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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司法改革具有整体性

时间:2024-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平等经济、民主经济,必然要求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司法体制。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建立,不仅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而且成为重要的“金砖”国家,国民生产总值已经跃居世界第二,国际影响力日趋增强,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民族复兴的“中国梦”。显然,对于司法改革来说,这是一项整体性而非局部的使命。

司法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它应当取决于经济基础。我国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平等经济、民主经济,必然要求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司法体制。表面上看,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是在一个又一个改革文件规定下前进的,有些改革措施的效果欠佳也归责于改革措施的不完善。实际上,我国的司法改革,仍是我国社会生产力所决定的,未来司法改革的走向与速度,也必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

【《围炉夜话》清·王永彬】以理听言,则中有主;以道窒欲,则心自清。

【译文】以理智来判断言语,则心中自有主张;以品德修养来摒绝私欲,则心境自然清明。

当前进行中的司法改革,仍然是20世纪90年代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引发的审判方式改革的延续,虽然看起来只是从纠问式到抗辩式的审判方式的改变,但实质上是对司法体制的变革,因为抗辩式审判方式与纠问式审判方式要求不同的司法体制,前者才真正体现了司法的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被动性、终局性等现代司法的特性,正是抗辩式审判方式的确立,才引发了审判组织、诉讼程序、司法监督等一系列改革。而且,经济发展也决定了审判方式不可能再回到纠问式的审判方式,不仅因为抗辩式审判方式更加公正,也不仅因为纠问式也有抗辩式所不具备的优势,更是因为,职权主义的纠问式审判方式效率太低,不可能完成市场经济形势下的解决纠纷的使命。从根本上说,还是社会经济决定了司法体制。

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建立,不仅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而且成为重要的“金砖”国家,国民生产总值已经跃居世界第二,国际影响力日趋增强,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民族复兴的“中国梦”。在这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虽然我国不断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我国的司法体制仍然保持了原来的框架,反映司法体制的主要法律基本没有改变,比如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体制机制障碍;一些重要诉讼制度和原则还没有建立或者健全,因此,建立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司法制度已经成为中国完成“大国崛起”过程的迫切任务。显然,对于司法改革来说,这是一项整体性而非局部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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