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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地方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时间:2023-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党的地方组织既是中央组织的基础,又是地方组织的直接领导。中国共产党的地方组织是适应党的组织建设和党的任务的需要,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委员会的成员由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如委员因事离职,候补委员代理其职。随着党组织的不断壮大,地方组织得到了初步发展。七大党章还规定了地方各级领导机关的职权及组成人员的条件等。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成为全国的执政党。

党的组织系统由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构成。党的地方组织既是中央组织的基础,又是地方组织的直接领导。在90多年发展历程中,我们党一贯重视加强地方组织建设。

(一)党的地方组织的重要作用

【《新唐书》宋·欧阳修等】廉者憎贪,信者疾伪。

【译文】廉洁的人憎恨贪婪,诚信的人反对虚伪。

党的地方组织是党的组织系统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发挥着承上启下的纽带作用。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系统由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构成。党的地方组织既是中央组织的基础,又是基层组织的领导机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的指示、决定依靠它向基层组织和广大党员进行贯彻执行。广大党员和基层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又通过它收集和整合,然后向中央组织表达。如果地方组织这种纽带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出现上情不能下达、下情不能上报的“中梗阻”现象,必然会妨碍党的组织系统协调、有效地运转。另一方面,地方组织相对独立地负责和处理地方重大决策和事务,为地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健康发展提供重要保证。七大党章曾强调:凡关于地方性质的问题,党的地方组织有自主决定之权;但不得和中央和上级的决定相抵触。十八大党章也指出: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党的地方组织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处理和决定本地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出现的新问题,既有利于地方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又为党的整个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有利条件。

(二)党的地方组织的历史演进

【《武穆遗书》宋·岳飞】文臣不爱钱,武臣不惜死,天下太平矣。

【译文】文官清正廉洁,武将拼死报国,这样国家就可以太平了。

中国共产党的地方组织是适应党的组织建设和党的任务的需要,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早在建党之初,我们党就认识到建立地方党组织的必要。1921年11月,中共中央局通知各地成立“区执行委员会”(即党的地方组织)。截至1921年底,全国成立了中共湘区工作委员会、中共广东区执行委员会、中共武汉区执行委员会、中共北京区执行委员会和中共上海区执行委员会等。由于当时党员人数比较少,地方组织在一省或数省基础上成立一个区执行委员会。在党员比较多的地方,区执行委员会下设地方委员会。1925年1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规定:各区有两个地方执行委员会以上,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有组织区执行委员会必要时,即派员到该地区召集区代表会,由代表会推荐五人组织该地区执行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由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如委员因事离职,候补委员代理其职。区的范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并得随时变更。随着党组织的不断壮大,地方组织得到了初步发展。1927年6月,《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对党的地方组织设置作了较大的变动,在省、市及县、区设地方组织。该决议案把党的区委改称为省委、地委改称为市委或县委,还规定;省、市及县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委员会推荐若干名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委员会定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委员会工作,改选委员会;委员会还须向上一级领导机关作书面工作报告等。这就明确规定了地方组织的设置、组成、职权等,根据该规定,中国共产党先后成立了湖北省委、湖南省委、广东省委、江苏省委、浙江省委、四川省委等。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设立了领导武装斗争的党组织,即特别委员会或称特别区委(简称特委)。六大党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特别区组织已经成立的地方,特别区按照一切县组织条例而工作。在没有省委的地方,特别区直接与中央发生联系,按照一切省委组织条例而工作。当时的特委主要有:湖南的湘南、湘中、湘西等特委,湖北的鄂南、鄂北、鄂西等特委,广东的东江、西江、琼崖等特委。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对原有的地方组织又进行了调整,在边区和抗日根据地设立相当于省的边区委员会、区党委。比如,太行区委、冀南区委、陕甘宁边区党委等。它们均在中央或中央代表机关领导下开展工作。

1945年,七大党章对党的地方组织的设置作了新的规定:党的组织是按照区或按照生产部门为标准建设起来的。地方的领导机关是省及边区和地方、县市及区的代表大会、委员会。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凡能进行选举的地方,均须由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必须每两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七大党章还规定了地方各级领导机关的职权及组成人员的条件等。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成为全国的执政党。在执政条件下,为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八大党章对地方党组织的设置作了调整和改进,规定:党的组织是按照地区和生产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地方各级最高领导机关是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必须由选举产生,选举必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八大党章还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任期、职权、每年召开会议的次数等。

中共中央还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设立了派出机关。土地革命时期,中共中央相继成立了北方局、长江局、南方局、苏区中央局、中原局和华中局。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大部分派出机关被沿袭下来。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在华北、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都成立了中央局。几经反复,这些派出机关在“文化大革命”时期被撤销。进入新时期,随着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的全面拨乱反正,党的地方组织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十二大党章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召开的时限、职权以及代表和委员的产生、任期等作了新的规定,大大丰富了党的地方组织建设思想。

为加强党的地方组织建设,中共中央组织部于1985年和1988年相继颁布了《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暂行办法》。《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了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比例、代表的产生、代表资格的审查、党的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名额、党的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的名额等。《关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暂行办法》比较明确地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差额比例、选举程序、选举方式等。此后,中共中央分别于1994年和1996年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从代表的产生、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呈报审批、选举的实施、监督和处分等方面系统地规定了党的地方组织的选举工作。《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从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和决策、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监督和处分等方面比较全面地规定了党的地方委员会的领导工作。这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推动了党的地方组织建设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宋·司马光】君子寡欲则不役于物,可以直道而行。

【译文】做人如果少一点私欲,就不会被身外的财物奴役,就能堂堂正正地做人,走自己的正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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