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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领域职业打假人信访情况分析

时间:2023-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我们结合食品领域职业打假信访问题,赴广东、云南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目前,在一些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食药监管部门和人民法院办理的食品领域案件中,职业打假人反映的问题占到了70%以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收到的食品安全方面的群众来信中,职业打假者也占大多数。建议完善职业打假人索赔程序,规定其索赔要求必须向食品监管部门报告,接受监管。二是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引导职业打假人发挥更大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

自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收到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来信148件次,职业打假人来信占其中大多数,是这类来信的突出特点。为此,我们结合食品领域职业打假信访问题,赴广东、云南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供参阅。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确立了对假冒伪劣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产生了专门以预先故意购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后向生产者或经营者提出赔偿而获益为职业的群体。目前,在一些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食药监管部门和人民法院办理的食品领域案件中,职业打假人反映的问题占到了70%以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收到的食品安全方面的群众来信中,职业打假者也占大多数。这类来信的主要特点是:

一是反映的问题面广量大跨行政区域,多涉及实力较强的生产销售者。职业打假人反映的食品经营者、销售者主要是经济实力较强的正规厂商,保证其可获得预期经济利益,一般不涉及小作坊、小餐饮及小摊贩等资金规模较小的经营主体。如,四川省成都市史某多次来信反映,其向多地监管部门举报四川成都香淇食品厂、四川青川县川珍实业有限公司、广西贺州西麦生物食品有限公司、山西临猗县香汇食品有限公司、甘肃兰州亚可喜食品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不安全食品、不注明添加物质等问题,但有关地方的监管部门办案走过场,不严格依法办理。

二是经过复杂的处理程序,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江苏省赵某来信反映,山东省庆云县鼎力枣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主要指标不合格,质量有问题,其积极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举报,对方却不理不睬,不认真处理。北京市王某来信反映,杭州娃哈哈集团旗下的果蔬好超市(江南赋店)销售含有瘦肉精的牛肉,其购买了此类产品,要求赔偿长期得不到解决。

三是大多没有受到实质性损害,要求的赔偿范围得不到支持。史某反映其在成都新世纪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新春年货购物节上购买了梅花牌关东三宝酒350瓶,经调查商品上标明的厂家并未生产过该品牌的酒,新世纪公司涉嫌制造假酒,要求赔偿。江西省黄某来信反映,高安市金薄公司生产无证婴幼儿奶粉,在淘宝网上违法销售,法院认为仅属于超范围生产而无有害物质,不属于惩罚性赔偿的范畴,驳回其诉讼请求。史某来信反映,湖南益阳国强食品厂生产的话梅违反食品安全法及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质量举报部分得到确认,但其主张的惩罚性索赔要求得不到法院支持。

二、依据和成因

通过调研了解到,职业打假人能及时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中的缺陷,促使公权力及早介入、实施监管,客观上可以对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规范经营行为起到一定作用。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2月颁布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用以维权的合法性,为食品领域职业打假提供了法律支持。但由于食品领域职业打假的根本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实践中容易转化为非法行为。比如,有的职业打假人在和企业私下“和解”后,见利忘义,与经营者沆瀣一气,不再追究质量问题,背离打假初衷;有的恶意投诉或索赔、蓄意讹诈、敲诈勒索干扰企业正常生产。有的仅因轻微瑕疵而投诉举报,浪费执法资源。

职业打假人选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原因是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对法律的正确实施负有监督职责,要求在督促“一府两院”落实食品安全法监管中,促进他们反映问题的解决。例如,有的专门写信给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表达了解决问题的迫切愿望。同时,一些职业打假人也企图通过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写信,来获得监管部门及生产企业的关注,使其维权能够顺利进行,从而获得经济赔偿,或者采取相关措施。

三、规范建议

针对进一步规范食品领域职业打假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完善职业打假索赔程序,加强对违法打假的监管。目前,食品领域赔偿主要由职业打假人和企业先自行协商解决,行政权力一般不介入,放纵了一些见利忘义的职业打假人和企业私下和解,名为“赔偿金”实为“封口费”,问题企业仍继续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难以起到净化市场的作用。建议完善职业打假人索赔程序,规定其索赔要求必须向食品监管部门报告,接受监管。对于违反规定私下和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借知假买假敲诈勒索经营者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加强行政监管,有效避免职业打假人收钱噤声、企业花钱消灾问题。

二是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引导职业打假人发挥更大作用。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2011年,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就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提出了指导意见,此后,各地也纷纷根据实际出台了相关政策。建议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引导人民群众和职业打假人关注全行业链的食品安全问题,而不仅仅是针对经济实力较强的正规厂商发力。

三是探索对职业打假群体实行行业管理,管好用好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人不同于一般的投诉举报,作为监督市场诚信的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其精研法律规定、熟悉商品性能、精于索赔技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职能部门执法不力的缺陷。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排除在惩罚性赔偿之外,遏制了打假权力的滥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职业打假行为。建议探索推进职业打假的职业化,完善行业监管机制,正确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群体,逐步改变良莠不齐的现状,抑制消极影响,最大限度发挥其积极作用,构建“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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