人口增长速度。我国自1988年实施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开始,土地和城市空间的交换价值得以显现,[1]而“根据历年利用卫星遥感技术监测执法检查的实际数据估算,被监测城市每年新增建设用地95%以上属农村集体农用地。”[2]
在与之前不同的新型城镇化中,人是核心、业是基础、一体化是关键。新型城镇化是人的城镇化、“四化”互动的城镇化、布局合理的城镇化、生态文明的城镇化和弘扬文化的城镇化。
就城镇空间与乡村空间和谐发展或空间正义而言,我国城镇化过程存在一定程度的正义缺失。主要表现如下:一是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城市已经出现居住空间上的贫富分异现象,尤其是贫困人群不断向城郊结合部聚集,其所享有的基础设施、医疗、教育、就业等公共资源和发展机会比较少,造成了贫困的再加剧及社会排斥。二是城镇化的空间扩张大都是通过对乡村空间的再造实现的,其间大量郊区和乡村空间被吞并。当这些地区成为新城区时,又会对其边缘空间产生挤压。一些失地农民被迫经受城镇化的洗礼,他们失去了原有熟悉的生活空间环境,同时又对城市相对陌生,无法与城市有效融合,从而在乡村和城市之间游离,焦虑而迷惘。三是空间的过度分化造成了城市居民之间的居住隔离,使城市社会群体之间的交流与理解出现障碍,社会阶层在一定程度上因空间分割而出现分异,阶层之间的矛盾与对立趋于显现。四是一些城市公共空间资源时而被“私域化”,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共资源享受的“马太效应”。[3]
二、空间正义的理论探求
1.空间与正义概说
空间的首要含义是指自然物理空间,是物质存在的方式。自然物理空间是外在于人的自在必然,人们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空间是物质的存在形式,地点、方位、方位性、景观、环境、家园、城市、地域、领土以及地理这些概念构成了人类生活与生俱来的空间性。传统上,人们往往将空间视作一个“箱子”:放进东西或取走东西,箱子依然存在。从哲学发展史上最早一些学派的研究来看,比如斯多葛学派的时间和空间概念,后来到原子论者德谟克利特的时间和空间概念一直到康德,大都认为“空间就像一个空的容器一样,不是对象,而是对象的条件。”近代历史上,莱布尼兹、康德、笛卡尔等人,都是绝对时空理论者,空间是绝对的空虚,和人的活动没有关系。而事实上,自然物理空间不等于人的生存空间,自在自然只有经过人类实践活动改造成为人化自然后才成为人现实的生活空间。这时,空间就有了社会性质,可称之为社会空间;这种空间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在实践中创造和生产出来的。换言之,空间是一种社会建构,这种建构与人类主体不同的历史理解、文化现象的生产有关。西班牙裔美国人卡斯特(Manuel Castells)在其《城市问题:马克思主义的研究》中强调:空间作为一种社会产品,永远由一个特定的关系来界定,这种关系是不同的社会结构、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以及来自这些因素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联合而成的……空间能够对其他社会关系形成特殊的影响。
正义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价值观,与人的发展历史相伴相生。诸多定义与流派各有所重,正义即效用,正义即公平,正义即个人权利,正义即美德等等,目的都在于保持社会的公平公正与良好秩序。马克思认为:正义主要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义是有条件的,须与生产方式相一致,且总是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一般而言,正义是介于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的价值。虽从结果来看是为了实现集体利益的公平分配,但在过程中却应该差别对待,以保证社会中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正义关乎人类社会的基本意义。正如美国哲学家桑德尔(Michael J.Sandel)所言,正义相对于其他价值观具有某种优先性,是“诸价值的价值”……作为决策的程序独立于诸价值和主张之上。从内容上看,一是正义关注资源的分配。如一系列的社会空间资源根据社会的需求和需要进行公平的地理分配。二是正义关注决策制定过程的正义,这一过程代表了各个阶层利益的空间和社会实践。从作用上看,正义是社会的“平衡器”,是人类行为的“校正器”,也是社会发展的“推进器”。
2.空间正义的意蕴
空间正义指称存在于空间生产和空间资源配置领域公民空间权益方面的社会公平与公正,它包括对空间资源和空间产品的生产、占有、利用、交换及消费的正义。[4]空间正义要求在社会发展观中引入空间因素,既关注自然空间,也关注社会空间。主张从社会空间的角度把握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在发展利益获得和发展代价与风险承担上的责任和义务问题。
“空间正义”思想有着非常深厚的历史底蕴。比如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的“法郎吉”和欧文的“共产村”,都体现了“空间正义”原则。马克思在《资本论》、恩格斯在《乌河培谷的来信》《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和《论住宅问题》等经典文本中,都深刻阐述了“空间的正义”一系列基本思想,并借此对资本统治城市空间或者空间生产的资本化进行深刻批判。霍华德(Ebenezer Howard)在《明日的田园城市》一书中,也从城市规划角度具体展现了空间正义的城市模型——田园城市,借以打破城乡空间二元对立,使居民平等共享空间。芒福德(Lewis Mumford)在《城市发展史》、卡斯特在《城市、阶级与权力》、哈维(David Harvey)在《社会公正与城市》和《资本的局限》、列菲伏尔(Henri Lefebvre)在《社会的空间》等著作中,都曾经从各个不同角度探索过“空间的正义”。
马克思、恩格斯重点讨论了资本是如何参与并重构城市居住空间格局的。恩格斯通过实地调查后指出:“每一个大城市都有一个或几个挤满了工人阶级的贫民窟。的确,穷人常常是住在紧靠着富人府邸的狭窄的小胡同里。可是通常总给他们划定一块完全孤立的地区,他们必须在比较幸福的阶级所看不到的这个地方尽力挣扎着活下去”。[5]居住空间的分异与隔离突显了身份与尊严的不平等。马克思、恩格斯从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穷人和富人的二元对立结构出发,描绘了资本主义工业城市中的居住空间的分异与隔离现象:“纯粹的工人区,像一条平均一英里半宽的带子把商业区围绕起来。在这个带形地区外面,住着高等的和中等的资产阶级。中等的资产阶级住在离工人区不远的整齐的街道上……高等的资产阶级住在郊外房屋或别墅里,或者住在空气流通的高地上,在新鲜的对健康有益的乡村空气里,在华丽舒适的住宅里。”[6]哈维指出,虽然当代资本主义的技术、社会、政治和制度语境相较于恩格斯时代发生了极大改变,但是这种居住空间隔离的实际状况总体来说却恶化了。路障和围墙、隔离和分离仍然是观察和理解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城市生活状况的关键词语。与之相伴而生的是弱势群体的空间权益日益边缘化,产生了区位歧视、社会排斥等城市问题。哈维以马克思地理学家的空间批判视角分析社会正义。虽然他没有明确提出并使用“空间正义”概念,但在借用“领地正义”( Territorial Justice)概念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领地再分配式正义”概念。[7]在《社会正义和城市》中,他将“社会正义”的概念描述为“领地再分配式正义”,即“社会资源以正义的方式实现公正的地理分配——不仅关注分配的结果,还强调公正的地理分配过程”。空间研究的正义转向表明:其一,我们生活在社会化生产的空间中;其二,由于这些空间是社会生产的而不是自然给予的,故而这些城镇化空间需要通过社会行为来改变;其三,我们居住其中的城镇会对我们的生活产生或积极,或消极的重要影响;其四,建立在我们地理中的不正义需要改变,以实现空间正义。
3.走向空间正义
城镇化是一个空间生产的过程,城镇化的空间正义无疑应体现在此过程之中。这就要求城镇化的推进应当处处体现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并保证大多数公民空间权利的均衡,使城镇化的成果能够在公民之间平等地被分享,而不能以牺牲部分公民的利益和权利来换取所谓的城镇化发展。面对城镇化进程中空间正义的缺失,城镇空间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诉求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并成为审视我国城镇化空间正义的新视角。的确,人类在追寻城镇化梦想的同时,也在追求权利的平等与公正,失去正义的城市并不是人们所期盼的安身立命之所,只有符合空间正义的城镇化,才真正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当然,城镇化过程中的空间正义并不意味着空间资源、机会与权利的无差别均分。正义必须承认差别,它在使人得其应得的东西的同时,也使人不得其不应得的东西。空间的正义要确保的是每个社会成员公平地获得空间资源、均等地占有生活空间的权利。
城镇化走向空间正义的思想涵盖如下方面:一是在空间上公正、合理地分配具有社会价值的资源和机会,如就业、医疗、交通、教育等资源的分配。二是空间政治组织对弱势群体的剥夺应当减少到最低的限度,如排斥性的城市空间规划及制度性的居住隔离等。三是避免对贫困阶层的空间剥夺和弱势群体的空间边缘化,以及区位间的社会歧视所导致的资源分配不正义。四是保障公民和群体平等地参与有关空间生产和分配的机会,增强弱势群体的意见表达能力。五是尊重不同空间的多样文化,消除空间的文化歧视。六是任何容忍、鼓励甚至合法化针对特定空间群体的社会和系统性强制都是不正义的。七是环境正义要求保护不同空间群体的环境公正,社会经济发展不能以损害弱势群体环境正义为代价。[8]
城镇化进程中空间正义的加强和推进,有赖于政策、机制的支持与保证。公共政策是政府推进城镇化进程并不断促进空间正义的有效工具,是政府为调节公共利益关系和利益分配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公共政策对城市空间生产行为和空间资源配置具有引导和调控作用;它可以通过政策的实施及干预,将公共资源在一定的空间内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从而促进公共资源实现空间的均衡分布,以此实现空间正义的目标。我国城镇化进程中政府公共政策的影响程度远远超过西方国家,政府的政策性引导与推进往往具有主导性的影响,如土地政策、户籍政策、就业政策、社会保障政策、资源与环境政策等,都对城镇化进程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例如在当今的空间生产中,地方政府既是社会公平、空间正义的维护者,是空间规则、空间秩序的管理者,又是土地等空间资源的拍卖主体,还是空间的重要消费者。地方政府同时具有“空间生产者”“空间消费者”“空间管理者”等多重身份,这应当是导致目前空间价格不合理、空间矛盾和冲突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公共政策能够更加突出空间正义取向并有效付诸实施,如通过强化地方政府的“空间管理者”身份而弱化乃至消除其“空间生产者”身份,无疑会更好地促进城镇化的公正、健康发展。
三、空间正义视域的居住隔离
居住隔离(residental segregation)通常指由于种族、宗教、职业、生活习惯、文化水准和财富差异等原因,导致不同社会群体居住在不同层次的社区中,进而产生隔离,甚至演化为歧视和敌对的现象。[9]由于严重阻碍了社会群体间的良性互动,固化和放大了种族、阶层和贫富对立情绪,居住隔离现象向来被视为西方国家社会稳定的严重威胁。“二战”结束后,英法等西方国家为了缓解住房短缺的局面,陆续建设了大量的公共住房。然而,由于建设和规划布局中存在的种种弊端,最终诱发和加剧了居住隔离,这一现象在20世纪90年代逐步引起关注。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城市中心城区和郊区的双重繁荣,使得低收入者在市区和郊区均有一定的分布,尚未如部分西方国家那样形成大规模的贫困聚集。但对类似问题亦不可掉以轻心。以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为例:目前我国大量的保障房建设都是集中成片开发,客观上造成了低收入群体在空间上的不断聚集。加之保障房建设多选择城市边缘地区,公共基础设施配套不足,公共资源相对匮乏,劳动就业机会较少。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低收入群体的发展机会,并有可能使保障房集中区域向城市贫困区转化,成为未来城市社会的安全隐患。为了避免保障房社区居民居住空间和社会地位被双重边缘化,以及可能由此引发或加剧的社会分层和贫富差距标签化、贫困的聚集与再生产、纵向社会流动不畅等间题,应当以空间正义为价值导向而适当调整和改进现有的保障性住房政策。
如今,在普通住宅项目内配建一定比例保障房的“多元混居社区”模式,已经被世界各国广泛践行。例如,欧洲国家在吸取以往教训的基础上,公共住房建设开始经历由集中到分散、由整体开发到开发配建的转变。英国政府要求在新的住宅项目中,低收入居民住房要占总量的15%~50%;德国要求新建住宅区的20%要用于建造福利用房;法国规定建设廉租住房比例约为总住房面积的15%~20%。需要注意的是,多元混居并不意味着要在楼户层面进行混合,也不是在每一个商品房项目中都要配建保障房。因为不同社会群体在收入水平、消费能力、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如果生硬地将他们混合居住在一起,反而容易造成心理上的抵触和隔膜。相对合理的方案应该是“大混居小聚居”,即在较大的区域内混合规划包括保障房在内的各类住房,相似社会属性居民的居住空间则以小规模组团的方式配置。具体到保障房社区,可采取插花式布局,既在不同区位开发小型化保障房社区,又在一些较大的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房。最终实现既有利于不同阶层的接触与交往,又保持一定空间距离的效果,以满足不同群体的社会心理需求。[10]当然,我国目前“嵌入式”“混合式”的保障房开发模式也面临一定争议和实施方面的困难。2010年8月10日《法制日报》刊载的一篇题为《兰州推行贫富混居半年,富人不买账穷人不领情》的文章,集中反映了现阶段我国社会对“贫富混居”的困惑与担忧。无论如何,努力克服居住隔离所导致的空间正义缺失及其社会危害,是我们必须正视并应当尽早采取行动的重要抉择。
参考文献
[1]张京祥,胡毅.基于社会空间正义的转型期中国城市更新批判.规划师,2012(12).
[2]贺军,杨志荣.城镇化不能停留在土地层次.中国经济报告,2014(2).
[3]张宝义.中国城镇化过程中的空间正义探寻.城市,2014(2).
[4]任平.空间的正义:当代中国可持续城市化的基本走向.城市发展研究,2006 (5).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06-307.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97.
[7] David Harvey. Social Justice and City. 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2009:101.
[8]曹现强,张福磊.空间正义:形成、内涵及意义.城市发展研究,2011 (4).
[9] John Iceland and Rima Wilkes. Does Socioeconomic Status Matter? Race,Class,and Residential Segregation. Social Problems,2006 (2):248-273.
[10]本刊组稿.“多元混居”保障升级.居业,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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