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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

时间:2024-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为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为12名,台湾省暂时选出代表13名。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代表,不按人口比例数确定,也是另行规定,目前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人大代表为268名。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召开时,共实有全国人大代表2924名。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代表的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台湾省籍同胞协商选举会议等35个选举单位依法选出。选举法规定,我国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

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以按人口数分配为主,代表名额中的大多数应根据人口数分配。选举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根据这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三部分构成:一是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在不超过3000人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中,按照人口数分配的代表名额为2000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即每一全国人大代表代表相同的城乡人口数。二是地区基本名额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一个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三是其他应选名额数。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中,需要留出一定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另行分配,以保证人口特少的民族、地区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全国少数民族应选代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参照各少数民族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应选代表,不按绝对人口比例数确定,而是单独作出规定。目前,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为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为12名,台湾省暂时选出代表13名。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代表,不按人口比例数确定,也是另行规定,目前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人大代表为268名。每次选举新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前,全国人大都要依照选举法和有关法律通过若干关于选举问题的决定,分别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作出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依据选举法中的有关规定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由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通过的选举办法选出;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按照全国人大的有关选举办法,由在祖国大陆的台湾省籍同胞派代表协商选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全国人大代表,按照全国人大的有关选举办法,由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级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选出。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召开时,共实有全国人大代表2924名。

从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看,要坚持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各方面都有适当的比例。如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409名,占代表总数的13.69%,全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代表;妇女代表699名,占代表总数的23.4%;归侨代表35名。从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趋势看,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呈上升趋势,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呈降低趋势。十二届全国人大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代表有401名,占代表总数的13.42%,比上一届提高了5.18个百分点。这种发展趋势显然将有利于表达人民群众的诉求和对政府工作的有效监督。

代表执行职务。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根据法律规定,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主要有: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依法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参加全国人大的各项选举;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代表依法开展的活动包括: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可以应邀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可以列席或者应邀列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议、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全国人大的工作,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但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工作,不干预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工作中进一步注重充分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畅通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渠道。所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1)深入落实直接联系代表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代表对常委会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建议;(2)完善向代表通报重要情况和征求意见工作,推动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参与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活动常态化,确保来自基层的代表都能列席一次常委会会议;(3)建立计划、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机制。推动“一府两院”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4)制定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推动健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平台和网络平台,建立健全代表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诉求的处理反馈机制,拓宽和畅通社情民意表达和反映渠道,发挥人大代表桥梁纽带作用;(5)完善代表议案审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努力使审议办理过程成为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代表、加强改进工作的过程;(6)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的作用,认真研究吸纳代表的意见建议;(7)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督促和协调,推动重点督办建议办理工作取得更多实效。实践表明,这些举措的实施,有效地强化了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极大地促进了人大代表工作,明显地增加了立法工作的科学化含量和民主化成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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