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通过识别并经中央政府确认,全国共有56个民族,即汉、蒙古、回、藏、维吾尔、苗、彝、壮、布依、朝鲜、满、侗、瑶、白、土家、哈尼、哈萨克、傣、黎、傈僳、佤、畲、高山、拉祜、水、东乡、纳西、景颇、柯尔克孜、土、达斡尔、仫佬、羌、布朗、撒拉、毛南、仡佬、锡伯、阿昌、普米、塔吉克、怒、乌孜别克、俄罗斯、鄂温克、德昂、保安、裕固、京、塔塔尔、独龙、鄂伦春、赫哲、门巴、珞巴和基诺族。其中,汉族人口占绝大多数,其他55个民族人口相对较少,习惯上称为“少数民族”。少数民族有一亿多人口,分布在全国各地,民族自治地方占国土面积的64%。
60多年来,我国的少数民族人口持续增加,占全国人口比重呈上升之势。根据已经进行的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少数民族人口1953年为3532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1%;1964年为4002万人,占5.8%;1982年为6730万人,占6.7%;1990年为9120万人,占8.0%;2000年为10643万人,占8.4%;2010年为11379万人,占8.5%。各少数民族人口数量相差较大,如壮族有1700万人,而赫哲族只有4000多人。
多民族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情,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民族事务始终关系到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当今世界共有200多个国家,2000多个民族,如何处理民族关系,成为全球性的重大问题。国家结构形式上,有单一制、联邦制之分,选择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属于一国的根本政治取向。从统一的多民族的国情出发,我国在实行单一制的同时,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宪法明确规定,在我国,“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历史地看,这一制度设计,是我们党从国情出发、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民族理论,成功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制度创新。
实践表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的贯彻实施,极大地维护了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各项合法权益,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显示,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各领域改革发展取得丰硕成果。截止到2013年年底,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总量由1984年的680.95亿元增加到了6477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加了16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84年的585元增加到了22699元,增长了38倍。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984年的299元增加到了6579元,增长了21倍。基础设施成就显著。截止到2014年,民族八省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五大少数民族自治区和少数民族分布集中的贵州、云南和青海三省)公路总里程达到108.5万公里,是“十五”末的3.9倍。二级及以上公路里程达到10.2万公里,是“十五”末的2.3倍。到2013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中少数民族在校学生总数为2412万人,30多年增长了1.13倍;通过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使每个民族都有了自己的硕士生、博士生。民族自治地方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少数民族群众健康状况不断得到改善,社会保障在30多年间也实现了从无到有、待遇从低到高、覆盖范围从城市到乡村的发展。文化事业也不断得到蓬勃发展,截止到2013年,全国建立民族文字图书出版社32家,民族语言文字类音像电子出版单位13家,民族文字报纸99种;民族自治地方有广播电台73座,电视台90座;各类文化机构2.08万个,全国5个自治区全部实现了“数字图书馆”全覆盖,共建立有图书馆653个,文化馆784个,文化站8153个,博物馆385个,乡镇、街道、社区共“公共电子阅览室”站点5417个。民族文化对外交流不断扩大,国际影响力日益增强。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也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重视宣传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民族关系和谐稳定。目前,全国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的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旗)县(旗)长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同时,注重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干部,切实保障自治机关各民族的平等权利。每个民族不论人口多少,都有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人口在百万以上的民族都有全国人大常委和全国政协常委。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受到重视,少数民族干部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得到落实。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干部比例,普遍接近或超过少数民族人口占当地总人口的比例。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配套规章、措施办法制定工作稳步推进。截止到2012年年底,现行法律法规中,共有115件法律、47件行政法规涉及民族问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和修改自治条例262件,现行有效的139件;制定单行条例912件,现行有效的698件。民族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为保障各少数民族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前提下,依法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治保障。目前,我国民族地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边疆巩固、人民生活显著改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成就举世瞩目。
一种政治模式、一种政治制度,能够成功地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既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又照顾到不同民族的特殊情况,使处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各民族共同进入一个崭新的社会发展阶段,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就是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此,必须要树立起牢固的政治信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党处理我国民族事务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