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司法独立原则,当务之急还应当重新调整信访的功能。信访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制度设置本意是良好的。但随着近年来信访功能被有意无意地拔高,信“访”不信“法”越来越成为一种普遍的大众观念,维稳接访的成本逐年递增甚至超过国家军费的开支,信访已经成为妨碍司法公正、危害社会稳定并最终威胁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一项重大社会问题。
信访之所以能成为中国社会的一大痼疾,究其原因乃是借助于上文所阐述的两个方面,即党政对司法的干预以及追求司法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观念而实现的。信访的逻辑是“司法——不服裁判,信访——社会、政治不和谐——党政干预司法——改变司法”。当然不可否认,信访对于解决实际的司法不公具有一定的效果,但是从长远来看,信访所破坏的乃是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信访功能越强大,司法的权威越没落,二者之间呈现的是反比例关系。因此,这种借助于党政干预司法来追求社会公正的观念只能导致我们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渐行渐远。
解决信访问题的关键是要弄清楚信访问题发生的根源。从当前社会状况来看,司法不公的症结就在于司法不够独立,不能依法办案。司法受制于各种外部势力,承担着各种社会与政治任务,导致司法难以切实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由此产生了司法不公,而产生司法不公后则又依照上述信访的逻辑来寻求改变司法的结果,司法权威受损,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手段,作用被削弱甚至被淡化。由此,司法便陷入了永远无法独立的循环。
【《西沤外集·冰言》清·李惺】公生明;廉生威。
【译文】官员一心为公、办事公正则会心明眼亮;居官清廉则会树立威信。
因此,解决信访的关键是确保司法独立,实现“依法办案”,从源头上解决司法不公正的问题。而欲确保司法独立,就要破解各种干扰司法独立的制度因素。其中,信访制度就是需要予以改革的重要问题之一。就信访机制而言,要逐步弱化其纠纷解决的作用,坚持司法最终裁判原则,将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社会纠纷纳入到司法轨道上去,而非通过人治意义上的信访来解决。
当然,解决司法独立并不代表问题的全部,我们还要改造我们的司法,构建畅通的司法救济机制,使得司法能够完全受制于我们的法律,唯法律是从,防止司法不公的产生。通过司法独立排除外部的不当干预,通过依法办案规范司法的运作,由此方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目的,也能从根本上解决信访问题。
总结上述问题,可以发现这样一种逻辑:要确保司法独立,需要改善党的领导,而改善党的领导方式的方法便是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在司法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关系问题上,唯有坚持以司法的法律效果为最终依归,方能实现司法独立,而司法的法律效果的实现乃是以“依法办案”为基础的;信访问题的根源在于司法不独立,司法不能够“依法办案”,解决的方式便是“依法办案”,确保司法独立。实际上如果深究起来,考察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各种问题,我们会发现包括上述问题在内的所有问题的根源都在于司法不独立,而要确保司法独立,革除各种弊端,最终都要归结到“依法办案”上来。在此意义上而言,司法独立的本质即是“依法办案”。“依法办案”既是司法独立的法律保障,也是确保司法接受党的领导,确保司法受制的保障,“依法办案”乃是司法独立与司法受制的统一归宿。
(本文原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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