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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探索历程

时间:2024-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正因为如此,在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表现为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经历长期不懈地探索实践的政治抉择过程。中国共产党是以民族解放为己任的无产阶级政党。在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如何解决民族问题、调整民族关系,一直是中国共产党所考虑的重大问题。1947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均明确提出,“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

尽管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其客观的必然性,但实践表明,这种客观必然性的实际存在,与要实现对它的深刻认识、准确把握和果断抉择,这其中还需要有一个不断探索实践和逐步深化的过程。正因为如此,在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表现为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经历长期不懈地探索实践的政治抉择过程。

中国共产党是以民族解放为己任的无产阶级政党。在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如何解决民族问题、调整民族关系,一直是中国共产党所考虑的重大问题。

早在1922年中共二大宣言中就明确提出,“中国人民应当反对割据式的联省自治和大一统的武力统一,首先推翻一切军阀,由人民统一中国本部,建立一个真正民主共和国;同时依经济不同的原则,一方面免除军阀势力的膨胀,一方面又因尊重边疆人民的自主,促成蒙古、西藏、回疆三自治邦,再联合成为中华联邦共和国”。

1923年党的三大党纲草案明确提出,“以革命的方法建立真正平民的民权,取得一切政治上的自由及完全的真正的民族独立”,“西藏、蒙古、新疆、青海等地和中国本部生关系由各该地民族自决”。

1928年党的六大《政治决议案》、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也都曾提出类似“统一中国,承认民族自决权”的主张。这表明我们党在早期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思路,总体上沿用的是马克思、恩格斯时期以及列宁早期关于主张被压迫民族从异族集合体的国家中分离出去,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的观点。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中国面临着日益严重的民族危机。1935年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在瓦窑堡会议上为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需要,提出了以人民共和国的口号代替工农共和国的口号。1937年中国共产党洛川会议通过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明确提出:“动员蒙民、回民及其他一切少数民族,在民族自决和民族自治的原则下,共同抗日”的主张。这一时期我们党在提出解决民族问题的主张时,更加注意到必须要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更加注重要调动一切抗日因素、形成最广泛的抗日战线。

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在《抗日民族战争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发展的新阶段》的报告中再次明确提出,“第一,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眉合建立统一的国家。第二,各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的地方,当地政府须设置由当地少数民族的人员组成的委员会,作为省县政府的一部门,管理和他们有关事务,调节各族间的关系,在省县政府委员中应有他们的位置。第三,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不但不应强迫他们学汉文汉语,而且应赞助他们发展用各族自己言语文字的文化教育。第四,纠正存在着的大汉族主义,提倡汉人用平等态度和各族接触,使日益亲善密切起来,同时禁止任何对他们带侮辱性与轻视性的言语,文字,与行动”。报告中所提出的少数民族与汉族权利平等、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利、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在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的地方设立政府民族机构调节民族关系、尊重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禁止民族歧视等,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奠定了重要基础、提供了重要内容。

1941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明确提出,“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明确规定,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与省宪抵触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

上述情况表明,这一时期,我们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理论和主张,有了很大的发展与完善,更加贴近与符合中国的国情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并且业已开始了生动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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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结束后,我国的社会基本矛盾再次发生了深刻变化。1946年中共中央根据时局变化,又一次调整了民族政策的根本取向,即主张民族地区既高度自治又避免独立立国。1947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均明确提出,“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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