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严明的纪律,还必须建立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并对违反纪律行为予以处理的职能机关,这就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纪律检查工作始终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纪律检查机构是党的一个重要机关,它在维护党规党纪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顺利贯彻执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党的80多年的历程中,纪律检查机构的产生办法、领导体制和权限职能等方面都发生了重要变化。
【《盐铁论》西汉·桓宽】香饵非不美也,鱼龙闻而深藏,鸾凤见而高逝者,知其害身也。
【译文】香饵并不是不美味可口,但鱼龙一闻到它便深深地躲藏起来,鸾凤一看见它便飞得高高的,它们都知道香饵会害及生命。
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设立。1927年党的五大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七人,候补委员三人,以王荷波为主席。这是党的历史上最早设立的纪律检查机构。同年6月1日,由五大委托中央政治局制定并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对监察委员会进行了规定。中共五大成立的监察委员会表明,随着革命事业和党组织的发展,为了巩固党的团结和统一,加强党的纪律,党已开始认识到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加以保证。但是,中共五大成立的监察委员会以及党的章程有关监察委员会的规定,都是在共产国际和苏联的帮助下建立和制定的,基本上照抄了1925年联共(布)十四大党章的有关规定,没有解决监察机构的具体任务和工作权限。五大成立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在后来也没有真正工作。尽管如此,它却为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发展、完善奠定了基础,在党的组织建设和纪律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调整。1928年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将“监察委员会”改为“审查委员会”,规定由党的全国、省县市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或省县市审查委员会,选举产生了以刘少奇为书记的中央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部分地执行了监察委员会的职权。1933年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省县监察委员会,其职能是:“维护无产阶级政党的铁的纪律,正确地执行铁的纪律,保证党的思想和行动的一致,监察党章和党决议的实行,检查违反党的路线的各种不正确的倾向与官僚主义及腐化现象等,并与之作无情的斗争。”1934年中共六届五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李维汉为书记的中央党务委员会。中央党务委员会在全国党的代表大会召开前是决议关于党的组织和党员个人处分的最高机关。1943年中央党务委员会划归中央组织委员会管理。1945年中国七大通过的党章重新制定了“党的监察机关”一章,对监察机构的产生办法、任务、职能、领导体制都做了规定。但中共七大以后没有能够成立党的监察机构,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尽管如此,七大党章关于监察机构的规定较以往党章的有关规定更具体,从组织制度上为建国以后正式建立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做了准备。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成立。为了加强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巩固新生政权,1949年中央决定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以朱德为书记的11人组成。到1950年底,全国大部分地、县级以上党委均建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个人进行纪律监督、检查、教育和处理。这一时期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同级党的委员会的一个工作部门,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级纪检机构的设立,使得执政后的中国共产党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章党纪的工作有了专门负责机构,从制度上加强了党的组织建设和纪律建设。
【《盐铁论》西汉·桓宽】欲影正者端其表,欲下廉者先之身。
【译文】要使影子端正先要端正自身的仪表,要使下属廉洁先要自身廉正。
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加强。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的不断深入,党员中违法乱纪的现象不断滋长,原有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于职权的限制加上组织狭小,缺乏与党内外公开、直接的联系,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决定设立中央和各级地方监察委员会,代替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同纪律检查委员会相比,监察委员会成员增加,职能加重,检查的范围扩大,监督的成分加强。1956年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委员会和县、自治县、市委员会,都设立监察委员会”,从而把党的监察委员会作为必须设立的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用党章的形式固定下来。1962年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监察委员会的决定》,从组织和制度方面加强了监察机构,扩大了各级监察委员会委员的名额,并规定:监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多数是专职的,其办事机构应予以加强;各级党的委员会必须加强对同级监察委员会的领导,定期讨论党的监察工作;加强了对同级国家机关和党员的监督工作;在职权上扩大了上诉权限。所有这些规定,对于加强党的监察机构的建设,更好地发挥监察机构的职能,起了重要作用。
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撤销。“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党的纪律遭到严重破坏,党的监察机构陷于瘫痪。中共九大、十大党章中都取消了设立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条款。中共十一大通过的党章虽然规定了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但规定很不完善,加上当时还处于“左”的错误思想指导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没有很快地建立起来。
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恢复重建。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根据党的历史经验教训,决定健全党规党法,严肃党纪,重建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全会选举产生了以陈云为第一书记、邓颖超为第二书记、胡耀邦为第三书记的由100人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并规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根本任务,“就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此后,县级以上党委绝大多数都建立了纪律检查机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级纪律检查机构的恢复和发展,是保障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政治路线得以贯彻的重要措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1982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对中央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设置及职权、任务都做了新的具体规定,使纪律检查委员会有了完整的系统,成为新时期纪律检查工作制度化的基石。十二大党章关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如下规定及特点:一是提高了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地位。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就成为同级党的领导班子的一部分,而不是一个工作部门了,从而在组织上提高了纪律检查机构的权威。二是确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体制。三是赋予纪律检查委员会更加重要的职责。党章规定了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三项经常性工作,加强了对同级党委成员监督和检查的力度。1992年党的十四大以来,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设置、领导体制等一系列基本制度没有变化。2002年党的十六大通过的党章在重申纪委三项主要任务和三项经常性工作的基础上,增加了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职责,补充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保障党员的权利”两项工作,纪检机关的职能不断完善,任务不断丰富,责任不断加重。
通过以上的历史回顾可以看出,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同历史时期,从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特别是中央纪律检查机构的最早设立,到今天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其间经历了很大变化。但有一点是一脉相承的,那就是我们党高度重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组织机构,这对于严肃党风党纪,保证党的肌体的健康,增强党的团结和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和正在发挥着重要作用。
【《新序》西汉·刘向】义死不避斧钺之诛,义穷不受轩冕之荣。
【译文】为正义事业而死,不逃避斧钺之诛;为正义宁受贫困,也不贪图高官厚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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