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课题组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为了更好地履行人大的监督职能,增强监督工作针对性、实效性,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课题组,认真总结开展监督工作的做法和经验,提出进一步开展工作的思路。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天津实施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坚持监督与支持相统一,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加大工作力度,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宪法法律得到有效实施,推动中央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1.围绕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强化监督。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天津参与其中、服务其中、受益其中。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积极参加京津冀三省市人大常委会生态环境联合视察,开展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气象法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了水污染防治工作报告,视察了京津冀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机制运行和禁煤区建设、水污染防治情况,努力实现生态环保率先突破。
2.围绕预算审查强化监督。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常委会持续加强对政府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每年听取计划、预算、审计方面的专项报告,推进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编制,确保市人民代表大会对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进行审查,并在次年审查和批准全口径决算。改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清单、问题整改结果清单,并要求主要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强化了审计整改责任落实和结果运用,促进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制度化、长效化。建设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网络系统,与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联网,对市级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实行实时查询、全程监督,及时协调解决“预警信息”反映的问题,将间接的程序性监督提升为直接的实质性监督,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
3.围绕加快改革创新发展强化监督。常委会听取审议了“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十三五”规划纲要编制、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发展、国有企业改革、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等工作报告,开展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产品质量法、专利促进与保护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和信息化促进条例执法检查,视察了重大项目建设质量安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市级重点工程招投标、高校创新人才培养等情况。上述有针对性的监督,对推动天津全面深化改革、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实现经济在新常态下的新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4.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强化监督。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常委会把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各个方面。听取审议了生态市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美丽乡村建设、垃圾处理等报告。作出了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连续两年开展执法检查,为天津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还开展了水法、环境教育条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执法检查,视察了郊区县绿化工程建设,开展了津沽环保行活动,支持推动大气、河道、市容、村貌综合治理,努力使我市的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
5.围绕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强化监督。常委会听取审议了传染病防治、农产品质量安全、学校安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农民增收、社区建设管理情况、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等报告,开展了食品安全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控制吸烟条例执法检查,视察了保障房建设、全民健身、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台湾同胞投资保护等情况,有力促进了我市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进一步改善和保障民生,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6.围绕促进司法公正强化监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常委会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听取审议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民生司法保障、加强法院队伍司法能力建设情况报告,听取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反贪污贿赂、控告申诉检察情况的报告,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跟踪反馈,支持和促进“两院”更好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反响很好。
二、主要做法和特点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本着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坚持真监督、做到真支持,积极探索新途径新方法,完善体制机制,着力提高监督工作水平,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探索:
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监督检查。我们认为,人大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放在全局工作中去谋划、去推进,才能大有作为,取得党和人民满意的效果。我们坚持把推动中央和市委重大部署的落实作为监督工作重中之重。本届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监督项目,无论是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加快改革创新、强化生态文件建设,还是深化预算审查监督、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司法公正,都与落实重大国家战略、推进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点工作紧密结合,与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密切相关。我们还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增加监督项目。比如,针对严重雾霾天气,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代表对京津冀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机制运行和禁煤区建设情况进行了视察,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水稻秸秆代煤供暖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两次审议了《关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的决定》,并提请2017年1月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有效推动了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促进美丽天津建设取得新成效。
二是综合利用多种方式,拓展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加强监督前期的调查研究,明确监督工作的重点。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监督形式,坚持人大检查与政府自查相结合、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联动、分组检查和集中座谈相结合、规定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轻车简从,深入基层、贴近实际,既看先进典型,更看困难和问题较多的地方,察实情、出实招。及时把监督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建议交由“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加强跟踪问效。对重要监督项目,要求承办单位向常委会正式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推动监督工作的实效性有了新的提高。注重监督与立法相结合,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化、水污染防治、职业教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监督工作时,既着力支持促进“一府两院”有关部门改进工作,也注意发现和研究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为制定修改相关法规做了前期准备。
三是探索创新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在几年来实践探索的基础上,我们不断深化专题询问工作,采取了事先准备问题和现场即兴提问、追问相结合的方式,有效防止了走过场、形式主义问题,增强了专题询问的深度和针对性。几次专题询问均由本市主要媒体进行纪实报道,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关切,有力推动了“一府两院”加强和改进工作。在开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时,我们首次增加了询问环节;在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中,增加了征求意见环节,直接向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征求意见建议,增强了针对性、互动性、实效性。在听取审议有关报告中,增加了多媒体展示环节,为审议提供了有益参考。
四是注重加强监督工作制度建设。按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工作实际,我市人大常委会对经常性监督形式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制定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审查监督规范性文件办法,修订了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修改了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结合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制定实施了《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改进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的意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开展监督工作,努力实现监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定了《天津市人大代表分专题参与常委会监督工作办法》,明确了邀请代表参与的监督工作项目,规范了程序和保障措施,更好地发挥代表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的思考
1.坚持在党领导下开展监督工作。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人大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核心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做好包括监督在内的人大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继续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研究确定好监督工作重点,加强对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事项监督,推动中央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要坚持请示报告制度,特别是对监督工作涉及全局和社会稳定的敏感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行使好监督权。建议各级党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人大和“一府两院”的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人大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对“一府两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提出要求,营造支持人大依法实施监督的体制氛围。
2.准确把握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人大和“一府两院”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在全局工作中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但出发点和目标是完全一致的。我们认为,人大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就是要把监督“一府两院”工作同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结合起来,坚持真监督,做到真支持,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首先,要敢于担当,依纪、依法、依规,进行实打实、硬碰硬、有力有威有效的监督,实事求是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真正成为“法治钢印”,确保“一府两院”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同时,又要大力支持“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寓监督于支持之中,把纠正偏差与支持工作统一起来,更好地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真正形成在市委领导下团结一致、共谋发展的强大合力。
3.科学选择监督项目。人大面临的监督工作,无论是法律监督,还是工作监督,范围广、内容多,无法做到逐一监督。这就要求人大必须在监督项目的确定上,下一番功夫。要按照议大事、抓重点、求实效的监督工作思路,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彰显民生的选题原则,抓住主要矛盾,分清轻重缓急,围绕事关“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天津实施的重大事项,围绕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代表议案建议的内容、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等,确定监督工作项目。在选择监督项目过程中,应注重广泛征集建议,通过发放监督议题征集函和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向“一府两院”、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使监督议题最大限度地集中民智、体现民意。
4.用足用好法定监督方式。监督法总结了我国几十年监督工作的成功经验,确定了七种监督方式,规范了各种监督程序,为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了广阔的运用空间,我们应当在实践中把法定的监督方式用好用足用活。一是进一步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应紧密围绕监督议题,深入实际搞好前期调研,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前阅读报告,为审议工作做好准备。特别是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专项报告,可通过引入第三方进行调查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提供参考,有利于组成人员抓住问题要害,提出有理有据的意见建议。应保障审议时间,让更多的组成人员发表意见,确保报告审得深、议得透。二是抓住执法检查的重点。执法检查要把重点放在执法部门承担的主体责任上,检查具体条款的落实情况,推动有关方面严格执法,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市的有效实施。三是深化专题询问。应紧紧围绕全市重点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扩大选题内容和数量。建议对重大问题,应由“一府两院”相关负责同志到场回答委员询问。也可以在执法检查、工作视察过程中,积极引入询问环节,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加入了询问环节,取得了较好效果。但监督法仅对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进行询问作出了规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研究探索,为拓展询问的应用渠道提供法律依据。四是完善备案审查各项制度。加快健全内部沟通反馈机制,充分发挥好专委会、法制委员会和机关工作部门的作用,强化主动审查,进一步提高审查效率,及时纠正或撤销与上位法相抵触和不适当的内容或文件,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五是既要善于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工作视察等柔性监督手段,又要善于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做到刚柔并济,综合发力,务求取得实际效果。
5.切实抓好整改反馈落实。这是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的重要环节,也是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的有效手段。我们感到,应在以下三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一是对“一府两院”反馈报告的时限、主要内容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防止出现反馈报告随意性大、内容空泛、流于形式等问题。二是人大相关专委会要加强跟踪检查,推动有关方面认真落实常委会监督工作所提意见,同时对反馈报告进行前期审议,作出客观评价,也可以采取满意度测评等方式。三是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把“一府两院”的反馈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也可以围绕报告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专题询问,确保所提意见落到实处。
6.加大监督工作公开力度。我们认为,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是国家法律制度和人大性质的内在要求,也是深化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及时、全面地了解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对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态度和作为,有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自加压力、提升监督工作水平。建议:一要扩大监督公开的内容,找准依法公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结合点,更多地公开实质性内容,减少形式化的公开,将人大监督的主要活动成果,包括对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等及时向社会公开,体现人大监督的深度和力度。二要推进监督过程的公开,向社会公布人大监督各个重要环节的有效信息,让人民群众了解人大监督的计划、过程和结果,允许媒体进行有重点、持续的跟踪式的系列报道。三要整合好公开的渠道,继续把原有公开方式做实,发挥好人大网站、人大代表履职网络服务平台、新闻媒体的作用,也可以尝试对常委会监督工作进行电视、网络直播,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公信度和影响力。
7.努力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建议:继续把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统筹“三个层面”的学习培训,帮助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人大机关工作人员。一是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提高依法履职、为民履职意识,多从人大的角度、法治的角度、人民的角度去想问题、做工作。二是进一步提高人大制度理论水平、法律知识水平和履职能力水平,为完成好党和人民交给的任务奠定坚实基础。三是进一步知情知政,了解掌握被监督者的有关情况,努力做到信息对称,使人大工作能够更好地监督支持“一府两院”工作,发挥好在全局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积极争取党委的支持,畅通干部引进交流机制,进一步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切实提高做好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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