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有若干界别。
全国政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1)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2)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3)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4)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5)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根据政协章程规定,全国政协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由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委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全国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包括:(1)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2)召集并主持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3)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4)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5)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6)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全国政协副秘书长;(7)决定全国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全国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政协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历届全国政协主席分别为:毛泽东(第一届主席,1949年9月—1954年12月;第二、三、四届为名誉主席);周恩来(第二、三、四届主席,1954年12月—1976年1月);邓小平(第五届主席,1978年3月—1983年6月);邓颖超(第六届主席,1983年6月—1988年4月);李先念(第七届主席,1988年4月—1993年3月);李瑞环(第八、九届主席,1993年3月—2003年3月);贾庆林(第十、十一届主席,2003年3月—2013年3月);俞正声(第十二届主席,2013年3月至今)
2013年换届时,经全国政协常委会对中共中央提出的人选建议名单进行了认真审议、协商决定,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共2237名。其中,少数民族委员256名,占比11.5%;妇女委员397名,占比17.8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委员2119名,占比95.07%;港澳人士244名,占比10.95%。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主席、23名副主席、秘书长、299名常务委员。现任主席为俞正声,副主席杜青林、韩启德、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董建华、万钢、林文漪(女)、罗富和、何厚铧、张庆黎、李海峰(女)、陈元、卢展工、周小川、王家瑞、王正伟(回族)、马飚(壮族)、齐续春(满族)、陈晓光、马培华、刘晓峰、王钦敏等。秘书长张庆黎(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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