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树进
根据监督法第九条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其中的第五项是“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可见,人大信访工作与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法定关系是信访局通过综合分析来信来访信息,提出常委会执法检查和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
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权,包括执法检查、法律监督、听取计划报告等,不代行“一府两院”的职权,不直接处理案件。行使监督职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监督权只有常委会才能行使,其他部门和机构无权代行监督权。个别人认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也可以拿着案件去“一府两院”进行监督,实际上违背了监督法的规定。同时,人大监督不宜采取行政监督的做法,不宜对“一府两院”进行直接具体的业务监督,不能混同于“一府两院”的信访处理方式,否则违背了人大常委会不越权的监督理念。所以人大信访部门以不办理个案为宜,更不能代替常委会搞个案监督。
监督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是“抓两头”,即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并明确规定根据六个途径包括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确定监督工作的信息来源。信访表达渠道,是一个将个体的意见汇聚成群体意见的平台。群众来信来访,内容广泛复杂,诉求各不相同,涉及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并且各种诉求难以一致,紧迫性、合理性程度各不相同。在办信、接访过程中要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围绕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紧紧抓住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收集信息,通过综合分析,将个体的意见汇聚为群体性意见,为常委会选择下一年度执法检查题目和当年度监督及专题调研议题提供参考,以此达到推动信访问题成片解决的目的,牢牢把握住人大信访工作与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法定关系。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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