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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小组活动

时间:2023-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村(居)民小组是村、社区自治体内部的最小自治单位,承担着一定的自治职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可见,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居)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居)民小组。与村(居)民委员会不同,村(居)民小组的设立属于村(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设立权由村(居)民委员会行使,村(居)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无须经过基层政府的批准或备案。村(居)民小组设立的依据是村(居)民居住状况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因素,除此之外还要考虑村庄历史关系、集体财产的归属及经营管理状况、村(居)民生产生活的需求以及社会管理需要等因素。

要正确处理村(居)民委员会与村(居)民小组的关系。村(居)民小组是村、社区自治体内部的最小自治单位,承担着一定的自治职能。村(居)民委员会与村(居)民小组的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村(居)民小组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村(居)民小组在村(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自治活动,必须执行村(居)民委员会的决定;村(居)民小组长由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不受村(居)民委员会指派、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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