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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工作创新

时间:2023-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乡镇人大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基础。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明确了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参加本级人大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所有这些,对于推动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进一步夯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基础收效显著。

乡镇人大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基础。从1954年9月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乡镇设立乡镇人大以来,乡镇人大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1986年9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率先提出关于健全基层政权的方案,要求“乡、民族乡、镇人大设立常设主席团。主席团由三至七人组成,主席、副主席中应有一人专职,其他成员可兼职”。1986年9月,全国第一个常设性质的乡镇人大主席团及其常务主席在湖南省沅江市新湾镇诞生。1989年4月27日黑龙江省七届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在全国率先通过了《黑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随后全国各地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呈蓬勃展开之势。1995年地方组织法作出修改,将全国各地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具体做法和经验用法律的形式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2004年宪法修正案和地方组织法对乡镇人大选举作出重大修改,即乡镇人大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与县级人大同步换届选举。

2013年11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通过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2014年10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深入总结地方人大工作成功经验,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作出了相应的修改,为进一步完善基层人大工作制度,做好乡镇人大工作提供了制度规范和法治保障。主要内容包括:(1)从制度上加强了基层人大与群众的联系。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大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主席团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大报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2)规范和强化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明确了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参加本级人大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乡镇人大代表可以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明确规定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3)明确了视察、调研等成果的转化落实。明确规定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大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4)为基层代表闭会期间参加活动提供物质保障。明确规定,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团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地方人大工作是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表明,各级人大之间加强工作联系,拓展工作协同与交流,加强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工作的指导与支持,对形成人大工作整体合力,增强人大工作整体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有鉴于此,党中央和全国人大高度重视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2015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这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加强人大工作特别是县乡人大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重点对县乡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代表选举和代表工作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完善,为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以修改立法法为契机,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工作的完善与发展。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对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对健全地方立法体制、推动地方人大工作完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注重进一步密切与地方人大的联系。通过采取继续邀请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及时向地方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情况;健全向地方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常委会部署开展执法检查时,请有关省(区、市)人大协同全国人大开展执法检查、专项调研;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通过座谈会、通报会、学习班等不同形式,加强同地方人大相关机构的工作联系和协同。所有这些,对于推动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进一步夯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基础收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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