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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是否应统领信访工作”的探讨

时间:2023-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人大统领信访工作”观点的核心内涵是,撤销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信访机构,统一划归人大管理,把信访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大来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同时规定,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其提出,最终确立了现有的信访体制。通过上述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人大统领信访工作的观点不符合信访工作实际和党中央关于信访制度改革精神。

■吕 翔

编者按:信访局党总支结合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交流研讨如何做好新形势下人大机关的信访工作。近期,在党总支党员大会上,7名同志结合全国人大的工作实际,围绕进一步做好人大信访工作,分别作了发言,大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做好新时期人大信访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要求,把改革精神和法治理念统一起来,用法治指导和推动人大机关信访工作开展。本刊分两部分摘登发言材料,供交流讨论。

“人大统领信访工作”观点的核心内涵是,撤销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信访机构,统一划归人大管理,把信访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大来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这一观点提出的背景是,2003年的全国信访总量连续十一年上升,形成了信访洪峰,严峻的信访形势引发了学界和政府高度关注。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于建嵘组织课题组,对中国的信访制度状况及改革方向进行专项调查研究,并形成了题为《信访的制度性缺失及其政治后果》的调研报告,最早提出了上述观点,而后又在《信访制度改革与宪政建设》《对信访制度改革争论的反思》等文章中重申了此观点。此观点得到了个别专家学者和人大信访工作者的赞同,并在理论界和实务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例如上海政法学院石发勇副教授、香港中文大学李连江教授、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亓侠同志等均在发表的学术和理论文章中支持并阐述了这一观点。

个别学者提出的“人大统领信访工作”的观点,是基于人大对“一府两院”有监督权,基于全国信访机构分散、不统一的理由。表面上,似乎为人大信访工作的发展构建了一幅“统一领导、强力监督”的“宏伟蓝图”,其实,按照这个逻辑简单进行推演我们就能发现其中的问题,如果信访工作能基于上述理由统一到人大,那么还有比信访工作更为重要的财政、统计、审计等部门的工作,是不是也应统一到人大体制中?进而演变成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下的议会?这将从根本上背离我国的国体和政体。这点值得我们深思和警惕。

对于人大信访工作而言,我们更应该注重从中央的总体部署及文件精神中来把握信访制度改革的方向。我国信访制度的雏形最早源于1951年6月1日政务院发出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此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均设立了信访机构。2005年5月1日,修订后的《信访条例》开始实施,明确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同时规定,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其提出,最终确立了现有的信访体制。2007年3月,中共中央下发了中发〔2007〕5号文件,提出了“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国家信访局要加强对全国信访工作的协调指导。”从十八大以来几次中央全会通过的文件精神看,涉及信访工作基本都是放在“创新社会管理体制”部分表述的,明确要求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因此,人大信访工作也属于社会管理体系中的一部分,应当遵从党中央对社会管理的总体部署和要求。

通过上述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人大统领信访工作的观点不符合信访工作实际和党中央关于信访制度改革精神。作为人大信访工作者,我们应该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坚定政治方向,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基本原则和领导体制不动摇,保持政治上的清醒,行动上的自觉,不为所动,不为所惑,根据人大信访工作自身特点和要求,明确工作职责,改进工作方法,扎扎实实做好人大信访工作。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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