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于第一季度举行,会期通常10天左右。每届任期内,一般召开5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召开全国人大临时会议。
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主要包括五大方面、十五项。
一是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在我国,修宪权专属全国人大。无论是对宪法进行系统的修改,还是个别条文的修改,均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现在我国实行的宪法是全国人大于1982年制定的,并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对宪法的若干条文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宪法的实施,宪法还专门赋予全国人大以监督宪法实施权。
二是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的刑事、民事方面的法律,有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全国人大制定的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有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选举法、代表法等;全国人大制定的其他方面的法律,有婚姻法、教育法、国籍法,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这些法律如需要进行重大修改,也必须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
三是选举、决定任命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和秘书长人选;选举中央军委主席;根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通过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并有权撤销其职务。
四是决定国家重大事项。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等。如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的决定;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兴建长江三峡的决议;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和表决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等。
五是监督中央国家机关的工作。全国人大的监督,是最高国家形式的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要向全国人大负责,受它的监督。听取和审议这些国家机关的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是全国人大对这些国家机关进行监督的基本形式。全国人大同时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国务院及其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有权提出对由全国人大产生人员的罢免案;有权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
除上述外,考虑到国家生活的复杂多样性和情况的不断发展变化,宪法还赋予全国人大一项高度概括性的职权,即全国人大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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