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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式确立

时间:2023-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经过充分考量最后确定,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单一制而非联邦制,在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由此,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国家解决民族问题、调整民族关系的基本制度规范得到正式确认。至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内涵、组织架构、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帮扶职责等,在宪法中得到了完整的表述和确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式成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

在新中国即将成立的前夜及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生红色政权又一次面临着一场严峻的政治考验。1949年7月,在外国敌对势力的支持下,西藏上层分裂势力制造了轰动国际社会的“驱汉事件”,公开提出“西藏独立”的主张;新疆南部民族分裂分子公然武装挑衅并打出“东突厥斯坦共和国”的旗帜;美国政府也抛出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妄图把台湾从大陆分离出去,交联合国“托管”。在如此复杂的国内外大背景下,新生的红色政权采取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更有利于维护中国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将是一个重大的政治考量。在这场政治考量中,我们党首先将中国的国情同苏联的情况做了全面比较。从中发现,最根本的不同有两条:一是从少数民族的总人口上看,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只占全国总人口的6%,而苏联的俄罗斯民族与其他少数民族人口则大体相当。二是从社会现状上看,我国各少数民族始终处于同一国家之中,各民族聚居的地方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之间谁也没离开过谁。而俄国在二月革命和十月革命期间,许多非俄罗斯民族已分立为不同国家,通过联邦制的形式联合起来,是进一步实现完全统一的一种过渡形式。1949年9月7日,周恩来同志代表中央在向参加政协会议的代表们报告筹备工作情况时明确提出:“我们主张民族自治,但一定要防止帝国主义利用民族问题来挑拨离间中国的统一……今天帝国主义者又想分裂我们的西藏、台湾甚至新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希望各民族不要听帝国主义者的挑拨。为了这一点,我们国家的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叫联邦……我们虽然不是联邦,但却主张民族区域自治,行使民族自治的权力”。经过充分考量最后确定,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单一制而非联邦制,在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1949年9月29日颁布的具有临时宪法效力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由此,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国家解决民族问题、调整民族关系的基本制度规范得到正式确认。

从1949年到1953年,我国经过各项社会改革、国民经济的恢复和抗美援朝的胜利,实行普选的条件逐步成熟,自下而上逐级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具备。为此,1953年新中国制定了第一部选举法,并据此开展了全国的普选工作。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开幕,由全国各地区和单位选出的120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出席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此外,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全国的行政区域划中设立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宪法还明确规定,各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且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至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内涵、组织架构、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帮扶职责等,在宪法中得到了完整的表述和确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式成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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