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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体制

时间:2024-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这种“双重领导”体制,各级纪检机关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纪检机关又同时受上级纪检机关的领导。实践证明,目前实行这种“双重领导”体制,无论是对纪检机关和纪检队伍的建设,还是对纪检工作的开展都是必要的、有利的。合署后的中央纪委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党中央全面负责,监察部按照宪法规定,仍属于国务院序列,接受国务院领导。

关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体制党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按照这种“双重领导”体制,各级纪检机关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纪检机关又同时受上级纪检机关的领导。

【《后汉书南朝宋·范晔】激素行以耻威权,立廉尚以振贵势。

【译文】激发正义本心使权威之士感到羞耻,确立廉洁上进使权势之人受到振拔。

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既是对历史经验的总结,又是现实的客观需要。将纪委置于同级党委的领导之下,有利于取得同级党委的支持;在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有利于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实行有效的监督,同时也有利于密切上下级纪委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上级纪委监督、检查和帮助下级纪委的工作,有利于加强下级纪检机关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实践证明,目前实行这种“双重领导”体制,无论是对纪检机关和纪检队伍的建设,还是对纪检工作的开展都是必要的、有利的。当然,对于如何完善这种领导体制,也需要进一步探讨。

党的十四大以后,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合署后的中央纪委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党中央全面负责,监察部按照宪法规定,仍属于国务院序列,接受国务院领导。这是纪检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大改革,这样做可以加强统一领导,精简机关工作人员,集中使用力量,减少工作上的交叉重复,更好地发挥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的整体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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