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治理创新中,重视构建社会治理主体制度、公开制度、协商制度和责任制度。正确认识政府治理与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关系,正确处理政府治理与社会组织自治的关系。重视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鼓励、支持和引导,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组织自治、自律和自我发展机制,实现政府对创新社会治理法治意识的引导和遵法、守法、护法行为的规范,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性及其对政府社会治理的监督和制约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志愿者服务组织,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引导依法开展活动。
发挥社会组织的协同管理作用,成立了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坚持“宽审批,严监管”,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办法,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着力推进管理体制改革,鼓励、支持、引导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卫生保洁、生态建设等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在社区,创建“社区居民之家”,为居民提供心理咨询、医疗保健、休闲娱乐等人文关怀和便捷服务。在农村,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完善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建立相关部门与社会组织沟通协调机制,对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办理的事务实行项目准入,做到权随责走、费随事转,提高群众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能力。通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开展公益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升了社会自治能力。
全县各类社会组织已发展到298个,其中,中介组织22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69个、其他行业协会107个。其中,商(协)会17个,基层商会覆盖率达83.3%,县乡服务组织基本建全。2014年,为助推民营经济发展,增设了瓮安县民营经济服务中心,增加编制,选调人员进驻民营经济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县委统战部及县工商联选派改非领导干部进驻非公企业,搭建政企交流平台,及时帮助非公企业、非公经济人士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50个,促进了非公经济发展,缓解了政府与非公经济组织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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