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规范表述,经历了一个逐步形成的过程。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发端于民主革命时期。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为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合作奠定了新的政治基础。
1956年8月,毛泽东在中共八大政治报告讨论稿的批语和修改中,提出“在工人阶级革命政党领导下的多党制”。这是第一次出现的对中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提法。当年10月,中央统战部发出的《中央统战部关于民主党派工作的几个问题的指示》中提出:“长期的多党合作,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之一。”这是最早出现的多党合作一词。
1979年10月19日,在全国政协和中央统战部宴请出席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招待会上,邓小平同志发表重要讲话。讲话指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派的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这里明确强调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多党合作的关系,但两者用逗号作了隔开。
1983年6月4日,邓颖超在全国政协六届一次会议开幕词中,使用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多党合作”这一提法,将共产党领导与多党合作合成了一句。1986年4月30日,中央统战部向中央报送的《关于新时期党对民主党派工作的方针任务的报告》中,对我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派合作”作了阐述。当年7月7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的胡启立对中央统战部的这个报告作出批示:“耀邦、仲勋同志:‘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派合作’句,是否改为‘共产党领导下的各民主党派合作’更为准确。‘各民主党派’有确切的含义,即指现存的八个民主党派,‘多党合作’从文字上看,是泛指。八个、十个,甚至更多也是多党派。建议作如上更动,其他同意。”7月9日,阎明复就关于“多党合作”提法问题分别给胡启立、习仲勋致函。函中提出,关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派合作”的提法,最早是在1956年提出的,以后在邓小平、邓颖超、习仲勋、胡启立的讲话中曾多次提到。这一提法是指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关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民主党派的合作”的含义,仅指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关系,与前一提法不同。建议在提到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关系时,仍以沿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派合作”的提法为好。这一意见被中央采纳。
最早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提升到政治制度层面的是邓小平。他多次讲到多党派合作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并强调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980年8月,邓小平在政协五届三次会议开幕词中指出:“人民政协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的重要组织,也是我们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它在我国各族人民中享有很高的威信。”1987年6月12日,邓小平在会见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中央主席团委员科罗舍茨时谈道:“比如讲党派,我们也有好多个民主党派,都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
在审阅中共十三大报告稿时,邓小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一句旁亲笔加上“协商”两个字。这是第一次明确提出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但初期,这个制度在表述上还不十分规范。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就有“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协商制度”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两种表述。后一种表述在“协商制度”前加了“政治”二字。1988年,李先念在全国政协七届一次会议闭幕词中,分别使用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表述。
1989年1月2日,邓小平批示:“可组织一个专门小组(成员要有民主党派的),专门拟定民主党派成员参政和履行监督职责的方案,并在一年内完成,明年开始实行。”根据这个批示,在1月底成立了由中共中央和各民主党派中央组成的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研讨小组。在中央领导同志主持的研讨小组第一次会议上,各民主党派负责人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其中一种意见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提法不妥。因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已经表明了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再用“下”字就会有上下关系的含义,建议采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提法为好。这一意见被当场采纳。198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第一次以中共中央文件的形式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自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提法被正式确定下来。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中,合作的主体,除了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八个参政党,即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外,还包括无党派人士。这里,无党派人士的称谓,也经历了一个演变和规范的过程。曾有过社会贤达、无党派民主人士、无党派爱国人士、无党派知名人士、无党派代表人士、无党派爱国民主人士等不同称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周恩来从性质上给无党派民主人士定义为“没有党派组织有党派性质的民主人士”。2000年,中共中央统战部下发的《关于加强新时期无党派人士工作的意见》,正式规范了对无党无派人士的称谓,明确对无党无派人士群体称无党派人士,对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称无党派代表人士。2004年,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协章程修正案,也将无党派民主人士界别改称无党派人士界别。意见在此基础上作出进一步明确界定,即“指没有参加任何党派、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2005年中共中央颁发《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了无党派人士的地位作用、基本内涵、主要职责、选拔培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政策问题,从构成上定义为“没有参加任何党派、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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