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组织纪律,指党员和党的组织必须遵守的维护党在组织上团结统一的行为准则,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原则与规范,是处理党组织之间和党组织与党员之间关系的纪律。党的组织纪律的基本内容是:(1)党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2)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3)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并向选举产生它们的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6)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必须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不允许任何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人凌驾于党的纪律之上。(7)党内不允许搞派别组织,进行派别活动,也不允许在党外参加和支持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违背上述原则的行为都是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都应当受到党的纪律的追究。
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核心是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根本的组织纪律。违反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和违反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都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其主要内容包括“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即“四个服从”,党的各级领导机关一般由选举产生、党的基本领导体制、中央与地方各级领导机关的权力、上下级党组织之间的关系、党的各级组织的基本领导制度,以及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人与党组织和群众之间的关系等六项基本原则。这些规定,高度概括了党内民主和党内集中的内容以及两者间的辩证关系,正确地体现了党员和党组织、少数和多数、下级和上级、全党和中央的关系,深刻反映了党内生活的根本规律,为健全党内生活、处理党内关系、规范党的一切活动、统一全党的意志和行动,提供了科学完备的行为准则。实践证明,只有实行民主集中制,才能把党的高度的组织性、统一性同发挥党员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结合起来;才能使全体党员、各级党组织和党的全部工作有统一的组织领导,有统一的行动,使党成为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进行解放斗争的坚强的领导核心;也才能把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结合起来,组成浩浩荡荡的革命和建设大军,进行卓有成效的斗争,确保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正因为如此,邓小平同志曾经说,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也是最便利的制度,最合理的制度,永远不能丢。
遵守党的组织纪律,要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自觉地服从党组织的需要,在行动上坚决维护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要摆正个人在组织中的位置。对于一名党员来说,个人和组织的关系,是个人服从组织的关系,个人的意志和行动,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组织的需要和安排。正像通常说的那样:是党的人,听党的话。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自觉地置身于党组织之内,而不能游离于党组织之外,更不能凌驾于党组织之上。要坚决执行党的政策和决定。这是党员干部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自觉服从组织的最集中、最本质的表现。在执行党的政策和决定时,必须言行一致,说到做到。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曲解,不变通,不梗阻,不迟疑,不讲价,带头贯彻落实。当个人有不同意见时,要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组织没有改变决议之前,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延缓、消极抵制决议的贯彻执行;百折不挠,坚忍不拔。在任何情况下,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指示,都要坚决贯彻执行,不能见异思迁,降低标准和要求。尤其是党员干部,更要身体力行,不仅自己要模范带头,而且要宣传、组织、领导党员群众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决议,使之变为广大党员群众的自觉行动,保证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说苑》西汉·刘向】若淫于奢侈,沉于文章,不能自反,何以守国?
【译文】如果沉迷于奢侈,爱好表面文章,以致不能自拔,这怎么能够守护国家呢?
遵守党的组织纪律,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行使好党员的民主权利。邓小平同志指出:“一个党不集中不行,如果没有中央的和各级党委的集中领导,这个党就没有战斗力。这种集中,如果没有高度的民主作基础,集中也是假的。全党提倡民主、提倡批评与自我批评,就能真正把全党的意志集中起来,真正做到万众一心。”鉴于此,在处理党内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上,要注意防止和克服两种倾向:一是由于民主不够所导致的个人专断;二是由于集中不够所导致的极端民主化。这就要求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党章规定了党员享有的八项民主权利。中央为了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党章规定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每个共产党员都要十分珍惜这些民主权利。一定要从党的事业出发,决不允许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自觉地把行使民主权利的立足点放在维护党的利益、坚持党性原则和遵守党的纪律上。要严格按照党内生活的正常渠道,遵循有关组织程序进行。对党组织,对党的干部,对同志提出建议、批评,发表自己的意见,揭发、检举、申诉、控告问题,都要通过正常渠道来进行,即在党组织的会议上,或向上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决不允许采取不负责任的自由主义的态度,更不允许拉帮结伙,搞小团体、小帮派、搞乡土观念。要防止分散主义和极端民主化,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要襟怀坦白,积极发表个人的见解,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但是,党组织一经做出决定,不管是否同个人的意愿相符合,在行动上都必须坚决执行、自觉维护,决不允许采取各行其是、各自为政、各取所需。
遵守党的组织纪律,要正确处理自由与纪律的关系,自觉遵守和服从党的纪律。在党内,党员享有充分的自由,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讨论党内事务,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怎样干就怎样干。党内的自由是以遵守党的纪律为基本前提条件的。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特别要自觉增强全党服从中央和顾全大局的组织纪律观念。必须坚持全党各级组织、全体党员服从党中央的原则。贯彻民主集中制,必须坚持“四个服从”的原则,而“这几条里面,最重要的就是全党服从中央”。党中央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代表着全党的整体意志,代表着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全党服从中央,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首要条件,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保证。对此,我们每一个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要有更高的自觉性,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坚决维护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领导,用组织上的高度集中统一、行动上的步调一致,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的贯彻落实。
遵守党的组织纪律,要严格遵守党的组织人事纪律,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来进行,坚持做到多数人不赞成的不提名,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考核的不讨论,集体讨论干部提拔任用时多数人不同意的不通过。作为上级领导干部,在提名或选用下级干部时,要出于公心,做到任人唯贤,不搞任人唯亲;作为候选干部的个人,在组织上选拔干部时,要严守纪律,不得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等非组织活动,不得跑官要官。对那些不按党的原则办事,在选人用人上搞不正之风的,应该敢抓敢管,严肃批评,直至报告和移交有关组织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管子》西汉·刘向】圣人裁物,不为物使。
【译文】圣人主宰外物,而不为外物所役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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