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史上,中国的政党与司法之间关系的复杂性是世所罕见的。长达2000多年的传统政治其基本特征就是诸权合一,司法与行政不分,权力专门化的程度低。因此,无论是法院组织、法官职业,还是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就其历史源头来看都属纯粹的舶来品。近代政治转型以来,中国的政党与司法之关系表现得非常独特。从北洋政府严格按照西式司法独立原则推行的“司法不党”;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实行另一极端的“司法党化”;从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党法不分”和“以党代政”,到依法治国条件下既坚持党的领导又尊重“司法独立”,近代中国的政党与司法之关系可谓复杂多变。[1]其中,历史给予我们的启迪有两点:一是西方司法独立原则特别是“司法不党”在中国遭遇到水土不服的挑战;二是司法权的独特性(中立性与自主性)是当代司法体制改革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增广贤文》明·佚名】人到公门正好修,留些阴德在后头。
【译文】人进了官府后正好可以修身养德,为自己的后代积一些阴德吧。
由于司法机关在法治发展进程中具有最为直接且重大的作用,因此,现行体制中影响法治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执政党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讨论这一关系既敏感又重要。正如有人指出的那样:“我们现在所称的‘以权压法’,一般都指向政府权力,实际上真正起作用的是党的权力。党对司法工作的指导和领导,绝大多数是正确的和必要的,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现有的许多来自权力干预的执法不公,是来自于党内权力。司法制度改革如果忽略了这一块,那是很难达到预想的目的的。有的同志有一种本能的警惕性,认为这个问题是不能讨论的,一讨论就是试图否定党的领导,这是一种左的观念,对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百害而无一利,只会使问题越积越深、积重难返”。[2]其实,在以往“党政分开”的改革理论中,实际上包含着重新考察和配置执政党与司法关系的逻辑;但在改革的实践中,“党政分开”往往注重的是执政党与行政的关系,对司法领域的党政关系则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而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来说,执政党与司法之间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无法回避且必须解决好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这个问题的具体内涵是建立一种什么样的体制和通过一种什么样的途径能够既保障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又能够避免党的领导干部对具体司法过程的干预,从而实现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和司法公正,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法律公正的实现。这样一个问题又进一步可以归结为在逻辑上相互关联的三个命题:当代中国的司法工作为什么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理论上如何界定党的领导与司法工作之间的关系;在体制和机制上如何配置执政党与司法之间的规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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