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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地方组织领导机关的产生及其职权

时间:2024-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党的各级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包括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成员由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党的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是同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机关。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在党的地方各级全体会议闭幕期间,党的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截至下届常务委员会产生。

党的各级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包括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党章根据各自的性质赋予了它们特定的职权。

(一)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召开及其职权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每五年召开一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还是地方各级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有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定、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

代表大会代表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活动主体。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委员会按照所辖党组织的数量、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代表名额。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或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代表名额。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应体现先进性和广泛性。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由所辖党组织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代表候选人名单,可由党组织或选举人提出,但必须经过充分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还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在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二)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产生及其职责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该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每届任期五年。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为发挥集体领导和集体智慧的作用,保证党的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成员由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上一级委员会按照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和结构合理的要求确定党的地方各级成员名额。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为保证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政治素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党委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党委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五代史伶官传序》宋·欧阳修】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

【译文】忧患劳苦,可以使国家兴盛;安逸享乐,就可能葬送自己。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产生的程序为: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组成的原则;常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同级党政机关、群众组织和下一级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酝酿推荐,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党委组织部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常务委员会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团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一般应分别选举,先选举委员,再选举候补委员。委员候选人落选后,可以作候补委员候选人。也可以实行委员、候补委员一并选举,在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依得票多少,先取足委员,再取足候补委员。

党的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是同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机关。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产生的程序为:上届常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新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先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选举书记、副书记。在党的地方各级全体会议闭幕期间,党的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截至下届常务委员会产生。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党章对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的性质、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领导成员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任命,代表上一级党组织领导一定范围内的党的工作,行使上一级党组织授予的职权。

【《资治通鉴》宋·司马光】廉者足而不忧,贫者忧而不足。

【译文】廉洁的人容易满足而且不会感到忧虑,贪婪的人忧虑而且总是感到不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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